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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需要办理税务结算?


谁需要办理税务结算?

年度税务结算已经开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告,相关纳税人需要在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那么谁需要办理税务结算呢?让我们看看。



一、不需要办理年度结算的个人。


2020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无需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1.年度结算需纳税,但全年综合收入不超过12万元;


2.年度汇算中应纳税额不超过400元;


3.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退税的。


【提醒】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不计入免缴汇算清缴。


二、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根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一)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申请退税的;


主要情况如下:


1.2020年度综合收入不足6万元,但平时已预缴个人所得税;


2.2020年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不申报扣除;


3.因年中就业或辞职或部分月份收入不足,支出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企业(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养老保险等专项附加扣除不足;


4.无用工单位,只有劳动报酬、稿酬、提成收入,需要通过年度结算申请各种税前扣除;


5.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中适用的预扣预缴税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6.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或未充分享受综合所得税待遇的,如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待遇减免等。;


7.慈善事业有符合条件的捐赠,但税款不提前扣除等。


(二)综合收入全年超过12万元,应纳税额超过400元的。


主要情况如下:


1.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就业并领取工资薪金,在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费用(5000元/月);


2.除工资薪金外,纳税人还有劳动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各种综合所得收入相加后,适用的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预缴税率;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