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给公司取名字】浅析大部分企业“经营异
时间:2023-08-19 08:35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深圳市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评价标准 (1)制造企业: 1.应税销售总额超过100万元的生产企业; 2.虽然全年应纳税销售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但财务核算完善,有 生产纳税资料准确的生产企业; 3.财务会计核算健全、纳税资料列报准确、公司注销登记、预计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新设生产企业。 (二)经营企业: 1、有进出口贸易承包经营权的企业; 2.具有食盐批发许可证并从事食盐批发的公司; 3.国有粮食销售公司免征增值税; 4.油品批发零售加油站; 5.设立新的经贸零售企业,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货物,财务核算完善,纳税资料列报准确,预计年应纳税销售额超过180万; 6.新设立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员工50人以上,财务会计核算完善,纳税资料列报准确,预计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80万的大、中、小企业; 7.其他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企业。 (3)从事中小型水电项目分销商的公司。 (4)实行统一结转的公司总子公司,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子公司。 深圳市一般纳税人申请流程: (一)经营者应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内(工作日内,下同)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确认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单),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评估。 (2)评估行政机关应在责任人所在税务局办理申请生效之日起21日内对一般纳税人资格进行评估,由责任人所在税务局提出申请,送《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经营者。 (3)经营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评估的,公司注销,责任税务局 在截止日期后21天内制作并发送《税务事项通知书》,并告知经营者。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类型负责人所属税务局申报《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取消公司程序流程,经评估行政机关核准后,不再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评估。应允许评估行政机关在负责人所在税务局处理申请生效之日起21日内完成,负责人所在税务局应准备并发送《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经营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