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汇算清缴注意事项,公司应自行申报还是自
时间:2023-08-19 08:38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年度税务结算已经开始。很多人对纳税结算还是不太了解,不知道是单位的申报还是自己的申报。以下相关事项需要您注意。 纳税结算是单位一起申报还是自己申报? 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应当以纳税人为申报主体,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由于汇算清缴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一般来说,如果由扣缴义务人即单位财务人员办理,会大大增加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和压力,单位财务人员没有义务为每个员工承担相应的税务风险。因此,将这项工作委托给专业中介机构更为现实。 但无论是个人进行汇算清缴,还是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扣缴单位代为进行汇算清缴,都必须由纳税人本人签字确认,明确法律责任。具体汇算清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纳税结算和支付中应注意的事项。 1.注意数据的填充和保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申报时选择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填写《扣除信息表》并报送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税务、电子或纸质报告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提交《电子抵扣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打印,经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另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提交纸质《扣除信息表》的,一份退回纳税人备查,另一份由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接受签字后,税务机关留存。 2.退税是无息结算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经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汇算清缴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税款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核实后应当立即退还;退出国库的,依照国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返还。 3.注意相应的法律责任。 个人当年需要结算的综合所得,无论计算结果是补税、退税还是不退税,最终计算时都需要进行结算。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不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可以并处税款0.5至5倍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