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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申请商标异议规定


商标法|申请商标异议规定

一般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已进入公告期的商标会对自己品牌权利造成影响,可以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那么如何申请商标异议呢?注意事项有哪些?

    第一、申请商标异议的流程

    1、准备申请书件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书应有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

    (4)经异议人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作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5)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6)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代理权限、代理事项及授权日期。同一代理人不能在同一商标异议案件中同时代理异议双方当事人。

    2、提交申请书件

    (1)异议人自己办理,可以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异议申请,或者通过邮寄书件办理,可以通过邮局以挂号、特快专递或其他快递方式寄送办理;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异议申请。

    3、缴费

    商标异议费用按所提异议的类别收取,每个类别1000元人民币。

    (1)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异议申请的,在商标注册大厅的缴费窗口缴纳异议费用;

    通过邮寄办理异议申请的,应当通过银行信汇、电汇方式缴纳费用。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异议申请的,异议费用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第二、注意事项

    1、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间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3个月,自初步审定公告次日起算。异议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可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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