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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坪山区科技创新优惠政策操作细则一览

发布日期:2023-01-30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深圳坪山区科技创新优惠政策操作细则一览

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1.1为推动坪山区企业技术自主创新,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以及《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2017-2020年)》、《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细则。

1.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请、考察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监督检查”的制度。

1.3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1.4本操作细则所资助的企业均为科技型企业,平台与机构均为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的平台与机构。

1.5申报单位的同一事项、同一空间符合多项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资助政策规定的,原则上只可选择其中一项资助政策进行申报,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事项已享受本区其他科技、产业、人才类专项资金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1.6本操作细则中提及的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均为财务审计报告中的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科目。

第二章 操作细则

2.1企业研发投入奖励

2.1.1政策内容

(一)对符合研发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的10%、最高100万元的研发投入奖励。

(二)对审计(统计)核定的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5%(含)以上的企业,结合超出幅度及研发投入,分档次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在5%(含)-7%、7%(含)-10%、10%(含)以上的,分别按研发费用支出的1%、3%、4%给予奖励。

生物、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含人工智能)、智能制造、新材料、生命健康产业领域(以下简称“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奖励金额上浮20%。

2.1.2申请条件

2.1.2.1申请企业研发投入奖励的企业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大型企业集团以集团为主体统一申报的,子公司不得单独申报。

2.1.2.2申请第一款奖励的企业,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并已向税务部门备案;

(二)上年度向税务局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

(三)在坪山区上一纳税年度纳税总额不少于50万元。

2.1.2.3申请第二款奖励的企业,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审计(统计)核定的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超过5%;

(二)对研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2.1.2.4第一款和第二款政策不能同时申请。

2.1.3 申请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企业研发投入奖励)》(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须提供企业认定证明材料或重点产业领域企业(机构)认定标准所要求提交的材料;

(六)申请第一款奖励的企业需同时提供: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

(七)申请第二款奖励的企业需同时提供: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八)其他证明材料,如企业资质证书、知识产权证书或申报文件、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检测报告等(自主选择提供);

(九)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1.4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2.2创新平台新建资助

2.2.1政策内容

对在坪山区新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各类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平台”)的企业和机构,按照建设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创新平台分别最高资助1000万元、800万元、700万元、500万元。对国家认可资质检验检测实验室,按照其建设投入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对于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弥补产业链创新链薄弱环节,区政府重点引进的创新平台,资助金额上浮20%。

2.2.2申请条件

2.2.2.1申请创新平台新建或检验检测实验室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在坪山区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二)上年度新建设的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科技创新平台、新认定的区级科技创新平台或国家认可资质检验检测实验室;

(三)创新平台建设投入须为企业或机构自行投入资金,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确定的经营范围且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政策;

(四)创新平台须拥有相关部门出具的创新平台或检验检测实验室认定证书或文件,且运作正常,相关人财物配置到位;

(五)本细则中国家级创新平台是指获得国家发改委授予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或国家科技部授予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是指承担上述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建设任务的机构;省、市级创新平台是指省、市发改部门或科技部门授予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检验检测实验室是指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授予的实验室认可证书的实验室。

2.2.2.2新建立的区级创新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除外)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申请单位有财力支持研究开发工作,可以落实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在5%以上或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超过500万元;

(二)申请单位取得2项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专利须为发明专利,含申请中的发明专利);

(三)用于研发的设备投入(自主购买、政府委托使用、融资租赁、捐赠折价)不低于500万元,具备必要的科研设备、场地等条件,有必要的研发、检测、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

(四)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研发中心的专业技术开发人员在10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应不少于1人,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的人员应不少于4人;团队中应包括市级以上行政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五)实施办法中所称区政府重点引进的弥补产业链创新链薄弱环节的区级创新平台主要包括生物、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含人工智能)、智能制造、新材料、生命健康等重点产业领域的原型验证类、检测类、中试类、一致性评价、GLP环节的平台。

2.2.2.3新建立的区级创新平台(仅指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该平台从事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以及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二)具备对外提供检测、分析、测试与实验材料等公共技术服务的装备能力和场地条件,原则要求拥有的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的现值不低于600万元,检测、分析测试专用场地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已提供规模化的相关技术服务2年以上,上两年度每年来自于我市机构服务收入不少于总营业收入的50%。

2.2.2.4列入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重点引进的科技平台项目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可直接认定为区级科技创新平台。

2.2.2.5具体资助标准说明:新建创新平台分支机构的,按照本政策资助标准降低一个档次给予资助。

2.2.3申请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创新平台新建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坪山区出具的创新平台认定证书(文件),无认定证书(文件)的需同时提供资助文件、验收文件(或竣工报告);

(六)科技创新平台或检验检测实验室的建设经费支出专项审计报告,主要包括基本装修、仪器设备等费用,建设经费产生时间为截止上年度近三年;

(七)专职技术、管理工作人员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取得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专利等证明材料;

(九)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2.4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中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平台属核准类,区级创新平台属评审类。

2.3创新平台提升资助

2.3.1政策内容

(一)对已认定的各类创新平台给予提升发展资助。对升级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实验室的,按级别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提升发展资助;对升级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按级别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提升发展资助。同一项目获得多级认定的,按最高资助金额进行差额资助。

(二)在坪山区设立国家级创新平台总部、国家级创新平台一级分支机构和省级创新平台、市级创新平台的,按照其获得深圳市资助金额的50%,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800万元、600万元的配套资助。

(三)对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的在坪山新建设或新引进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所获资助额的50%、最高1000万元的配套资助。

2.3.2申请条件

2.3.2.1申请创新平台提升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在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具有基础研究能力的企业;

(二)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政策。

2.3.2.2申请第一款资助还需同时满足:

(一)创新平台拥有上级行政部门出具的创新平台认定证书或文件,且运作正常,相关人财物配置到位;

(二)对于已认定并获资助的创新平台,成功获得上一级创新平台认定的,按已获得资助金额进行相应差额资助。

2.3.2.3申请第二款资助还需同时满足:

市级以上(含市级)创新平台已获得深圳市资助,上级审批文件已下达,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

2.3.2.4申请第三款资助还需同时满足:

新型研发机构已获得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上级审批文件已下达,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

2.3.2.5实施办法中所称国家级创新平台是指获得国家发改委授予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或国家科技部授予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是指承担上述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建设任务的机构;省、市级创新平台是指省、市发改部门或科技部门授予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

2.3.3申请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创新平台提升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申请第一款资助须同时提供: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相关部门出具的创新平台认定证书或文件;

(六)申请第二款资助须同时提供: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项目下达文件、授权书、任务书或合同书,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七)申请第三款资助须同时提供: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或市资助金额证明材料(立项文件、拨款凭证);

(八)专职科研人员近2年获得立项的市级以上(含市级)科研项目及科研成果(论文、专利、奖项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自主选择提供);

(九)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3.4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2.4产学研协同创新资助

2.4.1政策内容

(一)对已取得合作成果的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的企业给予资助,按照合作项目已支付金额5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的资助,企业年度获得资助总额最高300万元。

(二)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广东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坪山区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按照市资助额的50%,给予最高1000 万元配套支持。

(三)支持各类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室)、博士后流动站、工作(分)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对正常开展科研工作的(须在科研工作人员、科研课题、科研计划等方面满足要求),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资助。

(四)鼓励高等院校、公立医院、科研院所在坪山设立专职机构或组织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每家机构或人员每年给予最高20万元运营经费资助。

2.4.2申请条件

2.4.2.1申请产学研协同创新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第四款的除外);

(二)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区产业发展政策。

2.4.2.2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提出申请的企业必须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就申请的项目展开合作并签订合作协议(合同),合作协议的内容必须包括项目开发的具体内容以及需完成的成果形式(含学术指标、经济指标)和项目实施地,并已向合作方支付合作经费,合作的形式可以是委托开发、联合开发、成果转化、技术转让等;

(二)项目的实施主体须包括区内的机构,项目的主要成果产业化必须在区内落地实施;

(三)与企业合作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必须保证有足够的技术专家参与合作项目的技术研发工作;专家必须有能力主持项目研发活动的开展,并在相关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技术优势;

(四)申报项目的合作协议必须是在截止上年度的近三年内签订,合作项目经费支付行为发生在签订协议之后、提出本资助申请之前。

2.4.2.3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已获得深圳市资助,上级审批文件已下达,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

2.4.2.4申请第三款资助的单位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须从事技术型和产业型科研活动,人文社科类不在实施办法资助范围内;

(二)正常开展科研工作:包括工作站或基地内正在从事科研活动的常驻工作人员至少5名(含)以上,进行中的科研课题5个(含)以上或课题的资金总额500万元以上,有详细的科研计划。

2.4.2.5申请第四款资助的单位还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高等院校包括:本科以上院校;

(二)公立医院包括:市级及以上三级甲等医院;

(三)科研院所包括:市级及以上科研院所;

(四)成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项目不低于3个,合同金额不低于300万元,对单位资助20万元;成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项目不低于2个,合同金额不低于200万元,对单位资助10万元;成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项目不低于1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对单位资助5万元;

(五)已获资助单位须将不超过50%的资助资金以绩效奖励形式给予成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负责人或成员。

2.4.3申请材料

2.4.3.1申请产学研协同创新资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基础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产学研协同创新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申请第四款的除外);

(三)上年度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复印件(申请第四款的除外);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申请第四款的除外);

(五)所属高等院校、公立医院、科研院所机构资质相关证明材料(第四款)。

2.4.3.2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须同时提交以下条件材料:

(一)申请企业就合作项目在采取委托开发、联合开发、成果转化、技术转让等合作形式的必要性说明;

(二)企业与合作单位签订的项目合作合同复印件,其中应包括明确的研发目标、参与人员的姓名与分工、合作项目的经费金额、支付方式及时间进度、项目开发的具体内容以及需完成的成果形式(含学术指标、经济指标)和项目实施地等内容;

(三)申请企业支付费用的支付凭证和合作方收款后开具的发票(收据)复印件;

(四)合作项目已支付经费的专项审计报告;

(五)项目产业化进展情况(包括发表的论文、产品专利授权、销售合同、市场准入认证等证明材料);

(六)其他可以说明项目水平、企业及合作单位资质的附加材料;

(七)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4.3.3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须同时提供:

市主管部门资助文件及市财政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

2.4.3.4申请第三款资助的单位须同时提供:

院士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工作(分)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立批准文件或证书、科研人员名单及详细资料、科研课题合同书、科研计划。

2.4.3.5申请第四款资助的单位须同时提供:场地使用证明材料(粤、港、澳地区单位不需提供)、工作人员身份证明材料(高等院校、公立医院等的授权书,工作人员身份证等)、上年度已获资助的绩效奖励发放相关证明材料、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合同和相关资金转账证明材料。

2.4.4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中第一款属评审类,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属核准类。

2.5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项目资助

2.5.1政策内容

(一)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高层次人才在坪山区创办的机构,按人才层次,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创业资助;同一高层次人才创办的机构只能获得一次本项资助。

(二)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对上级行政部门认定且有资助的创新团队项目,按照上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获得深圳市滚动支持或追加资助的团队项目,按照市追加资助额度5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追加资助。对入选深圳市高层次创新创业预备项目团队的,按照市资助额度50%,给予最高2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上述团队项目自行实际投入资金的50%(场地费除外),另行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最长分5年发放。

(三)对参加上级行政部门最后一轮评审未获得认定的创新团队项目,按照最后一轮评审分数的排名,分档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四)对未获得上级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水平人才或创新团队项目,按照项目的综合评估情况,分档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

(五)对符合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项目单位,按实际支出场地费用的50%,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600万元、250万元、100万元的场地费用资助,最长分5年发放。

(六)对符合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项目单位的人才成员,按照人才层次,分别给予每年15万、10万、8万、6万元的个人住房租金补贴,连续补贴三年。

(七)对引进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项目单位落户的机构,每个项目单位给予30万元奖励;对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人才计划项目团队的机构,每个项目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引进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培育库企业的机构,每个项目单位给予2万元奖励。

2.5.2申请条件

2.5.2.1申请第一款高层次创业资助的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满足条件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在坪山区设立机构,或异地入选并已在市人才主管部门备案的高层次人才设立的机构迁入坪山区,提出申请时高层次人才证书须在有效期内,机构注册时间不超过三年;

(二)第一款中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在我区全职工作的深圳市认定的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海外A类人才、B类人才、C类人才,或坪山区认定的聚龙英才(杰出人才和A、B、C、D类人才)。

2.5.2.2第一款中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际经营场所须位于坪山区)。

(二)高层次人才应在企业中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以上职务),该高层次人才名下登记股份占企业登记股份(含技术股)的30%以上(含30%)且每年在企业全职工作(或承诺在企业全职工作)6个月以上;或该高层次人才名下登记股份10%以上,其领衔的创新团队名下登记股份40%以上,且该团队所有成员每年在企业工作6个月以上,所有成员必须为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自申报之日起不低于3年。 

(三)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区产业发展政策。

(四)申请高层次人才创业资助的企业不得同时申请创赛项目落户奖励。

2.5.2.3第一款高层次人才创业的分档资助标准:

对深圳市或坪山区认定的杰出人才创业的,奖励200万元;深圳市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海外A类人才,或坪山区认定的A类人才创业的,奖励150万元;深圳市认定的地方级领军人才、海外B类人才,或坪山区认定的B类人才创业的,奖励120万元;深圳市认定的后备级领军人才、海外C类人才,或坪山区认定的C类人才创业的,奖励80万元;坪山区认定的D类人才创业的,奖励60万元。对不在上述人才认定范围内的高层次人才创业的,按照同类人才标准给予资助。

2.5.2.4申请第二、三、四款资助的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3年。

2.5.2.5申请第二款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必须为在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创新人才团队在坪山区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或作为依靠单位的企业)。核心团队成员一半以上(含团队带头人)必须与企业存在劳动用工关系(以劳动合同或社保缴纳凭据为准),且至少有一个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排名前3的股东。团队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或作为依靠单位的企业可以是从区外迁入的。 

(二)已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

(三)创新团队自行投入资金5年资助总额为500万元,自行投入资金资助不与场地费、贷款贴息贴保、知识产权、研发投入、产业用房租金等资助项目同时申请,申请此项资助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企业财务数据专项审计报告等),自行投入资金资助分5年资助的比例分别为40%、30%、10%、10%、10%。

2.5.2.6申请第三款创新团队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参加上级行政部门最后一轮评审未获得认定,且是未通过类别评审的前三个排名,资助金额按名次分别为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二)创新团队指深圳市孔雀团队,且已在坪山注册成立企业,创新团队应与参加上级行政部门认定的申报一致,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在企业中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以上职务),每年在企业全职工作(或承诺在企业全职工作)6个月以上;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名下登记股份占企业注册登记股份的20%以上,其领衔的创新团队名下登记股份为60%以上,且该团队所有成员每年在企业工作6个月以上,所有成员必须为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自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之日起不低于3年。

2.5.2.7申请第四款未获得上级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水平人才或创新团队项目资助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高水平人才或创新团队包括国际和国内两个层次的人才或团队,国际高水平人才或创新团队指在国际范围有较大影响的人才或团队,包括学术著作或研究报告、担任职务、获奖情况、取得业绩方面,按照人才或创新团队综合评分90分、85分、80分,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资助;国内高水平人才或创新团队指在全国范围有较大影响的人才或团队,包括学术著作或研究报告、担任职务、获奖情况、取得业绩方面,按照人才或创新团队的综合评分90分、85分、80分,分别给予150万元、80万元、40万元资助。

(二)高水平人才或创新团队未获得国、省、市、区行政部门的认定,且已在坪山注册设立企业;高水平人才或创新团队负责人应在企业中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以上职务),每年在企业全职工作(或承诺在企业全职工作)6个月以上;高水平人才或创新团队负责人名下登记股份占企业注册登记股份的60%以上,且创新团队所有成员每年在企业工作6个月以上,所有成员必须为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自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之日起不低于3年。

(三)高水平人才或创新团队成员年龄不超过65岁。

2.5.2.8申请第五款场地费用补贴包括场地租金、装修、物业管理等费用补贴,场地费分5年资助,资助比例分别为40%、30%、10%、10%、10%。

2.5.2.9申请第六款住房租金补贴人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未在深圳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未领取过人才购房补贴,在申请受理日之前未在本市享受、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政策性住房或保障性住房,近三年无违法犯罪。

(二)对深圳市或坪山区认定的杰出人才创业的,租金补贴15万元;深圳市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海外A类人才,或坪山区认定的A类人才创业的,租金补贴10万元;深圳市认定的地方级领军人才、海外B类人才,或坪山区认定的B类人才创业的,租金补贴8万元;深圳市认定的后备级领军人才、海外C类人才,或坪山区认定的C类人才创业的,租金补贴6万元;坪山区认定的D类人才创业的,租金补贴6万元。对不在上述人才认定范围内的高层次人才创业的,按照同类人才标准给予资助。(当前深圳市正在制定《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管理办法》,对高层次人才层级和类别进行重构,待《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后,高层次人才分为A类人才、B类人才、C类人才和D类人才,分别与原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和海外A类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和海外B类人才、后备级人才和海外C类人才对应。)

(三)创新团队创业的,只对创新团队核心成员或团队负责人给予租金补贴。如果核心成员已获得上级行政部门人才认定,根据人才认定层级或类别给予租金补贴;如果团队核心成员或负责人未获得上级行政部门认定,创新团队核心成员或负责人不超过2名,租金补贴6万元。

2.5.2.10申请第七款引进创新创业团队项目与企业资助的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项目投资方与区政府之间发挥积极作用的企业和机构,企业或者机构的注册地、纳税地、经营地不限于坪山区;

(二)通过引荐、推介、沟通、协调使得项目在坪山区落户;

(三)引进的对象主要包括:符合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项目单位落户的机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培育库企业;

(四)对机构引进的项目和企业要事先向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备案需提供引进项目或企业方出具的项目引荐委托书;引进项目在坪山区的落户证明材料;所引进项目或企业符合申报奖励项目类别的有效证明材料。

2.5.3申请材料

2.5.3.1申请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项目资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项目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2.5.3.2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需提供:

高层次人才证明文件;高层次人才(团队)与申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名下登记股份、一致行动人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单位实际经营场地证明(租赁合同、近6个月水电费单据、管理费单据等);高层次人才在国内外任职证明、相关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奖励证书等复印件,发表的代表性论著、论文的首页和摘要复印件(外文须提供中文翻译)、主持(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材料复印件;创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成果的知识产权文件以及成果所处阶段的证明材料。

2.5.3.3申请第二款创新创业团队资助的单位还需提供:

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与申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的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或相关证明复印件;申请自行投入资金资助还需要提供自行投资相关证明材料(企业财务数据专项审计报告等),此项申报需进行现场核查。

2.5.3.4申请第三款创新创业团队资助的单位需提供:

创新团队核心成员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创新团队参加上级行政部门最后一轮评审的相关证明材料(参加上级行政部门最后一轮评审的前一轮通过证明材料等)、最后一轮评审成绩相关证明材料;创新团队与申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名下登记股份、一致行动人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创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员工名单及学历证明;选择提供知识产权证、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境外/国家/省/市计划文件等项目技术水平相关证明材料。

2.5.3.5申请第四款创新创业团队资助的单位需提供:

对未获得上级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水平人才或创新团队成立企业的,须同时提供:人才个人或创新团队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创新团队与申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名下登记股份、一致行动人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人才或创新团队学术著作或研究报告、担任职务、获奖情况、取得业绩;创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员工名单及学历证明;选择提供知识产权证、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境外/国家/省/市计划文件等项目技术水平相关证明材料。

2.5.3.6申请第五款场地费用补贴还需提供:

企业场所租赁合同;缴纳租金证明材料;物业管理费用支出证明材料;装修费用支出专项审计报告。

2.5.3.7申请第六款人才住房租金补贴还需提供:

人才的房屋产权信息相关证明材料(审核时需查询人才是否享受坪山区住房优惠政策)、人才认定证书、人才在坪山租住房屋合同、房租支出、无犯罪记录证明相关材料。

2.5.3.8申请第七款引荐项目或企业资助的单位还需提供:

引进项目或企业方出具的项目(企业)引荐委托书;引进项目在坪山区的落户登记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等);所引进项目或企业符合申报奖励项目类别的有效证明材料(创新团队、高层次人才(团队)证明材料、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进入培育库证明材料等)。

2.5.3.9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5.4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第一、二、三、五、六、七款属核准类,第四款属评审类。

2.6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落户奖励与创客创业资助

2.6.1政策内容

(一)对注册地位于坪山区的企业或获奖后落户坪山区的项目予以奖励。获得国际、国家级比赛前三等次的企业或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80、50、3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市级举办的比赛前三等次的企业或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60、40、20万元的奖励;获得区级比赛前三等次的企业或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50、30、10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在多级比赛获奖的,按最高奖励金额进行差额奖励。

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书面承诺自获得政府资金支持之日起,3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坪山区,不改变在坪山区的纳税义务。

(二)对创客个人、创客团队等在坪山区成立企业的,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根据创业企业的技术水平、团队构成等情况,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市创客创业资助的,按照市资助额50%,给予配套资助。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资助金额上浮20%。企业不能重复申请上述两项资助。

2.6.2申请条件

2.6.2.1申请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落户奖励与创客创业资助的单位须为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6.2.2申请第一款创赛项目落户奖励的单位,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获奖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三年,获奖项目须以企业主体形式在获奖后两年内提出申请(以获奖证书时间为准),提出申请时其注册、纳税地须在坪山区;

(二)获奖团队新注册企业的,其核心团队成员之一必须为企业法人或负责人或企业自然人持股排名前5的股东;团队依靠单位为企业的,其核心团队成员必须是该企业的股东或与该企业存在劳动用工关系(以劳动合同或社保缴纳凭据为准);团队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或作为依靠单位的企业可以是从区外迁入的;

(三)对获得总决赛和行业赛前三等次的项目按照同等标准给予奖励,同一项目在多级比赛获奖的,按最高级别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已获得奖励后又获高一层次的奖项,按相应差额予以奖励;

(四)国际级比赛须经深圳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备案,国家级比赛是指国家行政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省级比赛是指各省级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市级比赛是指各市级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创新创业比赛,区级比赛是指由坪山区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创新创业大赛。

2.6.2.3申请第二款创客创业资助的企业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创客个人或团队在坪山区注册的未满一年的创业企业或者新迁入企业注册时间未满三年(截止计算时间为上年度12月31日);

(二)创客个人、团队必须依托在坪山区依法登记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客空间、孵化载体、高等院校或中等以上职业技术类学校;

(三)科技企业实施内部创业制度的创业团队可依托本企业申请创业资助,创业团队所依托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

(四)以上三个条件须第一、二条同时满足或第一、三条同时满足。

2.6.3申请材料

2.6.3.1申请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落户奖励与创客创业资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落户奖励与创客创业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2.6.3.2申请第一款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落户奖励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一)大赛获奖证明材料;

(二)获奖团队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可选择提供知识产权证、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市计划文件等项目技术水平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6.3.3申请第二款创客创业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一)对创客个人、创客团队成立企业的,须同时提供:创客个人或创客团队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入驻创客空间、孵化载体、高等院校或中等以上职业技术类学校相关证明;创业企业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创业企业员工名单及学历证明;选择提供知识产权证、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市计划文件等项目技术水平相关证明材料;

(二)对获得深圳市创客创业资助的,须提供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或相关证明复印件。

2.6.3.4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须提供企业认定证明材料或重点产业领域企业(机构)认定标准所要求提交的材料。

2.6.3.5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6.4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中创赛项目落户奖励、获得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资助的创客创业项目属核准类,未获得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资助的创客创业项目属评审类。

2.7科技中小企业创业资助

2.7.1政策内容:

(一)对经科技主管部门备案认定的创新产品给予支持,对购买区内企业首创产品的本区企业,按购买价格的30%给予资助;对向区外用户销售首创产品的,按销售价格的30%对本区企业给予资助;单个单位最高资助300万元。

(二)以培育具有核心创新能力、高成长性的源头企业为目标,对注册未满三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营业收入的2%,一次性予以最高100万元的创业资助。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资助金额上浮20%。

2.7.2申请条件

2.7.2.1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依法在坪山区注册成立时间一年以上且不超过三年,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

(三)申请企业至少拥有1项发明专利。

2.7.2.2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须事先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认定,属坪山重点产业领域企业,此款政策中的创新产品仅限设备,且设备的研发至少包含1项发明专利技术(发明专利须为截止上年度近两年获得的),年度此款政策资助总额不超过180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只能够申请一种创新产品的资助,创新产品的买卖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此款政策中的购买价格是指实际发生的购买总额,销售价格是指实际发生的销售总额。

2.7.2.3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有:重点产业领域企业认定材料、创新产品(设备)研发相关证明材料(须含至少一项发明专利材料)。

2.7.2.4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须同时满足:申请企业应从事高新技术成果的研究与开发、高技术产品的生产和经营,其主营产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2.7.3 申请材料

2.7.3.1申请科技中小企业创业资助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中小企业创业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公示证明材料、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等相关材料;

(六)近三年取得的知识产权证明复印件。

2.7.3.2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须同时提供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认定通过的相关证明材料、创新产品买卖双方无关联关系证明材料(如:股权结构等相关证明材料)、重点产业领域认定证明材料、创新产品购买(销售)合同、购买(销售)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

2.7.3.3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可同时提供重点产业领域企业认定证明材料或重点产业领域企业(机构)认定标准所要求提交的材料。

2.7.3.4企业可选择提供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计划文件等项目技术水平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7.3.5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7.4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2.8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奖励

2.8.1政策内容

(一)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连续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净利润达2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6000万元且净利润达4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连续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率达到30%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6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对符合认定要求的高成长性企业,给予其公司高管每人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3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6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5人。

2.8.2申请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在坪山区依法注册6个月以上;

(三)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

(四)企业连续两年或三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均发生在坪山,且须呈正增长;

(五)申请第三款政策的高管须满足近三年无违法犯罪;

(六)第三款中“对符合认定要求的高成长性企业”指符合第一、二款资助条件的企业。

2.8.3申请材料

2.8.3.1申请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奖励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奖励)》(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两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六)其他证明材料,如企业资质证书、专利证书、新药证书、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相关科技计划立项证明、获奖证书等(自主选择提供);

(七)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8.3.2申请第三款奖励的企业高管还需提供:

(一)企业高管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二)企业高管近六个月缴纳的社保记录、工资清单;

(三)企业高管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四)近三年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2.8.4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2.9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2.9.1政策内容

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或新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进入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2.9.2申请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单位为新迁入、首次认定或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属于首次认定、重新认定);

(三)同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同一认定周期内只能在坪山区获得一次该项奖励。

2.9.3申请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成功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还须提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五)进入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9.4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2.10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

2.10.1政策内容

对高新技术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针对首次研发生产并经非关联用户使用的产品,按照其实际营业收入的20%给予奖励,对重点产业领域的项目,单个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对其他领域的项目,单个企业资助额度每年最高100万元。

2.10.2申请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科研机构;

(二)申请单位在坪山区内实施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并已实现产品批量生产;

(三)申请资助的项目产品上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四)申请资助单位的项目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为国内同类产品首次研发生产;

(五)申请产业化项目资助的奖励基数为项目产品开始生产销售之日起的6个月内的营业收入(上述“项目产品开始生产销售之日起的6个月”时间段可以跨年度)。

2.10.3申请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证明项目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资料,如专利证书、版权登记证书、注册商标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属证书等资料;

(六)项目产品首次研发生产销售的专项审计报告;

(七)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须提供企业认定证明材料或重点产业领域企业(机构)认定标准所要求提交的材料;

(八)其他证明材料,如新药证书、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相关科技计划立项证明、获奖证书等(自主选择提供);

(九)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10.4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评审类。

2.11优秀科技企业奖励

2.11.1政策内容

对上年度进入国家、省、市行政部门独角兽名单的企业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奖励,政府引导基金根据企业最近一轮融资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亿元的跟投;对上年度进入国家、省、市瞪羚名单的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政府引导基金根据企业最近一轮融资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跟投;对上年度进入深圳市准独角兽、潜在独角兽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政府引导基金根据企业最近一轮融资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跟投。政府引导基金退出时,按照《坪山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如有收益,按照净收益的50%给予企业高管团队奖励。

2.11.2申请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或迁入坪山、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为上年度进入国家、省、市行政部门独角兽或瞪羚企业名单,或进入深圳市准独角兽、潜在独角兽名单。对进入国家、省、市行政部门独角兽或瞪羚企业的资助标准:进入国家、省、市行政部门独角兽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3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资助;进入国家、省、市行政部门瞪羚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800万元、500万元资助;

(三)同一家企业只能在坪山获得一次该项奖励。

2.11.3申请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优秀科技企业奖励)》(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企业上年度进入国家、省、市行政部门独角兽或瞪羚企业名单,或进入深圳市准独角兽、潜在独角兽名单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跟投规则按照《坪山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七)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11.4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2.12生物领域企业奖励

2.12.1政策内容

(一)对已通过临床试验(包括I、II、或III期)的化学药(1、2类),按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奖励;对已通过临床试验(包括I、II、或III期)的化学药(3、4、5类)、生物制品、中药,按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奖励。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1000万元。

(二)对取得药品生产批件的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800万元。

(三)对将药品生产批件的生产地址变更到坪山区的企业,该药品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该药品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到20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该药品上年度营业收入300万元(含)到1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500万元。

(四)对取得药品GMP证书(含首次认证或再认证)的企业,或获得Ⅱ、Ⅲ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200万元。

(五)对坪山医疗机构首次获得国家药品(器械)临床试验机构(GCP)资质(I期、II期、III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鼓励具有药物临床前安全性评价(GLP)资质的机构在坪山区设立具有GLP资质的实验室,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六)支持坪山区GCP、GLP、CRO(医药研发合同外包机构)等研发服务机构为区内外企业提供服务,按年度实现服务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

(七)已上市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生产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1000万元。

(八)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政策,对获得上市许可及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研发机构、企业和科研人员,以及新迁入坪山的新药上市许可持有人,每个批准文号给予500万元奖励,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800万元;对于承接上市许可人生产委托、并实现相应品种落户坪山生产的企业,按照委托生产的每个品种营业收入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200万元。

(九)对取得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企业,每一张注册证给予200万元奖励;取得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企业,每一张注册证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500万元。

(十)对将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地址变更到坪山区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将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地址变更到坪山区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500万元。

(十一)对获得美国FDA(食品和药物管理局)认证、欧盟cGMP(动态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认证、CE(欧洲统一)认证、日本PMDA认证、世界卫生组织认证等国际市场准入认证的企业,予以单项认证费用50%,最高100万元奖励,对获得美国CAP认可、巴西BGMP认证、韩国KGMP认证的企业,予以单项认证费用30%,最高50万元奖励。企业年度获得本项资助资金总额最高500万元。

2.12.2申请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从事生产或研发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已获得实施办法所规定的相关证书或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2.12.3申请材料

2.12.3.1申请生物领域企业奖励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生物企业奖励)》(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2.12.3.2申请第一款奖励的单位须同时提供:企业的临床试验方案、企业与医院签署的临床试验协议、临床试验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医院出具的伦理批件、临床总结报告;委托CRO机构开展临床试验的企业须同时提供CRO协议、根据协议要求产生的费用、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对完成I、II、III期临床试验的化学药品(1、2类),根据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后确认的费用,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00万元(完成I、II期临床试验的资助总额)、800万元(完成I、II、III期临床试验的资助总额)的资助。对完成I、II、III期临床试验的化学药品(3、4、5类)、生物制品、中药及天然药物,根据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后确认的费用,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00万元(完成I、II期临床试验的资助总额)、400万元(完成I、II、III期临床试验的资助总额)的资助。

2.12.3.3第二款的药品生产批件按照新药、仿制药、进口注册药三个类别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申请第二款、第三款奖励的单位须同时提供:国家、省、市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批件复印件或国家、省、市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药品生产批件地址变更批件的复印件。

2.12.3.4申请第四款奖励的单位须同时提供:新版药品GMP证书或II、III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

2.12.3.5申请第五款奖励的单位须同时提供:获得GCP或GLP资质认定的证明材料。

2.12.3.6申请第六款奖励的单位须同时提供:服务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单据等,提供服务金额的专项审计报告,以及提供服务情况统计表(按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合同金额、服务时间统计)。

2.12.3.7申请第七款奖励的单位须同时提供: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证明材料。

2.12.3.8申请第八款奖励的单位须同时提供:取得药品上市许可证明材料及药品批准文号,或承接上市许可人生产的委托协议书(合同)、委托生产品种相应的营业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2.12.3.9申请第九款、第十款奖励的单位须同时提供:国家、省、市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或医疗器械地址变更的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地址变更仅指注册地变更)。

2.12.3.10申请第十一款奖励的企业须同时提供:获得的国际市场准入认证证书;认证费用支出的专项审计报告及其他证明材料。

2.12.3.11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12.4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2.13新能源企业奖励

2.13.1政策内容

(一)对上年度进入国家工信部《汽车动力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二)对上年度入选《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企业,给予10万元/次的奖励,累计奖励资金总额最高50万元。

(三)对上年度获得欧盟EU/ECE认证、美国DOT/FMVSS、韩国KC认证、日本PSE认证、国家金太阳认证等新能源产品国内外市场准入认证的企业,予以单项认证费用50%,最高100万元奖励。企业年度获得本项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2.13.2申请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重点产业领域企业(机构)(新能源)的认定标准;

(二)已取得实施办法所规定的相关证书或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2.13.3申请材料

2.13.3.1申请新能源企业奖励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新能源企业奖励)》(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须提供企业认定证明材料或重点产业领域企业(机构)认定标准所要求提交的材料;

2.13.3.2申请第一款奖励的单位须同时提供:进入国家工信部《汽车动力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的证明文件;

2.13.3.3申请第二款奖励的单位须同时提供:入选《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项目证书;

2.13.3.4申请第三款奖励的单位须同时提供:获得国际市场准入认证的证书;认证费用支出的专项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

2.13.3.5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13.4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2.14市场准入认证奖励

2.14.1政策内容

对上年度获得美国UL认证、欧盟CE认证、德国TUV认证、荷兰KEMA认证、日本JET认证、英国MCS认证等国内外市场准入认证的企业,予以单项认证费用50%,最高100万元奖励。企业年度获得本项资助资金总额最高500万元。

2.14.2申请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已获得实施办法所规定的相关证书或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2.14.3申请材料

申请市场准入认证奖励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市场准入认证奖励)》(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获得国际市场准入认证的证书;认证费用支出的专项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

(六)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14.4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2.15产业用房租金资助

2.15.1政策内容

对在坪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研发、生产用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科技组织机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按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际租赁价格或社区、街道在该平台的平均租赁价格给予租金资助,连续资助3年。

具体资助标准如下:租赁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部分,按实际租赁价格的90%给予资助;租赁面积1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部分,按实际租赁价格的50%给予资助;租赁面积5000平方米(含)及以上部分,第一年按实际租赁价格的50%给予资助,第二年按实际租赁价格的40%给予资助,第三年按实际租赁价格的30%给予资助。单个单位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重点产业领域单位每年资助上浮20%。

享受租金资助的办公、研发、生产用房在资助期内不得对外租售,资助面积以实际租赁面积为准。

2.15.2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在坪山区注册或迁入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机构,包括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

(二)申请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相关规定;科技组织机构的服务对象为按上述标准确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或机构首次申请时符合产业用房租金资助条款要求的除外);

(三)同一申报主体在不同区域租赁的自用办公、研发、生产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不同区域的实际租赁价格享受租金补贴,合并计算后不超过最高限额,且企业最终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缴纳的租金;

(四)同一申报主体的租金资助金额在将不同区域租赁的用房面积进行加总后,按照差额定率累进法进行计算;

(五)资助年限按申请单位在坪山区注册或迁入的次月起核算连续满36个月(重点产业领域单位每年资助上浮20%),前12个月按第一年计算,以此类推;

(五)产业用房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实际租赁价格的企业按照其在平台的实际租赁价格给予租金资助;产业用房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无实际租赁价格的企业按照其所属社区、街道依次在该平台的平均租赁价格给予租金资助。

2.15.3申请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产业用房租金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公示证明材料、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等相关材料或科技组织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相关协议,或上年度企业或机构获得产业用房租金资助的公示及资助经费到账凭证;

(六)申请企业所用场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公告、与出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及租赁发票等证明材料;

(七)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或机构须提供认定证明材料或重点产业领域企业(机构)认定标准所要求提交的材料;

(八)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15.4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2.16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建设和改造资助

2.16.1政策内容

(一)对加建、改造的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在科技创新空间载体改造完成并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认定后,按实际建设费用投入金额,分档次给予建设或改造主体不超过实际建设费用投入5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500万元。

(二)对纳入区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建设改造计划并委托区属国有企业实施的加建、改造项目,按照实际建设费用投入的7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2000万元。区属国企开展上述加建、改造项目致租金损失的,按区属国企作为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价格或片区租赁指导价的100%,根据实际加建、改造时间,给予最高6个月的空置期租金资助。

2.16.2申请条件

2.16.2.1申请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建设和改造资助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须为注册在坪山区的产业地产开发企业,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类公共空间建设、运营企业,或科技园区开发企业,或项目公司注册在坪山区;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需事先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备;

(三)申请支持的项目依法取得规划、建设等许可认定,最长可在申报时的前五个年度内开工建设,申报时已完成全面建设并获得相关资质;

(四)项目用途为科技创新类空间用途,行业范围须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应有70%的面积用于科技企业入驻;

(五)建设费用投入包括土地费用、前期工程费用、装修费用,不包括购买家具、家电、仪器设备、办公设备等方面的支出;

(六)加建指在原有结构上加盖新的结构,原有结构不变化;改造指在已建建筑结构上进行修改或者扩充。

2.16.2.2对社会主体改造科技创新空间载体的资助标准:

(一)确定资助基数:从改造面积*改造单价(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信息价)确定的改造成本与专业工程造价审计确定的成本中,取较低值作为资助基数。

(二)分档资助标准:按照差额定率累进法确定资助金额。

实际建设费用投入100万元(含)以下的,按50%给予资助;实际建设费用投入100万元-300万元(含)之间的,按30%给予资助;实际建设费用投入300万元-500万元(含)之间的,按10%给予资助;实际建设费用投入500万元以上的,按5%给予资助。

2.16.2.3每家企业年度享受的资金资助额度不与其上年度缴纳的税收相挂钩。

2.16.3申请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建设和改造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申请单位在开展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建设和改造前,须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改造方案,在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提交土地权属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区科技主管部门对拟加建和改造的科技创新空间载体进行考察论证,在与建设单位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区科技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合作协议。);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与入驻企业签订的租赁合同复印件,产权不完整的社区旧厂房提供社区和业主相关的证明材料;

(六)科技创新空间载体产业规划、功能规划及专家论证意见;

(七)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及投资概算说明;

(八)科技创新空间载体的建设或改造费用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九)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申请加建资助的单位须提供);

(十)区属国企作为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以及实际加建、改造时间的证明材料(区属国企申请空置期租金资助的单位须提供);

(十一)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16.4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评审类。

2.17众创空间运营资助

2.17.1政策内容

(一)对获得国家级众创空间认定的,一次性给予空间运营单位最高20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省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的,按省市资助额50%给予空间运营单位最高150万元的配套资助;对已认定的坪山区众创空间给予运营管理机构最高50万元的资助。获得多级认定的,按照最高资助金额给予差额资助。

(二)对成功孵化“种子企业”的众创空间,经核准符合条件的,每成功孵化一个“种子企业”,根据“种子企业”规模或投后估值金额,分档次给予众创空间最高6万元孵化奖励,每个众创空间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三)对获得深圳市创客服务平台项目资助的,经核准,给予运营单位市资助金额50%、最高100万元的配套资助。

2.17.2申请条件

2.17.2.1申请众创空间运营资助的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在坪山区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社会组织;

(二)申请资助的众创空间须在坪山区建成后通过国家、省、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的认定或获得资助。

2.17.2.2区级众创空间须通过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认定,具体认定标准为:

(一)众创空间注册地在坪山区,众创空间的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且承诺3年内不得变更用途;众创空间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属租用物业的,要求租用合同期在3年以上;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总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其中供创客使用的场地面积占总建筑面积2/3(含)以上;

(三)拥有为创客提供创新创业辅导的专业管理团队,能为创客提供器材、工具、设备等硬件资源和相关软件,开展创意分享、资源对接、创业辅导等创新创业服务;

(四)入驻创客或创客项目不少于8个;

(五)每年举办创新创业活动不少于10场,每场参与人数20人以上。

2.17.2.3实施办法所称被孵化的种子企业须满足:

(一)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含)以上;

(二)在坪山区注册,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三)主营业务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区产业发展政策。

2.17.2.4国家级众创空间按照面积分等级给予资助:

1000平方米以下,资助60万元;1000平方米(含)以上,面积每增加1平方米资助金额相应增加350元,最高资助200万元。

2.17.2.5区级众创空间的具体资助标准:

1000平方米以下,资助20万元;1000平方米(含)以上,面积每增加1平方米资助金额相应增加75元,最高资助50万元。

2.17.2.6孵化种子企业的具体奖励标准:

按正常经营的每家种子企业1万元的标准给予众创空间奖励;被孵化的种子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500万元的,按每家种子企业2万元的标准给予众创空间奖励;年度营业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1500万元的,按每家种子企业4万元的标准给予众创空间奖励;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2500万元的,按每家种子企业6万元的标准给予众创空间奖励。

2.17.2.7申请第三款创客服务平台项目资助的,须获得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资助,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或已通过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2.17.2.8已被认定为国家、省或市级且注册、运营在坪山区的众创空间,自动认定为区级众创空间,同一众创空间不能重复申请资助。

2.17.3申请材料

2.17.3.1申请众创空间运营资助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众创空间运营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2.17.3.2申请区级众创空间认定的单位,须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委托授权管理证明复印件,产权不完整的社区旧厂房提供社区和业主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专职管理人员的学位、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上年度专职管理人员社保清单;

(四)入驻创客或项目协议复印件;

(五)众创空间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运营管理方案;

(六)众创空间举办创新创业活动的证明材料。

2.17.3.3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须同时提供:

(一)获得国家、省、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认定文件、备案文件、项目立项文件、项目合同等资料均可);

(二)申请省市级众创空间配套资助的单位需同时提供:获得上级资助的审批文件已下达,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

2.17.3.4申请第二款奖励的单位,还须同时提供:

(一)众创空间认定相关证明材料、被孵化企业法人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商业计划书及其他企业孵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二)申请单位与被孵化企业签订的入驻协议或入孵协议;

(三)被孵化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提交给税务部门的财务报表或投后估值证明材料。

2.17.3.5申请第三款资助的单位需同时提供:获得深圳市创客服务平台的资助文件、资助经费到账凭证或通过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2.17.3.6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17.4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中第一款国家级、省市级、区级众创空间运营资助属核准类,区级众创空间认定属评审类;第二款、第三款资助均属核准类。

2.18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资助

2.18.1政策内容

(一)对获得国家级科技孵化器认定的,一次性给予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最高30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按省、市资助额的50%,给予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最高250、200万元的配套资助;对已认定的坪山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最高150万元的资助。

(二)对成功孵化项目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经核准符合条件的,每成功孵化一个项目,给予孵化器5-10万元孵化奖励,每个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年最高奖励150万元。

2.18.2申请条件

2.18.2.1申请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资助的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在坪山区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

(二)申请资助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须通过国家、省、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的认定或资助;

2.18.2.2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须通过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认定,具体认定标准为: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注册地在坪山区,孵化器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有比较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可自主支配使用的场地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含),其中入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总面积的2/3以上,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

(三)孵化器正常运作1年以上,设有专门服务机构,服务机构场地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可为入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政策、财务、技术开发与交流、投融资等相关的公共服务;

(四)在孵化器内注册的、处于初创期在孵科技型企业不少于10家,单个在孵企业租用孵化器场地面积不高于5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场地面积不高于1000平方米);

(五)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是指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且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企业。

2.18.2.3被孵化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含)以上;

(二)在坪山区注册,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三)主营业务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区产业发展政策。

2.18.2.4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面积分等级给予资助:

面积10000平方米(含)以下,资助100万元;10000平方米以上,面积每增加1平方米,资助金额增加100元,最高资助300万元。

2.18.2.5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具体资助标准:

面积10000平方米(含)以下,资助50万元;10000平方米以上,面积每增加1平方米,资助金额增加50元,最高资助150万元。

2.18.2.6项目孵化具体奖励标准:

根据孵化项目的规模确定每孵化一个项目的奖励额度,被孵化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2500万元的,给予5万元奖励;被孵化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8万元奖励;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1亿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18.2.7已被认定为国家、省或市级且注册、运营在坪山区的孵化器,自动认定为区级孵化器,同一孵化器不能重复申请资助。

2.18.3申请材料

2.18.3.1申请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资助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2.18.3.2申请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单位,须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委托授权管理证明复印件,产权不完整的社区旧厂房提供社区和业主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管理人员的学位、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入驻项目协议复印件;

(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运营管理方案。

2.18.3.3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须同时提供:

(一)获得国家、省、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认定文件、备案文件、项目立项文件、项目合同等资料均可);

(二)申请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配套资助的单位需同时提供:获得上级资助的审批文件已下达,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

2.18.3.4申请第二款奖励的单位,须同时提供:

(一)孵化器认定证明相关材料、被孵化企业法人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商业计划书及其他企业孵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二)申请单位与被孵化企业签订的入驻协议或入孵协议;

(三)被孵化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投后估值证明材料(申请按照收入或估值规模给予奖励的单位需提供)。

2.18.3.5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18.4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中第一款国家级、省市级、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资助属核准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属评审类;第二款企业孵化奖励属核准类。

2.19科技创新园区运营资助

2.19.1政策内容

(一)鼓励社会资源参与科技园区建设,对通过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区级科技创新园,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200万元的资助。

(二)鼓励科技园区扶持企业上市,每引进或培育一家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年度获得此项奖励金额最高200万元。

2.19.2区级科技创新园区的认定标准

(一)科技园区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有比较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每年须按要求向区科技主管部门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二)可自主支配使用的场地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0平方米(含),其中用于入驻科技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2/3以上,作为科技园区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

(三)科技园区有通讯、网络、办公服务等方面的共享设施,设有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等方面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与有关中介机构合作,可为入驻科技企业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四)园区入驻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高层次人才团队创办的企业数占入驻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五)入驻园区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1.在科技园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2.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活动;3.主营业务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政策,不得从事与该园区发展方向不符的经营活动;

(六)园内企业综合效益好,土地利用率高,具备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并做到遵纪守法,照章纳税。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环保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2.19.3申请区级科技创新园认定应提交的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创新园区运营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园区及管理机构情况说明(含园区面积、企业入驻面积及占比、科技企业入驻面积及占比、科技企业占入驻企业比例等);

(四)园区建设规划及运营方案;

(五)上年度为园区企业提供服务的情况;

(六)科技园区(孵化基地)入驻企业基本情况表清单(入驻企业名称、租赁的房号、面积、注册资本、主营业务介绍、上一年度税收、产值、利润、知识产权情况、标注国高企业等);

(七)所有园区入驻企业的国高企业证书、ISP/ICP证书等;

(八)有助于说明科技园区资质和服务水平的其他证明文件。

2.19.4申请科技创新园区运营资助应符合的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在坪山区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

(二)申报资助的科技创新园区须获得坪山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

(三)科技创新园区引进培育的上市企业包括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以及被上市公司并购实现间接上市的企业。

2.19.5申请科技创新园区运营资助应提交的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创新园区运营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上年度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复印件(事业单位除外);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区政府关于批准设立科技创新园的认定文件;

(六)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19.6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中科技创新园区认定资助属评审类,区级科技创新园区运营资助属核准类。

2.20科技贷款贴息贴保

2.20.1政策内容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按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的上年度发生利息总额的50%给予补贴;对企业向担保机构支付的上年度发生的已获贷款的担保费用总额的50%给予补贴;贴息、贴保采取报销制,补偿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和担保保费;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贴息、贴保总额最高100万元,连续支持3年。

2.20.2申请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经营的企业;

(二)申请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相关规定;科技组织机构的服务对象为按上述标准确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按期还清贷款本息;

(四)《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通知》(深府规〔2018〕22号)文件第七其他(三十一)条要求,采用融资贴息方式的,市区两级资助金额合计不得超过项目实际支付利息的70%。

2.20.3申请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贷款贴息贴保)》(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贷款卡正反面复印件;

(五)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公示证明材料、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等相关材料或科技组织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相关协议;

(六)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和担保保费的明细表;

(七)支付利息、担保费或评审费的凭证、银行或担保机构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固定格式)、借款主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及质押合同等;

(八)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20.4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2.21科技贷款风险奖励

2.21.1政策内容

对为企业提供纯信用贷款担保的社会商业担保机构或类金融机构,按照每年其担保并发放信用贷款额的3%,给予信用贷款风险奖励。银行直接给予企业纯信用授信也可享受3%的信用贷款风险奖励。每家机构每年度累计奖励总额最高100万元。

2.21.2申请条件

2.21.2.1申请科技贷款风险奖励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申报单位为向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或为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机构的注册地、纳税地、经营地不限于坪山区)。

2.21.2.2金融、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的区内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相关规定; 

(三)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能按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项统计报表;

(四)贷款资金的用途属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区产业发展政策。

2.21.2.3金融、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的科技组织机构应满足其服务对象为按上述标准确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21.2.4企业享受的资金资助额度不与其上年度缴纳的税收相挂钩。

2.21.3申请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贷款风险奖励)》(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金融机构与区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担保机构与区企业签订的贷款担保合同、贷款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

(四)金融、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的区内企业的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公示证明材料、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等相关材料或科技组织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相关协议;

(五)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21.4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2.22科技服务机构落户奖励

2.22.1政策内容

对落户坪山区的研究开发、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科技金融、法律事务、上市辅导等服务机构,按其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2.22.2申请条件

2.22.2.1申请科技服务机构落户奖励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

(二)具有正规的经营场所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

(三)年度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四)机构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人员不少于15名,其中专职人员比例不低于50%,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不低于60%;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占机构人员总数的30%以上;

2.22.2.2具体资助标准:

(一)在坪山区新注册不满1年且营业收入低于100万元的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落户奖励;

(二)其他新注册或新迁入的服务机构,按照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2.22.2.3获得资助的科技服务机构应书面承诺三年内不迁离坪山区。

2.22.3申请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服务机构落户奖励)》(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机构营业场所租赁合同及发票;

(六)机构人员名册、个税证明、劳动合同、社保、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七)特定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资质证明或科技服务资格证(复印件);

(八)机构上年度业绩报告(含项目服务清单、服务合同及发票复印件以及服务结果相关证明材料);

(九)获得奖励之日起三年内不迁离坪山区的承诺书;

(十)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22.4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2.23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

2.23.1政策内容

对新注册或新迁入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上一年度专利商标案件代理量达到100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落户支持。

2.23.2申请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

(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固定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

(四)获得资助的科技服务机构应书面承诺三年内不迁离坪山区。

2.23.3申请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

(六)专利、商标及版权近三年代理合同(成立不足三年的按照成立以来代理情况提供资料),以及机构总体工作情况介绍;

(七)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23.4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2.24科技创新联盟资助

2.24.1政策内容

获得国家级资质的科技创新联盟,资助80万元;获得省级资质的,资助50万元;获得市级资质的,资助30万元。

2.24.2申请条件

(一)联盟运营主体作为项目申报单位,须是在坪山区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二)联盟须获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成立,或者获得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的资质认定;

(三)申请单位需为承担联盟秘书处工作的企业或机构,且有5名以上专职运营人员;

(四)联盟正常运营,运营机制完善、组织架构完整,拥有联盟章程以及联盟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等组织机构;

(五)联盟运营经费需独立核算;

(六)联盟举办科技创新活动须事先报备区科技主管部门;

(七)科技创新联盟是指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知识产权联盟或企业标准联盟、创客联盟、众创空间联盟等创新创业领域的新型联盟。

2.24.3申请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创新联盟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联盟运营单位的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联盟运营单位上年度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联盟运营单位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联盟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成立的正式批文等证明文件、联盟章程、申请单位承担联盟秘书处工作的责任承诺书;

(六)联盟专职运营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七)在坪山区内开展科技合作、学术交流、研讨培训、产业研究等联盟职责相关的活动证明材料;

(八)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24.4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2.25科技创新交流和活动资助

2.25.1政策内容

(一)对科技创新联盟、行业协会在坪山区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省市级科技创新活动,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助,每个单位年度资助总额最高500万元。

(二)对在坪山区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的创新创业活动和科技创新交流活动的,经区政府认定的,按照主办单位活动费用的50%,给予单个活动最高50万元,单个单位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200万元,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按照主办单位活动费用的30%,给予单个活动最高20万元的资助,单个单位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100万元。

(三)对于区政府组团参加的国内外科技类专业学术交流活动,按单位参加活动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全额资助。每家单位每年度累计资助总额最高50万元。

(四)对企业和机构自行参加国内外科技类专业学术交流活动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50%进行资助,国内每次资助金额最高为3万元,国外每次资助金额最高为5万元。已获市资助的,市、区资助总额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全日制高等院校每家每年度累计资助总额最高100万元,三甲医院每家每年度累计资助总额最高40万元,其他单位每家每年度累计资助总额最高20万元。

2.25.2申请条件

2.25.2.1申请科技创新交流和活动资助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实施办法所称科技创新联盟须获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成立,或者获得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在国家、省、市、区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二)申请第一、二款的单位不受注册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但举办的活动须与科技、产业领域相关,且开展活动的范围在坪山辖区内;

(三)申请第三、四款资助的单位必须是依法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四)经区政府认定或区级科技主管部门备案所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举办活动类型;活动级别(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活动举办地点;活动举办单位类型、资质;参加活动的企业或机构;活动与会人数;活动主办及参与单位无任何反党、反政府的倾向(需提交签署的承诺书);举办活动方案(包括投入费用明细,有播放坪山宣传片或做坪山政策宣讲等坪山推介环节,参与单位须有坪山企业或有坪山企业上台分享,背景板、宣传册或海报等各类型活动物料须有坪山Logo。);区科技主管部门须作为科技交流活动的指导单位。

2.25.2.2申请第一款资助的活动须满足的条件:

(一)举办的各级科技创新活动的参与企业和机构数须在80家以上(专家按1家计算);

(二)国际性活动的参与企业和机构中,国际(含港澳台)企业和机构的占比达三分之一以上;全国性活动的参与企业和机构中,广东省外的企业和机构占比达三分之一以上;省级活动的参与企业和机构中,深圳市外的企业和机构占比达三分之一以上;市级活动的参与企业和机构中,坪山区外的企业和机构占比达三分之一以上;

(三)举办的科技创新活动须事先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2.25.2.3申请第二款资助的活动须满足的条件:

(一)举办的科技创新活动必须为国际性或全国性的创新创业活动和科技创新交流活动,主要包括: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主题,在坪山区组织的学术论坛、行业发展论坛、院士论坛、行业沙龙、行业交流会等;

(二)国际性活动的参与企业和机构中,国际(含港澳台)企业和机构的占比达三分之一以上;全国性活动的参与企业和机构中,广东省外的企业和机构占比达三分之一以上;

(三)活动参与人数须在80人(含)以上,媒体报道宣传不少于5次;

(四)举办的科技创新活动须事先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2.25.2.4申请第三、四款资助的单位须满足的条件:

(一)参加的学术交流活动均为科技类,不包含社会人文类;

(二)对于参加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参加的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统一向区财政局进行申请及核销,企业无需重复申请。

2.25.3申请材料

2.25.3.1申请科技创新交流和活动资助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创新交流和活动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2.25.3.2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须同时提供:

(一)举办活动发生的实际费用支出的专项审计报告;

(二)活动参与人员、企业和机构的详细情况证明材料。

2.25.3.3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须同时提供:

(一)活动方案、活动照片、活动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活动的基本情况、规模和规格,重要嘉宾,活动的主要内容、成效和启示等);

(二)活动参与人员、企业和机构的详细情况证明材料;

(三)活动费用清单和支出单据、集中支付凭证及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四)活动经费的专项审计报告。

2.25.3.4申请第三、四款资助的单位须同时提供:参加科技类专业学术交流活动的费用清单和发票复印件。

2.25.3.5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25.4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2.26国际创新中心资助

2.26.1政策内容

(一)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在坪山区建设国际创新中心,按建设费用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二)对坪山区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在海外建设创新中心,开展先进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孵化等业务的,给予每年最高150万元运营资助。

2.26.2申请条件

2.26.2.1申请国际创新中心资助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国际创新中心的投资主体或运营主体。该主体须为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二)迁入的企业或机构应在坪山区注册6个月以上;

(三)申请单位在坪山区或海外有独立办公场所,并提供专用于成果转化与项目孵化相关的工作场地,场地不少于300平方米;

(四)在坪山区建立的国际创新中心须满足已经建立国际合作渠道,与境外合作伙伴签订了至少3个合作协议、合同书等,或在境外设立了研发、孵化等专业机构,并已具有3个以上科技成果技术转移或孵化项目成功案例等条件(成果技术转移需要有相关合作协议,孵化项目落地能够正常经营);

(五)在海外建立创新中心的,应具有海外学习或工作经历的不少于3人,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以及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六)海外创新中心的项目必须在坪山区内进行落地孵化。

2.26.2.2第二款被孵化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实缴资本200万元(含)以上;

(二)在坪山区注册,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三)主营业务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区产业发展政策。

2.26.2.3第二款海外创新中心孵化项目落地和举办科技创新交流活动资助标准:

(一)单个孵化项目在坪山落地,给予海外创新中心建设或运营主体5万元资助;

(二)海外创新中心承办坪山区政府委托的科技创新交流活动,按照举办活动费用的50%,单个活动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年度海外创新中心举办科技创新交流活动资助总额不超过60万元。

2.26.2.4第二款海外创新中心运营资助标准:

根据孵化项目的规模确定每孵化一个项目的奖励额度,被孵化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2500万元的,给予6万元奖励;被孵化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1亿元的,给予15万元奖励;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2.5亿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

2.26.2.5港澳台等境外机构设立的创新中心,或在港澳台等境外地区设立的创新中心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2.26.2.6第二款政策中孵化项目落地资助、举办科技创新交流活动资助和运营资助可以同时申请,不同分类的运营资助只能够申请一次,此款政策的申请单位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2.26.3申请材料

2.26.3.1申请国际创新中心资助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国际创新中心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四)上年度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2.26.3.2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须同时提供:

(一)建设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坪山区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委托授权管理证明复印件,相关人员和单位资质的证明材料、与境外机构合作文件、合作经费、技术转移成功案例;

(二)自有的海外机构或与海外合作伙伴签订的协议、合同等证明材料、海外团队在坪山区落地成立企业的证明材料。

2.26.3.3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须同时提供:

(一)海外创新中心的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委托授权管理证明复印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设立地大使馆(领事馆、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或设立所在地的注册证明文件、研发合同(或其它研发费用证明文件)、研发人员名单;

(三)被孵化项目落地和运营资助须提交海外孵化项目在坪山区落地成立企业的证明材料,包括被孵化企业法人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商业计划书、被孵化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投后估值证明材料(申请按照收入或估值规模给予奖励的单位需提供)及其他企业孵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海外创新中心承办区政府委托的科技交流活动资助须提交接受区政府委托承办科技交流活动相关证明材料、承办科技交流活动费用清单和支出单据、集中支付凭证及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活动经费的专项审计报告。需同时附上述材料的中文译本。

2.26.3.4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26.4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评审类。

2.27技术转移资助

2.27.1政策内容

(一)对新获批和新迁入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建设费用资助。

(二)对高校院所建立市场化运作的技术转移机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建设费用资助。

(三)在坪山区落地的技术转移机构,对其促成国内外高校院所向我区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资助,对向区外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资助,技术转移机构年度最高300万元的资助。

2.27.2申请条件

2.27.2.1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上一年度新迁入坪山区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或上一年度新获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2.27.2.2申请第二款高校院所建立技术转移机构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立技术转移机构的高校院所包括: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及下属研究机构;国家985、211工程中的高等院校;国家级科研机构;名列全球500强大学排名(以U.S.News世界大学排名榜为准)的高等院校;深圳市和坪山区重点引进的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

(二)技术转移机构在坪山区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已正常运行6个月以上。技术转移机构负责人由以上机构派出或聘任,技术转移项目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

(三)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四)技术转移机构以提供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经纪、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平台搭建、项目产业化服务等为主要业务,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五)具有5名以上专职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人员,具备技术转移专员不少于1人,其中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0%以上;

(六)有专门的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

2.27.2.3申请第三款技术成果交易资助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区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该笔交易真实客观,并已经完成交易程序;

(三)技术成果基本完成研发且具备产业化条件,并已落户坪山区。

2.27.3申请材料

2.27.3.1申请技术转移资助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技术转移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四)上年度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技术转移机构成立批文。

2.27.3.2申请第一款及第二款技术转移机构建设经费补贴的单位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证书或国家科技部网站公告结果,或者高校院所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设立批文;

(二)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总投入预算报告、已投入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应支出费用的原始凭证;

(三)技术转移机构场地租赁合同或房产权证;

(四)办公设备或相关仪器设备购置证明;

(五)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进度计划书、技术转移机构的章程、技术转移及服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材料。

2.27.3.3申请第三款技术成果交易资助的技术转移机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交易合同、发票、款项到账证明(银行进账单);

(二)项目产业化进展情况(包括产品专利授权、销售合同、市场准入认证等证明材料)。

2.27.3.4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27.4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2.28国际科技合作资助

2.28.1政策内容

对在坪山区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和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项目的,按照市资助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

2.28.2申请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

(二)已获得深圳市资助,上级审批文件已下达,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

2.28.3申请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国际科技合作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资助文件及市财政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

(六)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28.4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2.29科普基地运营资助

2.29.1政策内容

鼓励社会资源参与科普基地建设,对通过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基地,一次性给予基地运营管理机构3万元资助。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普活动,按活动规模,分别给予主办单位5万、3万、2万的资助,每个单位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29.2申请条件

2.29.2.1依照以下分类进行区级科普基地认定的申请:科技场馆类科普基地、公共场所类科普基地、教育科研类科普基地、生产设施类科普基地、信息传媒类科普基地。

2.29.2.2申请区级科普基地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在坪山区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二)重视科普工作,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和经费保障,将科普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三)具备开展科普工作所需的专兼职队伍和志愿者队伍。

(四)能够积极参加区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各类科普活动,并结合基地实际组织特色科普教育活动。

(五)接受区科技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科普任务的开展。

2.29.2.3申请科技场馆类科普基地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场地设施

1.拥有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文化、教育类的场馆。场馆分为综合性科技场馆和专业科技场馆,综合性科技场馆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工业展览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专业科技场馆包括天文馆、气象馆、地震馆等。

2.有专用参观场所。综合性科技场馆用于科普展教活动的室内展厅总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专业科技场馆用于科普展教活动的室内展厅总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3.有互动体验类展品。除常规科普展品外,综合性科技场馆应有数量不少于总展品60%可供观众演示、体验、互动的展品,专业科技场馆应有数量不少于总展品20%可供观众演示、体验、互动的展品,同时要根据科技前沿和社会热点定期更新、补充科普展品,展品总完好率保持90%以上。

(二)开放接待

1.常年对外开放,并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年开放天数综合性科技场馆不少于260天,专业科技场馆不少于240天。年接待参观人数综合性科技场馆不少于10000人次,专业科技场馆不少于5000人次。

2.在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学术活动月等大型科普活动期间基地能对公众开放。

(三)经费投入

设有专项科普经费。由单位建立的科技场馆,资金应列入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确保科普教育工作正常运行。

(四)科普队伍

1.有专门的科技场馆领导机构,由单位领导干部担任负责人,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科技辅导员或讲解员,并建立长期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志愿者人数10人以上。

2.有科普队伍继续教育制度,科普工作人员每年业务培训时间不少于30学时。

2.29.2.4申请公共场所类科普基地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场地设施

1.拥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等公共场所,如动物园、植物园、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2.基地具有一定规模、固定用于科普教育展示及活动的室内外场所。其中科普展示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并备有开展科普活动所需的演示设施设备等。

3.有较为完善的基地说明牌、解说牌、导览牌等,科普内容科学准确,通俗易懂。

(二)开放接待

1.能常年向公众开放,年开放天数不少于320天,受气候等外在因素影响的基地可酌量减少。

2.每年接待观众不少于10000人次。

(三)经费投入

有专项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确保科普教育工作正常运行。

(四)科普队伍

1.由单位领导干部担任负责人,并配有不少于2名的科普专职人员。

2.建立长期稳定的志愿者队伍,志愿者人数10人以上,定期或不定期为受众提供免费咨询或科普讲解服务。

3.有科普队伍继续教育制度,科普工作人员每年业务培训时间不少于30学时。

2.29.2.5申请教育科研类科普基地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场地设施

1.拥有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教育和科研机构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推广)中心(站)、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医院等。

2.科研院所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医院、中小学展教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展教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开放接待

1.科研院所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医院、中小学科普设施全年开放在50天以上;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全年开放在15天以上。

2.年参观接待人数不少于500人次。

(三)经费投入

有稳定持续的科普经费,能够保障经常性科普活动的开展,以及展教设备的运行和更新。

(四)科普队伍

有开展科普活动的科普工作机构,科普工作人员1人以上,并建立5人以上相对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

2.29.2.6申请生产设施类科普基地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场地设施

1.企业拥有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企业科技展厅、企业展览馆等。

2.基地具有可供公众参观学习的生产线、科普展示厅等参观活动场所。企业生产线(车间、生产场所)或科普展厅应不少于100延长米(平方米),能完整展示产品的生产全过程或部分重要过程,供公众参观学习相关科普知识。

(二)开放接待

1.企业具有经常接待公众参观的能力,企业生产线年开放日应不少于15天,企业室内科技展厅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75天。在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期间开放,平时每周设开放日,接待有预约的团队参观。

2.企业年接待公众参观人数应不少于1500人次。

(三)经费投入

除一次性科普基础设施投入外,每年投入的科普专项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确保科普教育工作正常运行。

(四)科普队伍

1.由单位领导干部担任负责人,配有科普工作人员1人以上,并配备规范的讲解词。

2.建立长期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人数不少于5人,能够满足企业开展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及参观接待的需要。

2.29.2.7申请信息传媒类科普基地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场地设施

1.拥有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载体,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机构,如科普网站、科教电视频道、科普报刊等。

2.申请单位为国内信息传媒行业知名机构,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3.有固定的栏目或版面从事科普宣传,做到内容及时更新;

4.将科普信息传媒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日程。

(二)开放接待

面向公众积极开展科学知识普及、培养公众崇尚科学理念,并在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等大型科普活动期间提供相关配套服务。

(三)经费投入

除一次性科普基础设施投入外,将科普专项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确保科普教育工作正常运行。

(四)科普队伍

1.由单位领导干部担任负责人。

2.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职能的部门,有不少于1名的专职人员。

2.29.2.8科普活动资助标准:

根据科普活动规模确定资助标准:单次科普活动参与人员超过200人(含)以上资助5万元,单次科普活动参与人员100人(含)至200人资助3万元,单次科普活动参与人员超过50人(含)至100人资助2万元,每个单位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29.2.9申请科普活动资助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区级科普基地,且开展的科普活动的范围在坪山辖区内。

(二)单次科普活动参与人数须在50人(含)以上;

(三)举办的科普活动须事先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2.29.3申请材料

2.29.3.1科普基地运营资助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普基地运营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复印件(事业单位除外);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2.29.3.2申请区级科普基地认定的单位,须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供:科普基地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工作成效、科普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和经费制度、本年度科普工作总结或计划、下年度科普工作计划、以往开展各类科普活动和从事科普工作的相关材料等)。

2.29.3.3申请区级科普基地认定资助的需同时提供以下材料:获得坪山区出具的科普基地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认定文件、备案文件等资料均可)。

2.29.3.4申请科普活动资助的需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活动方案、活动照片、活动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活动的基本情况、规模和规格,重要嘉宾,活动的主要内容、成效和启示等);

(二)活动参与人员、企业和机构的详细情况证明材料。

2.29.3.5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29.4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中区级科普基地的认定属评审类,科普基地认定资助和科普活动资助属核准类。

2.30科技获奖奖励

2.30.1政策内容

(一)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科技奖励的科技企业及科研机构,且作为获奖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按照国家、省科技奖励奖金的200%给予配套奖励;作为获奖项目其他参与单位的,按照国家、省科技奖励奖金的100%给予配套奖励。奖励基数为申请单位实际获得的上级奖励金额,每个单位每年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

(二)对获得深圳市科技奖励的单位、个人,按照市奖励奖金的100%给予配套奖励,每个单位每年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对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的,每项奖励50万元,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银奖的,每项奖励35万元,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的,每项奖励25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专利奖金奖的,每项奖励2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专利奖优秀奖的,每项奖励15万元。

(四)对获得行政单位举办的科技创新类竞赛前三等奖的,国际、国家级赛事分别给予2万、1.5万、1万元奖励,省、市级赛事分别给予10000元、8000元、6000元奖励。

2.30.2申请条件

2.30.2.1科技获奖奖励的申报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区内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

(二)已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奖励的项目只能申报配套奖;

(三)申请奖励对象为个人须满足近三年无违法犯罪。

2.30.2.2申报科技获奖奖励的单位应获得以下奖励其中之一:

(一)上一年度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奖励;

(二)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优秀奖”项目,申请单位应为第一或第二专利权人。

2.30.2.3申报科技创新类竞赛奖励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上述企业的工作人员;

(二)申请人上年度参加有关行政单位举办的生物、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含人工智能)、智能制造、新材料、生命健康产业领域的国际、国家、省、市级科技创新类竞赛并获得前三等奖。

2.30.3申请材料

2.30.3.1申请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科技获奖配套奖励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获奖奖励)》(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奖励的,提供国家、省、市授予获奖的文件及经费到账凭证;获得中国专利奖、广东专利奖的,提供国家、省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授予奖励的文件;近三年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

(五)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30.3.2申报科技创新类竞赛奖励的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申报系统填写科技创新类竞赛相关信息;

(二)申请人(或所在企业)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人上年度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

(五)申请人的获奖证明材料;

(六)其他证明材料。

2.30.4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2.31知识产权奖励

2.31.1政策内容

(一)境外专利的奖励标准:获境外专利局授权的(不含港澳台地区),奖励金额3万元/国/项,通过PCT途径申请的,对其额外奖励金额2万元/项;同一项专利获多个国家授权时,最多奖励5个国家,且通过PCT途径申请的只奖励1次。

每个单位每年累计国际专利资助金额最高1000万元。申请人为个人的,每年累计国际专利资助金额最高50万元。

(二)国内专利奖励标准:

1.对获得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含港澳台地区),每项一次性分别给予500元、1000元奖励;

2.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4000元。

每个单位每年累计国内专利资助金额最高30万元,外观设计专利资助金额最高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资助金额最高10万元;申请人为个人的,每年累计国内专利资助金额最高10万元。

(三)对企业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后向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进行了登记,在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一年内提出申请(以登记发文日为准),每件资助600元,每家企业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四)对新列入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对新列入的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2.31.2申请条件

(一)在坪山区内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近三年无违法犯罪的个人(其中个人只能申请国内外专利资助):1、具有坪山区户籍的自然人;2、具有深圳市户籍并在坪山区工作的个人;3、在坪山区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4、无深圳市户籍,但工作单位在坪山区;

(二)申请单位是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中对共同专利,申请单位必须是共同专利中第一申请人;专利在授权后变更专利权人的,不再资助新的专利权人;

(三)对获得授权后给予奖励的专利,应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或境外专利局(组织)授权;在港澳台地区申请并获授权的,视为国内授权;同一专利得到多个国家(地区)授权的,最多资助5个国家的授权;

(四)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资助对象获得的各级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且资助对象需获相关专利证书后才能够申请资助。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证书需提供专利代理服务机构或专利信息服务机构出具的专利检索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分析报告),或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且分析报告或评价报告全部或部分具有创新性或新颖性;

(五)申请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企事业单位须获得相关行政部门的评定。

2.31.3申请材料

2.31.3.1申请知识产权奖励的须提供:

《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知识产权奖励)》(在申报系统填写)。

2.31.3.2申请人为单位的还须提供:

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以及上年度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2.31.3.3申请人为坪山区户籍的自然人还须提供:

有关身份(户口簿、身份证)和工作/学习证件[在该单位连续缴交最近6个月的个人社保清单(社保局打印或者网上打印,网上打印需加盖社保缴交单位的公章)、学生证复印件或在校证明]、近三年无犯罪记录证明;

2.31.3.4申请人为坪山区工作的自然人还须提供:所在单位在职证明文件(盖公章),在该单位连续缴交最近6个月的个人社保清单(社保局打印或者网上打印,网上打印需加盖社保缴交单位的公章),近三年无犯罪记录证明;

2.31.3.5申请境外专利资助的还须提供:

(一)通过PCT途径申请专利的,企业申请进入国际阶段奖励的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105表)复印件(验原件)、《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202表)复印件(验原件);企业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并获得授权的奖励的,应提交外国专利局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一并申请国际阶段补贴;

(二)通过其他途径申请专利的应提交外国专利局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各项费用的凭据复印件,包括PCT或外国官方寄送费用凭证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合同、费用凭证(验原件)。

2.31.3.6申请国内专利资助的还须提供:

(一)国内专利(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应提交国内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和申请此证书所需费用、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专利代理服务机构或专利信息服务机构出具的专利检索分析报告,或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代理合同和相关费用的发票。

2.31.3.7申请软件著作权资助的还须提供:上年度获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申请此证书所需费用、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2.31.3.8申请知识产权优势、示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奖励的还须提供:获得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获奖证书、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31.3.9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31.4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2.32标准化奖励

2.32.1政策内容

(一)对我区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以及深圳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产业联盟,按照市资助金额的100%给予配套资助。

(二)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

对担任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席、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席或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分技术委员会副主席或工作组组长的,分别给予所在企业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并获得《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的企业,给予5000元/张的资助,每家企业每年采标认可资助总额最高5万元。

(四)参加“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活动并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级、AAA级、AA级认定且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8万元、6万元、4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企业每年度获得标准化项目资助总额最高300万元。

(五)通过深圳标准认证并加贴深圳标准标识的标准,给予每项5万元的奖励。

2.32.2申请条件

2.32.2.1申请标准化奖励的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在坪山区内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2.32.2.2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导制定、修订标准的单位为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或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第一或第二的起草单位;其他单位为参与制定、修订标准单位。

(二)标准与区高新技术产业相关,且该标准已公开发布;

2.32.2.3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还应满足以下条件:有由国际、国家、深圳市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或者权威机构下达的正式批准文件,或须担任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席、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席或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分技术委员会副主席或工作组组长职务。

2.32.2.4申请第三款或第四款资助的单位,须获得《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或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认定并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

2.32.2.5申请第五款资助的单位,须获得深圳标准认证,并在获得认证产品上加贴深圳标识,第五款深圳标准认证资助金额不计入企业年度获得标准化项目资助总额;

2.32.2.6申请时间必须在该技术标准公开发布或获得证书、通过认定之日起两年内。

2.32.3申请材料

2.32.3.1申请标准化奖励的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标准化奖励)》(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2.32.3.2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须提供:获得深圳标准专项资金资助的证明文件,经费到账证明资料;

2.32.3.3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还须提供:国际、国家、深圳市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或者权威机构下达的正式批准文件;

2.32.3.4申请第三款资助的单位还须提供:《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复印件;

2.32.3.5申请第四款资助的单位还须提供:《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复印件;

2.32.3.6申请第五款资助的单位还须提供:深圳标准认证证书、认证标识复印件;

2.32.3.7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32.4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2.33非产业类科研活动配套资助

2.33.1政策内容

(一)对在坪山开展非产业类科研活动,获得国家、省、市科研立项、重点学科(含专科、实验室)认定且有经费资助的,对单个项目按上级资助金额的50%、最高50万元给予配套资助,单个单位每年最高资助200万元;获得认定且无经费资助的,按国家、省、市认定级别分别给予单个项目15万元、10万元、5万元资助。全日制高等院校每年最高资助500万元,三甲医院每年最高资助200万元,非三甲医院、非全日制高等院校、高中(含中职类学校)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其他单位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二)对拟申报国家、省、市级科研立项的公立机构提供申报前启动经费资助,按照拟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项目分别给予单个项目最高8万元、5万元、3万元的启动经费资助。此项资助由单位统一核定申报,全日制高等院校每年最高资助80万元,三甲医院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非全日制高等院校、非三甲医院、高中(含中职)每年最高资助30万元,其他单位每年最高资助20万元。申请此项目的单位需满足区科技主管部门的绩效考核约束。

2.33.2申请条件

2.33.2.1非产业类科研活动主要包括教育、卫生、环保、城建、体育、农业、林业、检验检疫、海关等领域开展的科研活动,并获得国家、省、市上级主管部门的科技立项、科技成果认定、重点学科(含专科、实验室)等资助,不含社会类科研活动。

2.33.2.2申请非产业类科研活动配套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在坪山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

2.33.2.3申请第一款非产业类科研活动启动经费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开展的科研活动已获得国家、省、市上级主管部门的科技立项、科技成果认定、重点学科(含专科、实验室)等资助。

2.33.2.4申请第二款非产业类科研活动启动经费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年度申报单位的项目通过率不低于50%,且单位整体资助资金均须用于被资助项目的实施;

(二)上年度申报单位的项目通过是指已经获得国家、省、市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科技立项、科技成果认定等。

2.33.2.5申请非产业类科研活动启动经费资助的单位需要符合以下绩效考核约束:

(一)上年度应有不低于50%的项目通过率才可以继续申报,没有达到标准则取消申请单位后续两年该项目的申报资格;

(二)绩效考核为百分比分数考核,项目通过分数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为10分、5分、2分,项目通过率=(国家级项目通过个数*国家级项目通过分数+省级项目通过个数*省级项目通过分数+市级项目通过个数*市级项目通过分数)/(国家级申报项目总个数*国家级项目通过分数+省级申报项目总个数*省级项目通过分数+市级申报项目总个数*市级项目通过分数)*100%。

2.33.3申请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非产业类科研活动配套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复印件(事业单位除外);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须提供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项目下达文件、授权书、任务书或合同书,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或相关证明复印件;

(六)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须提供上年度申报项目通过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申报项目通过的认定、资助拨款经费进账及申报项目总数等相关材料)、上年度获得资助资金在被资助项目的使用证明材料(包括单位收集汇总被资助项目获得资助资金转账记录、被资助项目的资金使用明细、发票等证明材料)、单位已核定拟申报上级科技立项启动经费资助的项目申报书(须含项目可执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单位审核申报项目相关材料(须含单位对申报项目评审过程、评分结果等)、及单位同意项目申报的审核流程相关证明材料。

(七)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33.4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2.34国家、省、市科技配套奖励

2.34.1政策内容

获得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支持的科技项目且前列条款未覆盖到的,最高按上级资助资金的40%给予配套资助,其中国家级项目按40%给予配套,单个企业年度资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省级项目按30%给予配套,单个企业年度资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市级项目按20%给予配套,单个企业年度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已获得区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专项资助的同一项目,不再给予配套资助。

2.34.2申请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项目已获得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支持的科技类项目,具有相关部门的立项文件或通知,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

(三)前列政策条款未覆盖的项目。

2.34.3申请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国家、省、市科技配套奖励)》(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企业与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合同书)或相关认定文件复印件;

(六)国家、省、市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

(七)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34.4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2.35特别重大项目资助

2.35.1政策内容

(一)对入选深圳“十大行动计划”的项目落户坪山区,在用地保障、建设配套、产业扶持等方面给予“一对一”专项支持,并按市级资助额50%,给予最高5000万元奖励(重大科技产业专项除外);立项并入围深圳“十大行动计划”最后筛选的项目,参照获选项目最高资助金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奖励。

(二)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企业及项目,由区政府按照《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决定审批方式和资助力度,不受以上条款限制。

2.35.2申请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

(二)申请项目已入选深圳市“十大行动计划”或通过“十大行动计划”最后一轮评审,并具有相关部门立项文件或通知。

2.35.3申请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特别重大项目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企业与深圳市相关部门签订的项目任务书(合同书)或相关认定文件复印件;

(六)深圳市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

(七)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35.4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2.36材料提交说明

一、年度获得资助或奖励的单位须签署包括“自获得资助或奖励之日起至少三年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坪山区”条款的资助合同;

二、申请人为自然人须提供提供的近三年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上级或公安部门有文件要求不须提供,则不再提供);

三、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报表为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

四、针对“创新产业人才及团队项目资助(第一、二、三、四款)、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落户奖励与创客创业资助(第一、二款)、科技中小企业创业资助(第二款)”三类创业类资助条款,同一申报主体只能申请其中一项资助;

五、上述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在申报系统提交材料为原件扫描件,审核通过后,下载、打印、装订并加盖公司骑缝章;在申报系统提交材料为复印件,应先加盖文件出具单位公章后扫描、提交,审核通过后,下载、打印、装订并加盖公司骑缝章。

第三章 受理与审批程序

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本操作细则规定,接受项目资助申请,如果上级部门有新的要求,遵从其要求。申请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请登录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查询、填写或上传相关材料。

3.1核准制项目

一、申请受理。

(一)企业认证审核。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审核企业在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填写和上传的认证材料。。

(二)申报系统材料审核。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系统内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申报材料形式审核。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窗口工作人员对企业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的完备性、清晰性进行审核。

二、审批。资金的审批,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资格初审。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根据各自部门职责审查申请项目有无重大违法违纪情形,或有无重复申请同类资助的情形,提供负面清单初步确认。

(二)第三方专项审计和现场核查。区科技主管部门对通过资格初审的项目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专项审计后,由第三方机构形成书面专项审计报告。并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形成现场核查记录。

(三)提出拟资助计划。通过上述审查程序的项目,报科技主管部门领导班子进行集体讨论并提出拟资助计划。

(四)区财政部门复核。区科技主管部门将拟资助计划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对资金项目安排已经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复核专项资金审批流程。

(五)区科技主管部门上会讨论复核后的资助计划。

(六)公示。通过上述审核程序的拟资助项目在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复核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七)签订合同。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按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区科技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单位签订专项合同,明确资金使用要求。

合同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1.资助金额;

2.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计划;

3.项目完成后达到的技术、经济目标;

4.双方权利和义务。

(八)资金拨付。区财政部门凭区科技主管部门会议纪要安排资金,依申请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三、获资助的企业存在资金使用计划有实质性的变动,或预计将发生重大经营、管理方面的变化,应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报区科技主管部门,并执行区科技主管部门的回复意见。

3.2评审制项目

一、申请受理。

(一)企业认证审核。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审核企业在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填写和上传的认证材料。。

(二)申报系统材料审核。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系统内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申报材料形式审核。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窗口工作人员对企业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的完备性、清晰性进行审核。

二、审批。资金的审批,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资格初审。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根据各自部门职责审查申请项目有无重大违法违纪情形,或有无重复申请同类资助的情形,提供负面清单初步确认。

(二)第三方专项审计和现场核查。区科技主管部门对通过资格初审的项目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专项审计后,由第三方机构形成书面专项审计报告。并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形成现场核查记录。

(三)专家评审。通过审计的评审制项目应按相关规定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评审小组由财务专家(1人)、技术专家(不少于3人)不少于4人组成,设组长一人,评审小组出具书面评审认定意见并签名。专家与评审单位以前没有业务往来,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通过上述审查程序的项目,报科技主管部门领导班子进行集体讨论并提出拟资助计划。

(五)区财政部门复核。区科技主管部门将拟资助计划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对资金项目安排已经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复核专项资金审批流程。

(六)区科技主管部门上会讨论复核后的资助计划。

(七)公示。拟资助的项目在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复核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八)签订合同。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区科技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单位签订专项合同,明确资金使用要求。 

合同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1.资助金额;

2.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计划;

3.项目完成后达到的技术、经济目标;

4.双方权利和义务。

(九)资金拨付。区财政部门凭区科技主管部门会议纪要安排资金,依申请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三、已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事前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新的项目申报工作。

四、项目承担单位需严格执行合同内容,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受资助项目研发投入费用的独立台帐。

五、在项目研发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存在研发计划或资金使用计划有实质性的变动,或预计将发生重大经营、管理方面的变化,应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报区科技主管部门,并执行区科技主管部门的回复意见。

3.3备案类项目

一、企业根据项目备案要求准备备案资料通过申报系统提交,形成项目备案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打印并提交科技主管部门的业务部初审。

二、业务部对项目备案材料和条件进行初审。包括:

(一)业务部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二)业务部将材料审查合格的备案项目提请区科技主管部门领导或区政府(相关区领导)审批。

三、准以备案的,业务部向企业出具准以备案的批复,以便申请单位将之作为后续申报资助的申报材料。

四、业务部门自留一份批复复印件及备案材料原件,并将一份批复复印件及项目备案材料原件交由规划部存档。

注意事项:区内举办活动根据活动人数、参加人员身份情况需要向公安等部门备案、审批,区公安局安保业务咨询电话为84443165。

第四章 检查和监督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二)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报送信息的。

(三)近两年内存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不合格情况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单位或个人有如下情况或存在《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况的,对申请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将该单位上报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纳入企业失信名录。情节严重者,要求其退回已拨资金,三年内不再将该单位列入资助范围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且拒不整改的;

(三)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规定向区科技、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相关数据信息及资料的。

三、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对资助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四、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通知》(深府规〔2018〕22号)文件第七其他(三十一)条要求,对获得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区级专项资金予以配套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市级专项资金资助金额的50%。

第五章 附则

一、本细则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并发布与本操作细则相配套的申请指南。

二、本操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实施办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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