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专利的行为都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3-02-26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冒充专利的行为都有哪些?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及个人对专利意识都比较强,当专利人申请动了某一项专利后,就得当心自己的专利权不要被他人非法侵犯了,而假冒他人的专利也是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的,会受到惩罚,冒充专利是指将非专利技术或者落后技术冒充先进的专利技术,以骗取消费者信任的一种违法行为
根据《专利法》第11条对专利权的法律效力作了明确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那么冒充专利的行为都有哪些?
1、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的; 2、专利权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后,制造或销售标有专利标记产品的; 3、专利权届满或者终止后,继续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的; 4、为一至三项所述行为人印制或者提供专利标记的; 5、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或者其他专利文件、专利申请文件的; 6、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与他人订立专利许可合同的; 7、在广告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的; 8、其他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为专利方法的行为的。 9、专利申请(授理)未被授权,在产品上标有专利产品的
冒充专利的行为都有哪些?冒充专利行为如何判刑? 同样不可否认的是,冒充专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可能不亚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两者同样是作假行为,都欺骗了公众,侵犯了国家专利管理制度,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所不同的是,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直接侵犯了特定专利权人的标记权和商誉,而冒充专利行为未直接侵犯特定专利权人的标记权和商誉,但会间接地给不特定多数的专利权人的商誉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对情节严重的冒充专利行为,比行为更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有人认为,“假冒专利罪”中的“假冒专利”本身已包含了“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对情节严重的冒充专利行为适用“假冒专利罪”并无不妥。然而,可惜的是《刑法》第216条明确规定了“假冒专利”所指的是“假冒他人专利”。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冒充专利行为也同样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专利侵权行为一样,存在着“应该追究而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矛盾,唯一的解决办法只能是通过立法途径。有人就建议将《刑法》第216条所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修改为“假冒专利”,使“假冒专利罪”适用于“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两种行为。 处理冒充专利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处罚机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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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2、可以采用抽样取证的方法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专利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检查与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物品,必要时可以予以封存;
4、调查与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活动;
5、查阅、复制与冒充专利有关的合同、帐册等业务资料;
6、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机关的义务:
1、持证执法;
2、接受公众举报;
3、在调查中,特殊情况下的保密义务;
4、告知听证;
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当事人的权利:
1、陈述和申辩;
2、请求承办人员、听证会主持人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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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请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4、要求举行听证;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行政复议;
6、向法院起诉。 当事人的义务:
1、协助承办人员调查;
2、向承办人员提供档案、资料、帐册和原始凭证等证据材料;
3、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假冒专利与冒充专利两者的区别: 假冒专利是指在非专利产品上或者在产品的广告宣传中,标明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便公众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产品的行为。被假冒的专利是客观存在的有效专利。例:甲看到乙的产品上标了专利号,然后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标注乙的专利号。冒充专利是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专利是不存在的或者无效的 内容来自dede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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