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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居然还可以这样免征?你知道吗?


增值税居然还可以这样免征?你知道吗?

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进项税。纳税人向供应商购进货物和其他应税项目,支付的价款包括税金,包括货款和增值税。销售商品等应税项目也向客户收取,包括货款和销项税。理清增值税的逻辑,纳税人向供应商购买进项税,销售时向客户收取销项税,然后将差额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100万商品,获得13万元的销项税额(真实情况应该比较复杂,所谓& ldquo税率可能低于13%;纳税点& rdquo,为方便起见暂按适用税率计算,与以下进项税额相同)。同时进项税额为10万元,应纳税额为= 13-10 = 3万元。这样,本期增值税实际负担为=10(支付给供应商的进项税)+3(应纳税额)-13(向客户收取的销项税)=0,也就是说专家说增值税是由消费者而不是纳税人承担的附加税。你当然不信这个邪,我也不信。由谁来承担税收不是你说了算的,甚至不仅仅是法律决定的,还有价格弹性和时间决定的。这个问题我们以后再说。今天我说免税,先抛开其他。简单来说,在这个逻辑下,纳税人实际承担的增值税等于零。

2.增值税免税来了,出乎你的意料。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增值税优惠政策来了。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或者因疫情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免征增值税。似乎每个人都可以通过掰脚趾来理解,这自然是一件好事。

其实不然。

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的内容。免征增值税时,一是免征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二是免征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一句是说不能向客户收取销项税。回到上面的公式,免税的结果等于10万。综上所述,税收征收的增值税负担为零,而免税的增值税负担为10万。免税也是一种损失。

这不是一片废墟吗?因此,增值税法也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同时在放弃后36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原因应该是可以看清楚的。

增值税的免税与一般正常的想象完全相悖,这是因为增值税价外税的特点和免税政策的特殊规定决定的。增值税作为价外税是在纳税人之间不断转嫁的,而且免税政策的两个例外规定,即不得抵扣进项+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实质上扭曲了优惠的本质。从公式中会发现,免掉的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在很多情况下是小于同时失去的从客户端收取的销项税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