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标审查:两种形式一种是形式审查 一种是
时间:2023-08-19 08:38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据悉,在中美文化之间差异大,不仅表现在方方面面,就连商标审查意见也不例外。商标审查意见书是新商标法增加的服务申请人的便民措施,可有效减少申请人损失。那么,到底中美之间的商标审查意见都有哪些不同呢?下面就由大掌柜来为您一一解析吧! 我国核发《商标审查意见书》的相关法律依据: 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标局认为对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说明或者修正”。 那么中国与美国的商标审查形式区别在于: 中国:商标审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形式审查,另外一种更是实质审查。 1、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一般包括对商标申请书和委托书的格式审查。在审查合格后即会下发受理通知书; 2、实质审查:实质审查的内容一般包括商标申请绝对理由审查(如:是否缺乏显著性)和相关理由审查(即相同或近似商标审查)。在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后便会被核准初步审定公告进入异议公告期。 美国:美国没有划分明显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阶段。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之后,官方便会对申请文件的格式,有无违法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等一并审查。审查符合规定之后便会进入异议公告期。 中美两国对商标和商品的审查意见 (一)对于外国文字的审查意见 中国:对于外国文字的审查要求是比较宽松的,通常只需要支出外文的中文含义或者是说明该外文整体无含义即可 美国:对于外国文字的审查是非常严格的,需要说明每个字的读音,还需要有清晰的解释该文字的含义。 (二)对于图形商标的审查意见 中国:在中国所申请的商标为图形商标是不需要对商标中的图形部分做具体的描述,只需要在填写商标申请书的时候写明为图形商标即可。 美国:美国商标审查员会要求申请人士具体说明图形的形状和构成。 中美两国对对于不规范商品和服务的审查意见 中国:中国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之类的成文的分类表可以供申请人参考。 美国:美国虽然也承认和接受尼斯分类,但是其对商品的求往往比尼斯分类中载明的商品要更具体更细化。美国商标审查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对同一商品,不同的审查员可能有不同的见解。因此,在美国因商品不规范而下发审查意见的可能性很大。 中美两国对对于颜色、声音、气体商标的审查意见 中国:根据现有中国《商标法》,单一颜色、声音、气味商标不能在中国获得保护。图形商标中的“灰色”可以作为黑白商标得到保护。 美国:在美国却可以接受单一颜色、声音、气味商标的申请。“灰色”被认为是有颜色的,除非该灰色部分只是作为商标的阴影,否则官方不认同其为黑色商标。 本文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声明]本站文章版权归塬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世界商标_全球商标注册服务机构,专业提供全球200多个国家及地区商标注册服务,业务包含所有国家商标注册/商标查询/商标异议/商标答辩/商标变更/商标转让/商标争议/商标侵权/商标诉讼及商标法律服务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