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理避税」 股权转让中如何合理避税
发布日期:2023-01-26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s2/】股权转让合理避税:股权转让如何合理避税(个人所得税)-百度知道
展开全部 (1)利用“正当理由”实现低价转让股权根据67号文第十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同时,第十三条指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①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②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③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④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可见,股权低价转让,需要符合法定情形,从本质上讲这一条与第十条“公平交易”并不矛盾,也是为了让交易价值更加符合实际,但是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在形式审查重于实质审查的情况下,利用上述政策,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可以实现较低价格转让。比如,目前在国内外的大背景下,煤炭等能源企业运营困难,相关转让方可以借用上述第一条进行筹划;对于家族企业内部股份转让则可以通过第二条进行筹划;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第三条,具有很大的筹划空间,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相关协议进行“内部”低价转让;第四条则赋予了税务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也为部分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筹划空间。需要提醒的是,该筹划方法的运用,依然面临实质课税被纳税调整的风险。(2)恰当运用“核定”法67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了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种情形,并明确了核定的具体三种方法;对于转让股权原值,第十七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但是,对于核定方法,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实际上是把权限给了各地税务机关,从之前的各地实践来看,比如,陕西省税务机关会结合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银行存款日记账、实收资本(股本)账面记录、公司章程、等进行审核对比以核定原值,海南省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15%)核定计税成本。因此,对于部分近年来迅猛发展的行业而言(如房地产等),如果按照上述方式进行核定的成本大于实际成本,可以适用这一方法进行税务筹划,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然而,由于核定适用情形通常是在会计账册、相关计税凭证不完整的情形下,被转让股权公司面临相关会计制度、税收征管法处罚的风险。(3)变更被转让公司注册地,争取税收优惠或补贴为了招商引资,发展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国家及地方层面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数经济开发区都出台了财政返还政策。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股权转让属于“转让财产”所得,应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各地出台的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返还政策,实际上是降低了实际的税负率。2010年以来,针对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更是一度出现了所谓的“鹰潭模式”、“林芝模式”等,一大批股权转让方实现了成功避税,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元。利用税收优惠或财政返还进行税收筹划的基本做法通常如下:第一步,将转让公司的注册地址变更到目标地区,相应的调整经营范围,以满足特定的政策要求,同时与当地政府签署相关书面协议;第二步,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并按规定进行相应的税务、工商变更,缴纳税款;第三步,根据地方出台的政策及双方协议返还部分税款给转让方。但是,这种方法目前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除了以上三种方式外,在实践中,还有通过向第三方筹措“过桥资金”变债权为股权等林林总总的税务筹划方式,但大多都因操作有诸多不合规之处,潜藏的法律风险巨大,难以实际落地。在上述三种方案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税收优惠政策无效、地方承诺无法兑现、一般反避税被纳税调整等法律风险,尤其需要转让方在企业章程、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合同等文件中对涉税条款进行事先的筹划,鉴于《税收征管法》修改方案中已加入了事先裁定的规则,转让方更应该在重大交易之前通过税务专业人士的精心筹划,再去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裁定,在提高交易税务成本确定性的同时,争取最大的税收利益。 收起回答
【/s2/】股权转让合理避税:个人股权转让如何避税?
投资界大牛云集,有人以自然人名义投资,有人用有限公司,有人用有限合伙来投资,税收上各有什么不同呢?
其实是大有玄机!
以下按自然人投资和有限公司投资为例:
自然人投资模式
例如:投资项目A 100万,1100万卖出,投资收益1000万,期间各种费用超过300万;
投资项目B 500万,最终100万卖出,投资亏损400万;
因为是个人投资,所以期间费用不可抵扣,其他项目投资亏损不可抵扣,个人需要就单个项目缴纳收益个人所得税
需要支付的分红个税为(1100万-100万)*20%=200万。
目前中国的个人投资收益,只考虑赚到的钱的征税问题,没有考虑亏损时候的问题。
自然人投资项目,个人承担无限责任。
自然人不是家庭申报体系,各个家庭成员之间,各个项目之间的投资收益和损失不能对冲。
自然人投资,当年出现的亏损,不可以冲抵以后年度的收益。
有限公司投资模式
例如:投资项目C100万,1100万卖出,投资收益1000万,期间各种费用超过300万;
投资项目D500万,最终100万卖出,投资亏损400万;同时,公司还有其他各种费用300万;
因为是公司,所以收益和费用可以相抵,有限公司最终该项目收益为1100万-100万-300万=700万。
但是,考虑到项目D的亏损,以及公司的其他费用支出,该公司当年实际收益为700万-400万-300万=0元,当年无需缴纳任何所得税。
公司制可以帮助大家解决所有个人自然人投资带来的问题。
通过有限公司投资项目,可以通过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成功规避可能因为项目公司带来的进一步风险。
公司的各种收入和收益,可以被亏损和费用冲抵,各个项目和各个合伙人之间的收入和亏损也可以交叉使用。
有限公司当年的亏损,可以在未来5年内使用冲抵以后年度的收益,也就是亏损可以跨年使用。
最后投资收益到股东个人的时间使用捷税宝产品,综合税负率不超过7%,比着原本分红个税20%可是节省了不少呢。
总之,一个良好的投资架构和模式,将极大程度上帮助老板,创业者,投资人在不同阶段,控制现金流出,控制利润水平和税赋水平。
收起回答其他回答:根据你的说法,个人所得税有两个项目,一个是“财产转让所得”问题,另一个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问题。如何征税解释如下:1。个人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从股东中变更。”也就是说,公司股权发生变动,首先要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然后主动向地税部门申报纳税,办理个人股权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辆等财产取得的所得”。因此,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款“财产转让所得,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因此,股权转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为取得股权相关税费而支付的金额以及转让过程中支付的合理费用)(关于原值和费用的确定,纳税人必须提供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此外,所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为产权转让文件,双方按约定价格的万分之五(所含金额)缴纳印花税。股权转让应先缴纳印花税200万* 0.0005 = 1000元,再缴纳个人所得税(200万-100万-1000万)* 20% = 19.98万元。2.公司未分配利润1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股和分红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规定2。股份制企业盈余公积金分红属于分红和奖金分配,个人取得的分红金额应作为个人收入计税。所以,你享受公司未分配利润10万元。如果不分给你,还是属于股份公司的资产,不属于你个人的资产。所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已经分配到你的个人名下,你在缴纳10万元的时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在缴纳的时候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纳个人所得税= 10 * 20% = 2万元。如因股权转让,将贵公司原拥有的未分配利润10万元转让给新股东享受,新股东在领取该10万元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在缴纳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其他回答:个人转让股份,溢价部分是缴纳个人所得税,20%的所得税,但是通过当地的税收政策,客户可以合理达到3.5%。这种符合性可以经受相关部门的验证和安全
其他回答:由于税率固定,股权转让很难避税,用一般方法能减的税不多。【/h/】如果交了很多税,就要通过税目转移的方式来规避。比如成立合伙企业,将财产转让所得转为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收入,税率就会发生变化,然后通过减税、核定征收等手段可以大幅度降低。现在可以降到市场最低的1.1%左右。
【/s2/】股权转让中的合理避税:股权转让中如何避税?-百度知道
展开全部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扩展资料: 股权转让流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公司股权变更所需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5、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注明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 股权转让细节 1、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2、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 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3、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权转让... 收起回答
【/s2/】股权转让中的合理避税:股权转让中如何避税?
(1)利用“正当理由”实现低价转让股权
根据67号文第十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同时,第十三条指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①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②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③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④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可见,股权低价转让,需要符合法定情形,从本质上讲这一条与第十条“公平交易”并不矛盾,也是为了让交易价值更加符合实际,但是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在形式审查重于实质审查的情况下,利用上述政策,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可以实现较低价格转让。比如,目前在国内外的大背景下,煤炭等能源企业运营困难,相关转让方可以借用上述第一条进行筹划;对于家族企业内部股份转让则可以通过第二条进行筹划;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第三条,具有很大的筹划空间,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相关协议进行“内部”低价转让;第四条则赋予了税务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也为部分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筹划空间。需要提醒的是,该筹划方法的运用,依然面临实质课税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2)恰当运用“核定”法
67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了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种情形,并明确了核定的具体三种方法;对于转让股权原值,第十七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但是,对于核定方法,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实际上是把权限给了各地税务机关,从之前的各地实践来看,比如,陕西省税务机关会结合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银行存款日记账、实收资本(股本)账面记录、公司章程、等进行审核对比以核定原值,海南省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15%)核定计税成本。
因此,对于部分近年来迅猛发展的行业而言(如房地产等),如果按照上述方式进行核定的成本大于实际成本,可以适用这一方法进行税务筹划,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然而,由于核定适用情形通常是在会计账册、相关计税凭证不完整的情形下,被转让股权公司面临相关会计制度、税收征管法处罚的风险。
(3)变更被转让公司注册地,争取税收优惠或补贴
为了招商引资,发展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国家及地方层面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数经济开发区都出台了财政返还政策。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股权转让属于“转让财产”所得,应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各地出台的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返还政策,实际上是降低了实际的税负率。2010年以来,针对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更是一度出现了所谓的“鹰潭模式”、“林芝模式”等,一大批股权转让方实现了成功避税,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元。
利用税收优惠或财政返还进行税收筹划的基本做法通常如下:第一步,将转让公司的注册地址变更到目标地区,相应的调整经营范围,以满足特定的政策要求,同时与当地政府签署相关书面协议;第二步,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并按规定进行相应的税务、工商变更,缴纳税款;第三步,根据地方出台的政策及双方协议返还部分税款给转让方。但是,这种方法目前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
除了以上三种方式外,在实践中,还有通过向第三方筹措“过桥资金”变债权为股权等林林总总的税务筹划方式,但大多都因操作有诸多不合规之处,潜藏的法律风险巨大,难以实际落地。在上述三种方案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税收优惠政策无效、地方承诺无法兑现、一般反避税被纳税调整等法律风险,尤其需要转让方在企业章程、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合同等文件中对涉税条款进行事先的筹划,鉴于《税收征管法》修改方案中已加入了事先裁定的规则,转让方更应该在重大交易之前通过税务专业人士的精心筹划,再去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裁定,在提高交易税务成本确定性的同时,争取最大的税收利益。
收起回答其他回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修订)第六条第(五)项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实际上是指个人股东因股权转让获得的利润额,或者仅在发生溢价转让的情况下,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股权转让是平价转让或者折价转让,不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此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款,转让股权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因此,在个人股东股权溢价转让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股权转让收入-投资成本-转让费用)*20%=应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还规定了特殊情况不纳税。1994年、1996年和1998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1996年股票转让所得暂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和《关于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继续暂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h/】第一,防止双重征税:先增资后转让,避免双重征税。
二.增加交易成本:增加交易成本是一种常见的财务运作模式
三。上市第一,股权转让后避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1996年股票转让所得暂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个人股票转让所得继续暂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确认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对于大企业的自然人股东来说是一个非常好的办法,不仅可以融资,还可以
四、不要非法签订阴阳合同避税,法律风险大。【/h/】根据《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申报计税基础明显偏低(如低价转让或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签订阴阳合同避税,实际上是一种偷税行为,可能导致民事诉讼、行政处罚和严重的刑事责任。
【/s2/】股权转让中的合理避税:跨国公司常用的避税方式有哪些?
这些国际大公司的避税手段应该还有大量的手法未被国际税务届发现,只要发现的一般很快就会有破解的方法,哪怕是如美国的CFC法案之类并不太符合国际法的方法。 内容来自dedecms
就反避税工作而言认定是否是避税行为有两个必须的条件:关联关系和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下面说一些已知的避税手法(也是已经破解的手法,如使用后果自负)。
1.税负倒置。就是将总公司或者利润中心从美国欧洲之类对来自境外企业的分红征收较高所得税的国家转移到一些国际避税地,这些地方对来自境外的利润不征收或征收极少所得税。(破解方法:cfc规则)
2.资本弱化,是指企业通过加大借贷款(债权性筹资)而减少股份资本(权益性筹资)比例的方式增加税前扣除,以降低企业税负的一种行为。借贷款支付的利息,作为财务费用一般可以税前扣除,而为股份资本支付的股息一般不得税前扣除,因此,有些企业为了加大税前扣除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在筹资时多采用借贷款而不是募集股份的方式,以此来达到避税的目的。主要形式有为子公司提供借款或者为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破解方法:限定关联方债权与资本公积比例,我国普通企业为2:1.金融企业为5:1) 内容来自dedecms
3.间接股权转让,就是设立多层股权结构,将国内公司的股份通过避税地的公司(导管公司)持有,在股权转让时直接转让该避税地的公司,国内不进行任何法律文件的变更。(破解方法:穿透导管公司,否定导管公司的法人身份。该方法为我国首创)
4.转移定价。这个可以涉及企业的所有进销业务,各种方法层出不穷,原理前面的人说了很多,这里直接讲几个经典案例吧。(破解方法:特别纳税调整)
A.合同分拆。大型设备制造商A在避税地设立安装培训公司,在销售设备时将30%的合同金额列为安装培训(正常一般为10%),70%为设备价款与成本基本持平。
由于OECD国际税收协定模板规定境外企业在境内发生劳务不满183天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国际避税地对境外收入也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基本上在生产,购买,安装所属的三个国家都不缴纳所得税。而且这种方法极为隐蔽,因为设备出口国不知道安装费用的具体金额,根本无法察觉到该避税行为。设备进口国虽然可以察觉到,但是由于不管多少安装费都不征收所得税,所以也没有反避税的动力。
B.价格抵消。某全球最大的软件生产企业B,在与外包软件生产企业的合同中免费让其使用A的软件平台以便以较低的价格获得外包软件。
这个就是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以物易物,说实话避税避到流转税上就基本上都是逃税了,格调太低。
C.境外提供服务。某全球最大搜索引擎企业在欧洲某避税地设立欧洲总部,对全欧洲该搜索引擎广告进行收费。著名的三明治避税法,随着3D打印技术的提高,已经有从软件,客服等服务行业向传统制造业扩展的趋势。
总之,为这些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肯定都是全行业最聪明水平最高的人,各国的税务局也都抽调最精锐的力量进行反避税,所以最伤感的事情就是反避税谈判对面坐的是以前的同事。而且由于公务员收入和晋升等的原因,现在这种情况越来越多了,感觉仍在坚持的都是理想主义者。
【/s2/】股权转让中的合理避税:股权转让中有哪些税收陷阱?一定要防范!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颁布以来,并没有解决现实中的所有涉税问题。股权“平价转让”行为是否符合67号公告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是否明显偏低,如果偏低,是否有正当理由,是实践中必须克服的现实问题。 本文来自织梦
股权转让产生的股东纳税义务无法回避。由于股东的误解,股权转让中的税收陷阱比比皆是。
1.阴阳股权转让合同中的“避税”条款无效《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转让方无需向受让方提供任何形式的股权转让价款发票,但需要出具收据或收据的约定,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恶意串通,应当是无效条款,但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所涉及的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的其他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2.实收注册资本0元,股东0元转让股权也要交税。某物业管理公司股东王女士将其所持公司10%的股权(股东同意以现金出资100万元,王女士应出资10万元,实缴0元)以0元的形式转让给刘先生。王女士认为本次股权转让收入为0元,实收资本也为0元。没有转移收入,应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人员发现,该物业管理公司成立于2014年,注册资本100万元,实收资本0元。根据物业公司2016年9月的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为36,266.43元(实收资本为0元,未分配利润为36,266.43元)。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核实转让收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此,税务人员向王女士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如果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股权转让所得进行核实。如果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与股权相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则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净资产验证法、类比法等合理方法,依次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验证。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的原值。本次王女士股权转让,2016年9月物业公司资产负债表报告的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为36,266.43元,王女士拥有公司10%的股权,相应的净资产份额为3,626.64元。笔者特别建议,她的0元股份全部转让明显低于其全部股份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因此本次股份转让收入应按上述相关规定进行核定计算。即股权转让收入减去取得股权时的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3.企业股东转让股权,完成工商变更,即使没有收到股权转让款,也必须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当在转让协议生效、股权变更手续办理完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股权转让收入是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取得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的收入。4.纳税人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收回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不予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发生变更,收入已经实现的,转让方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后,双方签订并执行终止原股权转让合同并返还股权的协议,这是另一次股权转让,前次转让收取的个人所得税不予返还。作者特别说明:基于此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履行的,履行的标志是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并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然后双方签订并执行终止原股权转让合同并返还股权的协议,前次转让收取的个人所得税不予返还。5.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的价格购买股权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的价格购买股权的,企业原有的盈余积累已经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的盈余积累转化为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购买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公积金转为股本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公告》如下:1 .一个或多个个人投资者通过购买股权的方式获得被收购企业100%的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尚未转为股本,但计入股权交易时的股权转让价格,并已履行所得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累计的盈余转让给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个人所得税问题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的价格购买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购买股权的,股权购买价格与原股本的差额已计入企业原盈余积累中的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并转为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权收购价格与原所有者权益之间的差额,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的盈余累计折算为股本的,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值的价格取得企业股权并转为股本时,应按以下顺序进行,即先转让应税盈余积累部分,再转让免税盈余积累部分。二、新股东转让其股权时,其财产的原值为取得企业股权所支付的实际对价及相关税费。6.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的违约金收入也征收个人所得税《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违约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成功后,转让方因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笔者特别建议将转让方取得的违约金并入财产转让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转让方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7.个人股权转让合同签订生效后,即使转让方未收到股权转让款,也应进行申报纳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应当在次月15日内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签订并生效;8.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私募,属于股权转让,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关于上市公司私募股权参与私募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89号)国家税务总局对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的批复确认苏宁环球公司自然人股东以其在浦东建设公司的股权参与苏宁环球的私募,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9.非货币性投资形成的股权转让涉及次级纳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非货币性资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件)规定,个人投资非货币性资产,属于个人同时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非货币性资产的个人转让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产生第一纳税义务。个人投资非货币性资产的股权转让所得,仍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产生第二项纳税义务。如对股权转让有任何疑问,请咨询金泉财税局。
【/s2/】股权转让中的合理避税:如何在股东分红中合理避税?[/s2/]
众所周知,在创业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投资、股权配置、股权转让,最终会涉及到税收问题。但是现在,往往有很多企业家对税收不太了解。股东在年底分红的时候,会白白付出很多“虚度光阴”。那么,股东如何合理避税呢?股东分红的避税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改变持股模式。自然人直接持股是税务机关最喜欢的方式,也是目前最常用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拥有债权的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这种持股方式是现在很多股东的做法。但是在这种持股方式下,空的税务筹划是很少的。2.间接持股法:(一)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有股份:根据《关于实施准则的通知》(国[2001]84号)(以下简称“84号文件”):“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收回的利息或股息、红利不计入合伙企业收入,需要单独作为投资者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计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20因此,自然人通过合伙持有股份时,从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红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不能解决问题。但是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来看,当然优势大于自然人直接持股。(2)自然人通过有限公司间接持股:上市公司分红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2007)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为免税所得。这样就增加了很多税收筹划空。为了保证合理避税的成功,除了了解以上方法外,还要做更多的相关工作,包括各方面的工作。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对合理避税没有把握,可以寻求专业团队或人员的帮助,降低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