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附加税主要是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是为了加强城市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来源,对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收。它是1984年工商税制综合改革中设置的税种。
教育费附加是1984年国务院颁布的。1985年,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国家在增加教育经费的同时,也开辟了各种筹资渠道。为此,国务院于1986年4月28日颁布了《教育费附加征收暂行规定》,于1986年7月1日征收。
根据财政的一般要求,税收和其他政府收入应纳入国家预算,并根据需要统一安排使用,不规定各种税收收入的具体使用范围和方向,否则,国家预算就无关紧要了。但作为一种例外,也有一些税种事先规定了使用的范围和方向,纳税与福利的关系更为直接,我们通常称之为福利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专项用于保障城市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是一种具有利税性质的税种。教育费用的附加性质也是如此。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不同于其他税种,没有独立的征税对象和税基。而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同时征收的实际缴纳税额之和计算,本质上是附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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