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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注册」“注册资金不实”是怎么回事

发布日期:2023-01-26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公司名称注册」“注册资金不实”是怎么回事

“虚假注册资本”是指资金与实际资金不符,即注册资本严重不足。1.最高法院《关于其他企业经营的企业被撤销或者关闭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4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其他企业经营的企业已经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其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本不一致, 但达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七项或其他规定的数额,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视为具备。” 企业被撤销或者关闭,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开办企业应当在自有资金和企业投入的注册资本利息范围内承担公司名称登记的民事责任。“本批复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虽已取得企业法人许可证,但未投入自有资金,或投入的自有资金未达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七项或其他规定的数额,且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视为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公司名称登记民事责任由经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2.最高法院《行政管理办公法》(法办发〔1995〕274号)规定,被执行人的启动单位启动时注册资本严重不足,启动后注册资本以其他方式全部投入的,启动单位不承担责任。3.最高法院法府[1997]2号《关于注册资本出资不低于规定数额的企业法人签订经济合同中如何确认困难的批复》规定:“企业法人注册资本出资不低于规定数额的,在内部承担民事责任时,应当按照法府[1994]4号《关于企业设立的其他企业撤销或停产后承担民事责任困难的批复》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4.最高法院《公司名称登记条例》第80条规定:“执行人无个人财产清偿债务的,其开办单位伪造或者抽逃其开办投入的注册资本的,可以决定变更或者增加其开办单位为执行人,并在欺诈或者抽逃注册资本的范围内对执行人负责。”根据《劳动法》第二百零六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的含义是在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文件或者使用其他虚假方法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部门,取得公司登记。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撤销其登记,并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在实践中,不同法院对企业虚假注册资本的认识和做法并不完全一致。公司名称登记的因素在于,有的法院认为,根据《最高法院公司名称登记管理办公室关于确定开办单位是否缴纳企业注册资本够不够的函》的规定,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在开办时注册资本严重不足,开办后以其他方式缴纳注册资本不够的,开办单位不负责任。函中规定,开办单位可以在开办后全额投入注册资本。因此,开办单位在开办后增加的注册资本属于开办单位具体投入的注册资本。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关闭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开办企业应当在企业投入的自有资金和注册资本利息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虚假注册资本”范围内,应当是开办其他企业后,开办单位投入的注册资本,以及应当投入的注册资本的利息。有的法院认为,根据最高法院《规定》第八十条,被执行人没有个人财产清偿债务,其开办单位伪造其开办投入的注册资本的,开办单位在欺诈注册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条规定的是,开办单位对“开办”所投入的注册资本在欺诈范围内负有责任。因此,在“虚假注册资本”范围内,应当是开办其他企业时,开办单位投入的具体注册资本的利息,以及应当投入的注册资本。并认为最高法院于1994年3月30日作出了《关于企业设立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关闭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最高法院办公厅于1995年10月19日作出了《关于确定开办单位是否投入企业注册资本的函》,类似于最高法院1995年6月11日通过的《条例》第80条的规定。 1998因此,认定虚假注册资本范围内争议的话题在于:认定开办单位在其开办的企业中投入的虚假注册资本金额是开办时到位的注册资本还是开办后到位的注册资本,实质上是开办单位应在开办时投入的虚假注册资本范围内还是在开办后投入的虚假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开办其他企业时,开办单位投入的注册资本严重不足的,可以在开办后补充注册资本,或者由有关机构责令补充注册资本。《企业法人管理法律法规》第三十一条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注册资本应当与实际资金相符。具体来说,当企业注册资本严重不足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其补足。现在最高法院有一份关于试经营的请示报告,重申如果投资者在企业注册时融资严重不足,应责令其进行弥补。注册资本有欺诈行为的,开办企业应当在欺诈注册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责任。1992年,最高法院也发来批复,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尽管其批准单位融资严重不足,但仍应确认领取企业法人许可证的集体企业的地位,并可责令融资严重不足的部分补足利息部分。实质上,最高法院法办发[1995]274号《关于认定开办单位是否已足额投入企业注册资本的函》是指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注册资本严重不足时,可以责令补充注册资本。在审理中,法院可以将启动单位列为原告或者第三人,裁定其有必要向债务人支付注册资本利息。从本质上讲,实施步骤中的启动单元可以理解为不止一个。如果是几个企业联合融资或者搞合资或者开办信用公司,可以理解为,如果这些投资者融资严重不足,都可以按照开办单位对待,让他们补足注册资本,用追加的注册资本偿还企业的债务。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注册资本必须由法定的验资政府机构进行验证和认证。因此,开办单位在开办后追加或补充的注册资本,应经法定的政府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后,方可认定。如果另一原告向验资政府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只有,法院应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诉讼确认的若干规定》提交相关验资政府机构进行鉴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撤销或暂停其他企业开办企业后民事责任承担困难的批复》(法复[1994]4号)第二条第一款和最高法院《条例》第八十条规定,开办单位有必要对其注册资本欺诈范围内的开办企业承担民事责任。一是开办单位开办的其他企业长期经营管理,但没有个人财产清偿债务;第二,其他企业开办的初创单个公司名称登记被撤销或暂停。《条例》第八十条没有区分企业被执行人是被撤销还是被关闭,而是习惯性地说被执行人没有个人财产清偿债务,包括企业被执行人被关闭或被撤销的情况,也包括被执行人属于长期经营管理情况时注册资本被欺诈的情况。两种情况都适用。根据《条例》第八十二条:“执行人的启动单位在注册资本或者接受个人财产的范围内,已经对其他债务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最高人民法院不得裁定启动单位重复负责。”这是针对实际执行的情况。比如遗嘱执行人的启动单位可能只欠50万元注册资金,已经有一家法院执行了。其他法院也要求开办单位根据自己的法律文书给予50万元的注册资本,因为开办单位办理企业登记的责任以50万元为限。这种不反复负责的标准应该适用于两种情况。第一,已经被法院执行了。二、开办单位立即拿出注册资金,也属于责任。应该适用,不能重复负责。不能说创业单位愿意拿出注册资本就可以反复承担同样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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