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群智慧云企服务|信息服务中心移动版

主页 > 信息中心 > 创业百科

什么是商标平行进口法律?


什么是商标平行进口法律?

      商标平行进口法律权利穷竭普遍性理论和权利穷竭地域性理论是商标平行进口中的两大对立理论,但它们都存在缺陷。法律经济学分析认为,对商标平行进口应当区别不同的情况分别对待。为此,首先要分析商标平行进口中的两种基本类型,其他形式的商标平行进口可以通过与它们的比较而得出结论。

在商标平行进口的讨论中,有两种基本类型的平行进口最为重要,如果在理论上解决它们的合法性问题,其他形式的商标平行进口亦可迎刃而解。

(一)商标平行进口的两种基本类型

商标平行进口的第一种基本类型是商标所有人同时在甲、乙两国取得商标专有权,并通过有控制关系的企业(如子公司或分公司)分别在两国进行生产、销售。假设甲国的该商品的价格高于乙国的价格,则第三人可能在乙国购得该商标商品后,将该商品进口到甲国,以此构成平行进口。商标平行进口的第二种基本类型是商标所有人同时在甲、乙两国取得商标权,而在甲、乙国分别进行生产和销售的是互相没有控制关系的厂商,常见的一种形式是商标所有人将商标以独占许可证的方式授权甲、乙国的不同厂商进行生产和销售。假设由于各种原因,商标商品在甲国的价格高于乙国的价格,那么乙国的该商标商品有可能进口到甲国,从而冲击甲国厂商在国内的市场。

对于以上两种平行进口的基本形式,“权利普遍穷竭”论和“权利地域穷竭”论将得出相反的结论,即前者认为两种平行进口都应允许,而后者则将认为两种平行进口都就应被禁止。逻辑上,无论何种观点的持有者都不会认为法律对其中之一的平行进口与另一形式的平行进口的态度应该不同。但是,将下面用经济学理论论证,法律对这两种平行进口的态度应当有所不同。

经相关分析得出的结论是第一类型的平行进口增加了消费者剩余又不具有外部性,是具有效率的,法律应当允许;第二类型平行进口虽然可能增加消费者剩余,但由于具有外部性而没有效率,法律不应当允许。其他形式的平行进口可以通过与这两种基本类型的行相比较而判断其合法性。如果位于不同国家的厂商的资本相关性等于或强于第一类型,则这些厂商应当视为同一组织,此时应当允许平行进口。如果位于不同国家的厂商的资本无关性等于或强于第二类型,则应当禁止平行进口。

世界商标_全球商标注册服务机构,专业提供全球200多个国家及地区商标注册服务,业务包含所有国家商标注册/商标查询/商标异议/商标答辩/商标变更/商标转让/商标争议/商标侵权/商标诉讼及商标法律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