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对商标印制管理的规定
时间:2023-08-19 08:40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当前商标使用的重要也就带来了我们对商标印制的有效管理。我国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印制或者买卖商标标识”,对非法印制或者买卖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对销售自己注册商标标识的,商标局还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依照商标法有关规定处理。该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较难操作。因此,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修订公布了原来《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规定了商标标识实行定点印制,商标印制单位资格由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证书等具体的规定,加强了商标印制管理。 本文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声明]本站文章版权归塬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世界商标_全球商标注册服务机构,专业提供全球200多个国家及地区商标注册服务,业务包含所有国家商标注册/商标查询/商标异议/商标答辩/商标变更/商标转让/商标争议/商标侵权/商标诉讼及商标法律服务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