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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外资公司」注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

发布日期:2023-01-26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注册外资公司」注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

(一)有自己命名和组织的政府机构;(二)有相同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要求的注册资本;(四)有足够的专业知识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房地产开发中小企业的设立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并由已登记的外商投资公司登记领取;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设立信用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中小企业在取得许可证后一个月内,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下列财产不得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二)检察机关和行政事务行政机关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地产基本权利的;(三)非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产,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非法登记领取权属证明的;(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已经缴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融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项目的,开发投资完成25%以上,属于连片开发用地的,将形成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条件或者其他公共设施条件。房地产转让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支持房屋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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