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坪山区科技创新优惠政策操作细则一览
时间:2023-01-30 22:26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1.1为推动坪山区企业技术自主创新,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以及《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2017-2020年)》、《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细则。
1.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请、考察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监督检查”的制度。
1.3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1.4本操作细则所资助的企业均为科技型企业,平台与机构均为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的平台与机构。
1.5申报单位的同一事项、同一空间符合多项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资助政策规定的,原则上只可选择其中一项资助政策进行申报,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事项已享受本区其他科技、产业、人才类专项资金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1.6本操作细则中提及的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均为财务审计报告中的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科目。
第二章 操作细则
2.1企业研发投入奖励
2.1.1政策内容
(一)对符合研发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的10%、最高100万元的研发投入奖励。
(二)对审计(统计)核定的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5%(含)以上的企业,结合超出幅度及研发投入,分档次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在5%(含)-7%、7%(含)-10%、10%(含)以上的,分别按研发费用支出的1%、3%、4%给予奖励。
生物、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含人工智能)、智能制造、新材料、生命健康产业领域(以下简称“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奖励金额上浮20%。
2.1.2申请条件
2.1.2.1申请企业研发投入奖励的企业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大型企业集团以集团为主体统一申报的,子公司不得单独申报。
2.1.2.2申请第一款奖励的企业,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并已向税务部门备案;
(二)上年度向税务局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
(三)在坪山区上一纳税年度纳税总额不少于50万元。
2.1.2.3申请第二款奖励的企业,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审计(统计)核定的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超过5%;
(二)对研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2.1.2.4第一款和第二款政策不能同时申请。
2.1.3 申请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企业研发投入奖励)》(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须提供企业认定证明材料或重点产业领域企业(机构)认定标准所要求提交的材料;
(六)申请第一款奖励的企业需同时提供: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
(七)申请第二款奖励的企业需同时提供: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八)其他证明材料,如企业资质证书、知识产权证书或申报文件、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检测报告等(自主选择提供);
(九)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1.4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2.2创新平台新建资助
2.2.1政策内容
对在坪山区新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各类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平台”)的企业和机构,按照建设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创新平台分别最高资助1000万元、800万元、700万元、500万元。对国家认可资质检验检测实验室,按照其建设投入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对于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弥补产业链创新链薄弱环节,区政府重点引进的创新平台,资助金额上浮20%。
2.2.2申请条件
2.2.2.1申请创新平台新建或检验检测实验室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在坪山区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二)上年度新建设的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科技创新平台、新认定的区级科技创新平台或国家认可资质检验检测实验室;
(三)创新平台建设投入须为企业或机构自行投入资金,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确定的经营范围且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政策;
(四)创新平台须拥有相关部门出具的创新平台或检验检测实验室认定证书或文件,且运作正常,相关人财物配置到位;
(五)本细则中国家级创新平台是指获得国家发改委授予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或国家科技部授予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是指承担上述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建设任务的机构;省、市级创新平台是指省、市发改部门或科技部门授予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检验检测实验室是指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授予的实验室认可证书的实验室。
2.2.2.2新建立的区级创新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除外)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申请单位有财力支持研究开发工作,可以落实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在5%以上或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超过500万元;
(二)申请单位取得2项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专利须为发明专利,含申请中的发明专利);
(三)用于研发的设备投入(自主购买、政府委托使用、融资租赁、捐赠折价)不低于500万元,具备必要的科研设备、场地等条件,有必要的研发、检测、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
(四)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研发中心的专业技术开发人员在10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应不少于1人,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的人员应不少于4人;团队中应包括市级以上行政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五)实施办法中所称区政府重点引进的弥补产业链创新链薄弱环节的区级创新平台主要包括生物、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含人工智能)、智能制造、新材料、生命健康等重点产业领域的原型验证类、检测类、中试类、一致性评价、GLP环节的平台。
2.2.2.3新建立的区级创新平台(仅指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该平台从事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以及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二)具备对外提供检测、分析、测试与实验材料等公共技术服务的装备能力和场地条件,原则要求拥有的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的现值不低于600万元,检测、分析测试专用场地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已提供规模化的相关技术服务2年以上,上两年度每年来自于我市机构服务收入不少于总营业收入的50%。
2.2.2.4列入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重点引进的科技平台项目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可直接认定为区级科技创新平台。
2.2.2.5具体资助标准说明:新建创新平台分支机构的,按照本政策资助标准降低一个档次给予资助。
2.2.3申请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创新平台新建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坪山区出具的创新平台认定证书(文件),无认定证书(文件)的需同时提供资助文件、验收文件(或竣工报告);
(六)科技创新平台或检验检测实验室的建设经费支出专项审计报告,主要包括基本装修、仪器设备等费用,建设经费产生时间为截止上年度近三年;
(七)专职技术、管理工作人员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取得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专利等证明材料;
(九)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2.4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中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平台属核准类,区级创新平台属评审类。
2.3创新平台提升资助
2.3.1政策内容
(一)对已认定的各类创新平台给予提升发展资助。对升级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实验室的,按级别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提升发展资助;对升级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按级别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提升发展资助。同一项目获得多级认定的,按最高资助金额进行差额资助。
(二)在坪山区设立国家级创新平台总部、国家级创新平台一级分支机构和省级创新平台、市级创新平台的,按照其获得深圳市资助金额的50%,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800万元、600万元的配套资助。
(三)对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的在坪山新建设或新引进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所获资助额的50%、最高1000万元的配套资助。
2.3.2申请条件
2.3.2.1申请创新平台提升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在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具有基础研究能力的企业;
(二)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政策。
2.3.2.2申请第一款资助还需同时满足:
(一)创新平台拥有上级行政部门出具的创新平台认定证书或文件,且运作正常,相关人财物配置到位;
(二)对于已认定并获资助的创新平台,成功获得上一级创新平台认定的,按已获得资助金额进行相应差额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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