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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公证机关的收集

发布日期:2023-01-26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商标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公证机关的收集

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时,有时会受到时间、地点、条件的限制,难以全面反映事情的全部信息,如取证的过程、时间、地点等。再比如互联网上存在的侵权软件。由于软件的脆弱性,很难将其作为证据保存,证明其存在时间。近年来,在包括商标诉讼在内的知识产权诉讼中,公证取证已经成为部分当事人选择的取证方式。 公证在商标诉讼中广泛而频繁地使用。从对侵权人的权利存在和状态、侵权状态和侵权损害程度、从商标权的保护到其他权益的保护,都可以通过公证证据来证明。特别是在商标侵权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公证书在相当多的案件中被发现,尤其是胜诉案件中。 商标侵权诉讼中的公证取证主要用于确定被控侵权人和被控侵权人。一般来说,它对原告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过程进行公证,同时对购买的产品进行证据保全。在网络侵权案件中,进入涉嫌侵权页面的路径和过程以及所有涉及侵权的页面内容,一般都要经过公证进行证据保全。上述证据收集方式可以直接反映被控侵权人的整体情况以及与被控侵权人(包括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关系。据此,原告拥有被告涉嫌侵权的初步证据,可以在起诉的同时向法院申请对被告的财务资料和产品进行证据保全,以进一步查明被告侵权的数量和获利情况。所以公证往往是诉讼的第一步。 例如,在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文婧子楚481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报喜鸟服饰有限公司诉乐清市大东方服装有限公司、香港报喜鸟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对部分证据采取了公证的方式,并向法院提供了第四组证据, 即: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公证处公证员2名,鄂尔多斯购物中心有限公司2002年云南省昆明市公证处公证书3份; 河南省安阳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一份,安阳市日期为2002年6月7日的商业发票一张,德式西服一套。 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香港)永安制药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诉吉林省长春人民制药厂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一审判决后,长春制药厂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理由是北京公证处、南宁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只能证明“中华猛男”药品的购买过程,不能证明该药品的生产者一定是长春制药厂。北京丰原制药公司销售的“中华猛男”药品购自北京同仁堂集团北城批发部,但北京同仁堂集团北城批发部是否从长春制药厂进货,一直未能证明。一审法院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认定长春制药厂侵权行为未经公证。 二审法院认为: 长春制药厂否认北京公证处和南宁公证处公证的“中华英雄”药品是长春制药厂生产的,但长春制药厂没有出示任何可以推翻公证的有效证据。经法院核实,北京同仁堂集团北城批发部批准的“中华猛男”药品确实购自长春制药厂。长春制药厂生产的“中国猛男”药品包装装潢与公证购买的“中国猛男”药品一模一样。长春制药厂还在公关 采取公证取证的方式,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首先是取证的合法性。北大方正诉北京高数计算机软件侵权案引起了人们对“陷阱取证”的思考。本案中,由于权利人主动要求对方安装盗版软件,在法院对对方财务信息的保全中没有发现侵权的确凿证据,原告的取证方式被二审法院认定为违法。虽然没有否定公证书的效力,但是对公证行为做出了否定的评价,否定了公证的合法性。本案的审理告诉我们,权利人在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应当以尊重他人的权益为一定限度。公证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公证内容和行为的合法化,合法的证据收集是维权的前提。 其次,公证内容的完整性。公证只是收集证据的一种方式,收集证据的完整性还是需要权利人自己把握。在一起被告将数件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上传至被告网站用于商业用途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中,也在原通知前申请了公证。但考虑到作品内容庞大,他只证明了目录页的路径和目录本身的内容。案件审理中,原告主张侵权金额是涉案作品的全部内容,而被告主张只是每部作品的前17页,几乎天壤之别。此时网站上被告权利的内容早已被删除,无法再现侵权状态。原告很难补充证据。事实上,如果被告经过适当的公证 网站上所有涉嫌侵权的作品都有展示和保存,完全可以避免这种被动。因此,公证取证完全有必要充分考虑待证事实的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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