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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诉讼中的证据收集——行政执法部门收集

发布日期:2023-01-26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商标诉讼中的证据收集——行政执法部门收集

商标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侵权人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举报或自行调查过程中收集的证据,以及处罚决定,都可以作为法院受理侵权赔偿案件的证据来源。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处罚和处罚决定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当事人可以自行索取复印件。当事人调取证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调取上述证据。 当然,这种证据也要经过法庭的质证,其有效性要由合议庭依法认定。特别是工商行政执法部门决定认定的事实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事实,而应根据行政决定所依据的原始证据和法院受理的案件中的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如本章第二节原告上海家用纺织品进出口公司诉被告上海泛亚纺织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原告仅提供了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中确定的数量是主张赔偿的依据。经工商局调取原始证据确认该决定内容后,该决定将作为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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