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费用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
时间:2023-08-19 08:37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问:我们公司为了方便员工吃饭,设立了员工食堂。职工食堂每月发生的费用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职工福利费,可以扣除。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实行单独社会职能的企业内部福利部门发生的设备、设施、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店、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维修费用,以及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支付的各种补贴和非货币福利。职工的,包括企业支付给外地职工的医疗费用、不实行医疗统筹的企业职工的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补贴、职工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助、救助金、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你公司食堂发生的费用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低于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职工食堂费用的会计处理。 1.购买蔬菜、大米、面粉和油等。: 借:应付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食堂)。 信用: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2.支付食堂费用: 借:应付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食堂)。 信用: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3、按员工服务对象分布: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等。-员工福利支出。 借款:应付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食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