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利转让」 专利转让的具备条件是哪些?
发布日期:2023-01-26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商标专利转让:专利转让的条件是什么?爱求知的人
专利法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书面形式和登记及公告是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未签订书面形式或未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商标专利转让:为什么要转让专利?爱求知的人
1科技成果转化 专利本身技术含量高,经济价值高,前景广阔,而专利权人本人没有能力将其开发成产品时,若该专利技术被有实力的企业或者个人相中,则可经双方协商之后转让。 比如据统计著名的苹果企业除了每年技术研发费用在数十亿美元之外,也通过大量的企业兼并收购了大量的专利技术。 据称其核心技术大部分都是通过转让获取的。 2科技项目 这就有一点“中国特色”,一方面为了鼓励经济转型,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都设立了大量的科技型项目,申报成功后企业将获得免税、现金奖励等一系列的奖励。而申报这些科技型项目的前提就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 另一方面我国每年申请的大量专利因为申请人的能力不足不能做成果转化,有供需关系就催生了这个市场的蓬勃发展。 3个人职称评定 很多科研人员或者高校老师,在评定职称的时候都有一定的专利要求。 4企业评级 某些行业评定资质的时候,会有专利方面的要求,而有的企业研发能力不足,自然需要通过技术转让来解决这个燃眉之急。 5升学、留学、留户口 某些国内高校招收研究生,某些国外高校审核留学申请会因专利给予学生一定的加分,还有一些大城市如上海对毕业生留户口也有专利加分的政策。 。 收起回答
【/s2/】商标专利转让:专利转让多久可以变更?爱求知的人
你好,首先我们来说一下什么是专利变更,专利变更就是专利权利人的变更。所谓的专利权,就是咱们专利的所有人,对自己的专利有任意的处置权,也只有得到专利权人的授权之后,我们才可以使用别人的专利,这便是专利的专属性。而专利权人将自己的专利转卖之后,就会涉及到专利权人的变更。那么专利权人变更时间是多久? 专利变更,一般叫著录项目变更,是指,专利的一些信息,比如,权利人,发明人,代理机构等信息,要变更的话,就得做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时间上,专利权人变更时间一般是15-30天,有时有可能会超过一个月。 进行专利权变更的,还需要交纳250元的费用,而变更的实际规定在15天到30天之间,但需要注意的是,有的情况下可能会超过一个月。 收起回答
商标专利转让:专利转让和许可有什么区别——百度知道
展开全部 专利许可是指专利技术所有人或其授权人许可他人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区、以一定方式实施其所拥有的专利,并向他人收取使用费用。专利转让是指技术成果由一方转让给另一方的经营方式。所转让的技术包括获得专利权的技术、商标,以及非专利技术,如专有技术、传统技艺生物品种、管理方法等。区别:专利许可仅转让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利,转让方仍拥有专利的所有权,受让方只获得了专利技术实施的权利,并没拥有专利所有权。通过专利权转让合同取得专利权的当事人,即成为新的合法专利权人,同样也可以与他人订立专利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 收起回答
商标专利转让:商标转让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自己之前处理过一些商标转让工作,整理了一下供题主参考吧,大体上分为三个部分:前期准备工作、商标转让的办理、后续需注意的事项。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一、准备工作
nn购买商标前,需要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如查询申请人的现状、商标现状及注册流程信息、稳定性分析、类似商标查询等。详情如下:nn1.了解标的商标和标的商标持有人
nn(1)目标商标注册信息
nn了解目标商标的注册类别和子类别。如果在目标商标的某个子类中注册的商品项目很少,购买该商标后,可以通过重新申请来扩展商品项目并获得授权。一般来说,在向商标局提交转让申请后,可以立即申请新的扩大商品项目(商标转让审查期为6个月,新的申请审查期为9个月,即审查期内新的申请一般已经被批准转让,其他项目可以以受让人的名义进行。nn(2)商标持有人信息
nn如果目标商标的控股公司已经倒闭,该商标的注册主体消失,该商标无效。但是,法律也给了商标转让一个宽限期。该商标在企业注销后一年内可以转让给他人。一年内未转让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商标。nn2.了解他人是否拥有目标商标的优先使用权
nn了解其他公司是否在运营或使用目标商标,并查询目标商标的使用情况。一般来说,其他公司可能会使用目标商标。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他们是否拥有商标使用权,在我们购买后判断是否会影响我们的使用(在先使用权),以及如何减少影响。nn(1)优先使用权的判断条件:
nna、在他人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过。
nn这是对用户使用时间的要求。如果不满足这个条件,就不会有“在先使用”,也不会有在先使用权,作为商标侵权的抗辩理由。需要注意的是,使用不限于现有用户的使用。如果存在业务继承关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使用现有用户作为继承者当然是可能的。被继承人以前的使用,视同现有使用者的使用。换句话说,以前使用的商标的使用时间以该商标的首次商业使用时间为准。nnb、在先使用的商标和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者近似。
nn一般情况下,如果以前使用的商标和注册商标在商标设计上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用户有权继续使用甚至申请注册该商标。以前使用的商标和注册商标构成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类似商标的,按照我国《商标法》关于在先申请和注册原则的一般规定,未注册商标不得继续使用,否则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但是,法律应保持诚信,不应禁止或制裁正当使用。因此,有必要在上述原则下创设一个例外,即商标在先使用权。nn在先用户必须在其商品上连续使用该商标。所谓连续使用,是指在先用户在自己的商品上不间断地连续使用该商标。
nn在先使用人在他人注册商标申请日前已经使用该商标,但无正当理由中断使用的,不得继续使用该商标。理由如下:第一,作为注册原则的例外,商标在先使用权是为了保护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如果在先用户的使用被中断,他将不再享有该商标的任何权益,因此不需要保护。第二,如果只是已经使用过的事实,在先用户在另一个人的商标注册后仍然可以重复使用,会从根本上动摇商标注册制度,不利于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利益。第三,允许使用中断后再使用,不利于维护正常的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所谓正当理由,是指由于用户的主观原因导致使用中断。有正当理由中断使用的,不视为缺乏继续使用的条件。如果商标在先使用的商品是季节性的,商标将被暂停使用。nnd、事先使用必须是善意的。
nn民法上的善意通常是指没有自己过错的无知。日本旧《商标法》也规定在先使用人必须是善意的,判例法和一般观点都理解为“不正当竞争中无恶意”。日本现行《商标法》采纳了这一观点,在立法用语的选择上,将“善意”替换为“不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根据英国判例,善意是指被告没有任何欺骗或借用他人已获得的良好声誉的意图的行为。由于商标注册是自愿的,其他人在申请商标注册之前可能已经实际使用了该商标。因此,在先使用人的商誉首先是指使用人在使用某一商标作为商标时,由于自己的过错,不知道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实际使用了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其次,由于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仅限于其认可的商品或者服务,当注册商标构成驰名商标时,在先用户会在不相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因此在先用户的使用不能说是“出于善意”。注册商标的图案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时,在先使用人将该图案作为商标在不相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除非在先使用人能够证明其对所使用的图案享有合法权利,否则不能证明其使用是善意的。nn(二)对在先使用权使用的限制
nn符合上述条件的,在先用户有权在不侵犯注册商标权的情况下继续使用该商标。但是,必须对使用权的范围和使用进行限制,以平衡在先用户和商标注册人之间的利益,稳定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具体如下:nn一、优先使用权的范围
nn在先使用权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就商标而言,在先使用人不得改变原商标图样,使其与注册商标更加相似。如果在先用户改变原有商标图案,使其与注册商标更加不同,这种改变应该得到允许和鼓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继续使用服务商标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用户“不得改变服务商标的图形、文字、颜色、结构、书写方式等内容,但为区别于他人注册的服务商标而作出的改变除外”。比如在先用户使用的商标是印刷的长城,注册商标是由手写的“长城”和“长城图形”组成。如果在先用户将商标“长城”的字体更改为接近注册商标的字体,或者添加“长城图形”,属于不当使用,应予禁止。nn行使优先使用权的方式
nn中国台湾省《商标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的区别标志”。日本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也有类似规定。日本学者将商标注册人的这一权利称为“为防止混淆而用标记主张的权利”,并依据日本商标法。根据第三十二条,本请求权的主体还包括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人。美国《商标法》还规定,专利商标主管人在准予同时注册的同时,应当规定商标所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方式和场所,或者相关商品的条件和限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继续使用服务商标的通知》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继续使用与注册人使用存在实际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解的,继续使用的用户在使用服务商标时应当添加地名标志,以区别于注册人使用的服务商标”。本文还认为,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防止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商标注册人有权要求在先用户在使用其商标时添加适当的标记,以区别于注册商标。如果不能正确标记,在先用户不得继续使用其商标。nnC.在先使用权的转让
nn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是对在先使用商标和注册商标现有状态的一种维护。如果允许在先使用权人单独授权或者转让其使用权,将破坏现有状态,改变在先使用权人与商标注册人之间的竞争关系,不适当地影响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使。比如在先使用权许可可能会影响注册商标专用权许可。因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继续使用服务商标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用户“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服务商标”,即原则上在先用户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nnD.商标在先使用权的地域限制
nn《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继续使用服务商标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用户“不得扩大服务商标的使用范围”。在修改商标法的过程中,也有关于商标优先使用权的条款,并有地域限制。商标优先使用权作为歧视商标权的原因,主要在于抵制商标注册人的侵权请求。在先用户在适当标注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其商标,以区别于注册商标,避免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只要符合这一区分,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就不会受到损害。因此,限制继续使用其商标的在先用户的地理范围是不合适的。nn3.将类似商标一并转让的原则
nn《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当转让在相同或者近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果不一起转让,很可能转让无效。这个问题很好解决。首先,搜索转让方的所有商标,很容易发现那些商标是相似的。类似商标法要求强制转让。nn(1)近似商标的定义
nn相似商标是指与两个商标相比,文字的字体、读音和含义,或者图形的构成和颜色,或者文字和图形的整体结构相似,容易使消费者混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就单词标记而言,一般需要音形意结合。图形商标主要以外观为准。一般来说,两个商标的相似性可以通过商标的音、形、意的近似来判断,但需要结合使用,具体要具体分析实际市场给予三者的权重。nn(2)近似商标判断原则:
nn一、易于区分的原则
nn购买者在市场上购买自己需要的某个品牌的商品时,总是把对某个商标的记忆或者这个商标在他脑海中留下的印象作为依据,但这种记忆和印象是不准确或者模糊的,购买者通常只记得该商标的某些特征。如果两个商标具有相同的特征,普通买家用普通的注意力无法区分,那么这两个商标就是类似的商标。nn二、主题相似性原则
nn两个商标是否相似,应该从整体上观察,这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方法。如果标记这个词很短,容易让消费者记住和识别,那么在观察它们在总体上是否相似时,应该采用一个广泛的识别标准。相反,如果商标由两个以上的字符组成,除了整体观察外,每个字符都要单独观察。nnc、孤立观察的原则
nn区分商标是否相似,不是把两个商标放在一起仔细比较,而是分开观察。孤立观察使一个商标的标记的某一部分的意义更强,使其余部分成为强意义的附加部分。这种情况下,一般买家很容易出错。特别是当一个商标的某一部分与其余部分没有密切联系时,往往用隔离观察来判断商标是否存在相似性。nnd、普及原则
nn一些驰名商标或驰名商标因其在相关公众中的认知度较高,具有较强的表明商品或服务原产地的功能。即使添加了此类商标的构成要素,也很难改变相关公众对其生产来源的理解,因为知名部分在表明其生产来源方面具有很强的作用。nn(3)判断标准:
nn(一)中国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但是字体或者图案、注音、排列顺序不同,容易使有关公众误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的,应当认定为近似商标。nn(二)商标由相同的外文、字母或者数字组成,只有字体或者图案不同,容易导致有关公众误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的,应当认定为近似商标。nn下列情况除外:nn1.商标由一两个非通用字体的外文字母组成,没有意义,字形明显不同,商标整体差异明显,相关公众不易误解商品或服务的来源。nn2.商标由三个或三个以上外文字母组成,顺序不同,读音或字形明显不同,无含义或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差异明显,相关公众难以误解商品或服务的来源。nn(三)商标由两个外文词组成,只有该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容易使有关公众误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的,判定为近似商标。nn(四)一个中文商标由三个以上汉字组成,只有少数汉字不同,整体无意义或者意义有明显差异,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判定为近似商标。nn但首字母的发音或字体明显不同,或者整体意思不同,使得商标整体差异明显,但相关公众很难误解商品或服务的来源。nn(五)外文商标由四个以上字母组成,仅有少数字母不同,整体含义不明显,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的,判定为近似商标。nn但最初的读音和字体明显不同,或者整体意思不同,以至于商标整体差异明显,相关公众不易误解商品或服务的来源。nn(六)商标文字、形状近似的,判定为近似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nn(七)商标发音相同或者近似,字体或者整体外观相似,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被判定为近似商标的。nn但含义、字体或整体外观明显不同,相关公众很难误解商品或服务的来源。nn(八)商标词含义相同或者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被判定为近似商标的。nn(九)商标词由重叠词构成,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的,判定为近似商标。nn(十)外文商标仅在单数和复数、动名词、缩写、冠词加法、比较级或最高级、词性等形式上发生变化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但表达的意思基本一致,容易让相关公众误解商品或服务的来源。nn(十一)在他人在先商标上增加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的,该商标为近似商标。nn(十二)在他人在先的商标上增加表明商品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地点的文字,容易使有关公众误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的,商标是近似商标。nn(十三)在他人在先商标上增加直接表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的文字,容易使有关公众误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属于近似商标。nn(14)在他人在先商标上添加起装饰作用的形容词或副词以及商标中其他意义较弱的词语,所表达的意思基本相同,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解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则该商标为近似商标。nn但意义或整体差异明显,相关公众很难误解商品或服务的来源。nn(十五)两个商标或者其中一个商标由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部分组成,且显著部分相似,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的,判定为近似商标。nn但总体意义明显不同,除了相关公众很难误解商品或服务的来源。nn(16)商标中完全含有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意义的文字标记,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属于一系列商标,误认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判定为近似商标。nn4.注意商标是否有部分驳回或驳回后复审
nn如果目标商标被部分拒绝授权,应该明确哪些子类被拒绝,被拒绝的子类是否正是我们需要的子类;如果目标商标被驳回后重新审定,需要了解驳回理由,判断商标是否足够稳定。nn5.双方联系协商
nn首先确定联系对象。方案一:直接联系目标持有者;方案二:商标申请时与代理机构联系。我们可以以代理的名义和对方沟通,所以如果暂时无法决定对方想要什么,可以说需要和委托公司沟通确认,可以等一下。如果持有人有意转让,可以让真正的代理机构沟通。nn二、商标转让的办理
nn1.商标转让公证
nn通常情况下,为了保证商标转让的顺利进行,缩短商标转让周期,商标转让一般是公平的。公平的商标转让不是强制性的。提交的转让协议没有瑕疵的,可以不进行公证。一般来说,涉及注册商标转让公证的情形大致有两种:一是当事人因互不信任而依赖公证机构对转让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二是商标管理部门认为转让行为有疑点,要求转让方提供公证书。但一般情况下,商标转让时会一次性提交公正的文件,因为商标局可能会补缴,导致转让处理时间延长2到6个月。nn2.公证后撤销转让
nn公证后,双方仍可撤回商标转让。是否公平与能否撤回没有直接关系。只要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同意,转让的商标可以撤回。撤回转让申请需要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同意,并在申请上盖章,也就是说撤回转让的商标必须经双方同意,不能单方面撤回。nn3.关于一起转学
nn近似商标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注册商标转让申请。如果对方不接受类似商标一起转让,这个条款会给我们带来很大的风险,所以前期不应该给对方很大一笔钱。虽然对方不能单方面撤回转让的商标,但如果对方拒绝将类似商标一并转让,则向商标局提交的商标转让申请视为放弃。风险是由相似商标一起转让的原则造成的。如果要规避风险,在订立转让合同时,必须将类似商标一并转让。如果最后对方拒绝将类似商标一并转让,导致商标转让申请被视为放弃,我们将非常被动。nnnn4.商标转让完成后,我们需要保留以下材料:
nn(1)与本商标有关的所有原始文件:
nn商标申请委托书原件nn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原件nn商标驳回或部分驳回通知原件nn商标复审委托书原件nn商标驳回复审受理通知书原件nn商标核准注册证书原件nn(2)商标转让过程中产生的原始凭证:
nn商标转让申请书原件nn商标使用授权原件nn商标转让合同原件nn商标转让委托书原件nn商标转让公证材料原件nn商标转让受理通知书原件nn商标转让核准通知书原件nn5.批准转移所需的时间
nn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转让人和受让人向商标局提出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程序由受让人办理。商标局可以在半年左右的时间内批准,向受让人出具相应的证明,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受让方真正享有商标专用权。现在转学时间大概在六个月到一年之间。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商标转让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转让方和受让方都需要提供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有效印章。如果材料是真实的,经过公证的,一般是没有风险的。如果材料有问题,许可证不好,或者公章不是原公章,都有可能导致过户不成功。最好对转让协议和转让方提供的许可证和印章进行公证,以证明其真实有效。nn换句话说,需要核实应均提供的营业执照和印章是真实有效的。在此基础上提交商标局后,等待半年到一年应该就能顺利转让,不会有问题nn第三,需要注意的后续问题
nn1.避免连续三年不用
nn《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因此,在获得商标后,应积极维护和经营,防止“退三”。nn(1)“退三”三年期限如何确定
nn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是指注册商标在其有效期内被停止使用,且该行为连续不间断超过三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nn自注册商标连续三年被停止使用之日起,自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之日起计算三年。nn1.商标权主体的转让行为不是商标的使用行为。nn2.转让后撤回的时间基准从商标被核准之日起算,而不是从受让方被核准之日起算。nn3.受让方在接受商标时应充分考虑商标被撤回或争议的风险。nn(2)使用服务商标的证据
nn商标局主要依靠服务合同和发票作为判断的依据。合同和发票中应明确品牌名称和服务类型,以具体服务项目为准。公司宣传(如网站推广)也可以作为证据,但只能作为辅助补充。如果只有网站信息没有合同、发票等证据支持,商标局不予认可。nn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有两个特点:一是面向消费者;二是能展示商标所指服务的真实信息和服务介绍。nn对于我们的商标,我们可以使用以下方法作为证据(基于性价比和可行性):nn1、在期刊、杂志或报纸等公开出版物上推广服务,出版日期结合广告内容可作为证据。但需要注意的是,作为证据必须是具有邀请性质的面向消费者的广告,但如果只是关于商标使用的声明或商业邀请,则不能作为证据。nn2.面向消费者设置在公共场所的广告,如地铁站灯箱广告、路牌广告等,广告合同与广告费用发票的结合也可以作为使用的证据。合同和发票这两个要素缺一不可。如果想加强效用,可以考虑请公证员公证。nn3.展览的证据:展览日志通常在展览时发布,日志上出现的商标可以作为极好的证据。另外,如果商标可以出现在展会上,那么在展会上拍摄的照片可以突出商标,以展会现场为背景,证明照片的拍摄日期。nn上述一个方面的证据很难证明商标的使用,所以我们至少应该在两个方面提供双重证据。具体来说,我们可以采用以下方案:nn每两年在报纸等公共出版物上做商标相关服务广告,注明商标的具体服务内容并注明联系方式,如标注网址(如果服务尚未推出,只能在网站上做相应的服务介绍),保留与公共出版物签订的广告费用合同和发票;每次展台上出现一个商标图案,拍几张突出商标图案的展览照片,广角拍摄,证明我们确实在当天的展览上出现并宣传了商标,在宣传册上介绍了服务,并让商标图案出现在展览的期刊上(出现商标名称和服务介绍)。以上两个证据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防止商标被“退三”,进一步可以要求公证员公证,进一步加强证据的效力。nn指定服务中商标使用的具体形式有:nn(1)商标直接用于服务场所,包括服务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铺装饰、员工服装、海报、菜单、价目表、彩票、办公文具、信笺抬头等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nn(2)商标用于与服务有关的文件,如发票、汇款单据、服务提供协议、维修证明等。;nn(三)商标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使用,或者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以及利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做广告的;nn(四)商标在展览会和博览会中的使用,包括印刷材料和在展览会和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其他材料;nnn(五)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nn最后需要注意的是,“退三”的实施条件还是比较严格的,只要注意维护,“退三”是不容易发生的。nn2.降低商标无效的风险
nn首先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已经获准注册的商标会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假设有两个授权近似商标。虽然彼此相似,但都是授权的。对任何一个未来的残疾人来说都是非常困难的。最后最有可能的结果就是两者共存,互不影响。退一步说,即使会有影响,也会在使用范围上互相制约。nn如果以后成为驰名商标,可以根据商标法中的驰名商标保护条款进一步对商标进行保护,可以忽略对方使商标无效的可能性。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商标无效的风险,应使用重要商标来提高其知名度。nnnn驰名商标保护条款:nn《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品的商标,是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nn申请注册的不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是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误导公众,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nn商标法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nn(一)该商标的相关公众意识;nn(二)商标使用期限;nn(三)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nn(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记录;nn(五)其他使商标驰名的因素。nn第五条根据《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商标注册和商标评审过程中发生争议,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请求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该驰名商标,驳回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商标注册。当事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明材料。nn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nn如果是服务商标,应该在初始阶段就出现在服务合同和发票上,作为继续使用的证据。同时,加大商标的宣传力度,尽快推出品牌,降低商标失效的风险。如果能成为驰名商标,即使以后其他人在其他商品类别申请,商标局也不会批准。nnnn其他:nn商标到期后一年内相同或相似的注册将被拒绝
商标专利转让:有哪些可靠的商标转让平台?
大概整理了一些。仅供参考。除了找这些平台销售,还可以加入一些当地的QQ交流群,包括联系一些当地的代理公司。基本上就是这些渠道。但如果选择QQ群直接与卖家沟通,一定要注意转移过程的正规性和安全性。毕竟商标转让和购物是有区别的,需要一定的专业性。顶呱呱平台小刘:十大主流商标专利平台评测,选择知产平台不再迷茫
商标专利转让:如何办理专利转让?需要什么手续?如何成功转让自己的专利?[/s2/]
首先要明确的是,专利无论授权与否都是可以转让的。没有授权时,申请权转移;授权后,专利权转移。1、公务程序和费用的转移所需材料:1、双方或双方委托的代理机构填写专利描述项目变更请求,描述项目变更内容为权利人变更。2.转让方(权利人)与受让方协商达成的转让协议(或证书)复印件。费用:公务费200元2.如何成功转让专利先说一个人不想自己实施或者不允许别人实施的情况下,如何成功转让自己的专利。首先要明确自己专利的价值,然后对比市场上同类专利的价格,给我们更准确的评价自己的专利,避免盲目报价,一方面方便找到真正的买家,另一方面也避免了报价低带来的利益损失。定价因素:属于哪个领域:领域越偏向,专利可能越稀缺,价格自然越高(主要目的是评价题目等。);保护范围:保护范围越大,专利被侵犯的可能性越大,其诉讼价值越大,所以价格越高(主要适用于市场主流产品的相关专利);权利的稳定性:权利的稳定性是指不容易失效,越稳定价格越高(主要适用于市场主流产品的相关专利);是否是独立的权利人:多个权利人往往意见不一,所以更难促成交易,交易金额需要分配,所以单个专利的转让价格不会太低;其他,欢迎补充。定价合理,可以通过各种渠道推广,如转账交易网站、QQ群、专利交易中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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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祝所有通过努力获得的专利都能实现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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