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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纳税结算的内容是什么?处理时间是什么时


年度纳税结算的内容是什么?处理时间是什么时

2020年,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启动。对于符合要求但尚未申报的纳税人,我们要抓紧时间。汇算清缴工作什么时候结束?让我们看看。



年度纳税结算的内容。


根据税法规定,2020年底后,居民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动报酬、稿酬、稿酬等四项收入(以下简称“综合收入”)的收入,扣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及对符合条件的慈善事业的捐赠。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减去速算扣除(税率表见附件1),计算出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减去2020年已预缴税额,得到应退或补税,并报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补税。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待退或补税额= [(综合所得-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2020年预缴税额。


根据税法规定,年度决算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收入,纳税人选择不纳入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税的年度一次性奖金等收入。


2002年汇算清缴办理时间。


年度结算时间为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2021年3月1日前离境的在中国无住所的纳税人,可在离境前进行年度结算。


2020年税收税前扣除。


对于2020年发生的下列未申报扣除或未全额扣除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年度结算期内进行扣除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符合大病医疗费用条件的;


(二)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费用扣除、专项扣除和其他扣除;


(三)纳税人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与往年相比,2020年无疑是特殊的一年。对此,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个人税收政策来抗击疫情:


1、明确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单位发给个人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不含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捐赠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