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股东转让资产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时间:2023-08-19 08:37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问: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收到股东转让的资产作为资本或资本公积,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规定,接收股东转让资产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分配给股东的资产(包括股东捐赠的资产、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上市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捐赠的资产、股东放弃企业股权,下同)。合同、协议约定为资本(含资本公积)并在会计上实际处理的所有资产,不得计入企业总收入,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该类资产的计税基础。 (2)企业接收股东转让的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公允价值确定资产计税基础。 因此,企业收到股东转让的资产时,可以从两个方面处理所得税:一是作为资本(含资本公积)处理,股东转让的资产不能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总额;第二,股东转让的资产作为收入,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接受股东捐赠的会计处理。 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子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捐赠,按照经济学本质,是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投入,应视为股权交易,相关利润应计入所有者权益或资本公积核算。 根据《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相关规定,企业直接或间接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的债务偿还、债务免除或捐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符合确认条件的,一般确认为当期收入。如有确凿证据证明其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投资,应作为股权交易处理。 您通常可以输入以下内容: 借:银行存款。 贷款:营业外收入。 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为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资,应作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款:资本公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