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代理记账」 金华会计代理记账:代理记账
发布日期:2023-01-29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金华代理记账:金华会计代理记账:代理记账包括哪些服务
一、服务内容:建帐、记帐、发票认证、针对性的提出合理避税方案,编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装订记账凭证,帐薄,报表,每年为代理记账的企业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协助处理税务、工商等相关工作;
二、需提供代理记账公司的材料:
1、收入发票:记账联
2、费用票:交通费,餐票,房租费发票,物业费发票,电话费发票,办公用品等等要开公司名称(全称)定额发票可以不用开公司名称
3、银行单据:上月的银行回单和银行对账单拿对公自助服务卡到银行自助终端机上打印或者是网上自行打印(打印当月的银行回单和对账单打不全)。每个月用回单卡到开户行或者网上打印会账单和回单
4、工资清单:包括人员名称工资额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每人3500以下不用交税)
5、成本发票:购货发票、原材料发票和劳务服务发票
特别提醒:每月1号-15号之间登录一下开票软件进行清卡操作最迟不能超过15号,只有完成清卡操作开票日期才会顺延到下一个月,否则金税盘会被锁死,无法进行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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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金华记账机构:义乌企业与国家记账机构在哪里?爱求知的人
金华义乌市北苑街道拥军路407号网商创业大厦C622室,义乌企邦电子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s2/】金华代理记账:代理记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爱求知的人
1、基于代理记账业务的, 为了充分肯定代理记账业务,1993年修改《会计法》时增加了“代理记账”规定,允许那些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委托有关的会计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账,从而首次确立了我国代理记账业务的法律地位。 2、根据最新的《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从而为代理记账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合法的中介机构。3、与此同时,为了具体规范代理记账业务,财政部于2005年发布的新《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代理记账的条件、代理记账的程序以及委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作了具体规定。 新修订的《会计法》再一次确认了代理记账的法律地位。4、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 。 收起回答
金华代理记账:金华代理记账多少钱-百度知道
财务|之家,对客户负责就是对自己负责,值得信赖。...
【/s2/】金华代理记账:代理记账难吗?
在财务公司工作两年半,从一无所知到精通会计。说实话很简单。出去正规企业会看不起你,因为一个财务公司的会计工作在老会计眼里是很粗糙的,因为现在大家看的都是钱,没有像以前那样的培训课程。老会计教你手工做会计,都是培训岗。如果他们知道原因,基本上就是会计培训。其次,我工作很忙。如果我遇到一个厉害的老板,只要你能,我会尽力让你多收账。但是,所有这些账户都与您的会计凭证挂钩,因此有工商税务事宜需要您处理。如果财务公司足够大,分工明确,可以避免。不过出来之后基本只能去小公司混了,会计还是不提高。以上都是我的亲身经历。现在已经从小公司辞职去考初级证书了。我觉得还是提高能力,多学习比较好。小资本家忽悠你,前景好,处理事情能力强,接触的企业种类多,都是骗人的。以上只是我的经验。
【/s2/】金华记账:注册一家公司要多少钱?
我在浙江金华 我们这边注册公司都不要钱, 代理注册公司的人都免费给你注册, 就是三章和代理记账要钱而已, 当然你不代理记账也不会给你跑 他们一套下来 2500就可以给你好了, 没地址这边提供地址, 地址也不要钱!~ 具体的可以私聊我哈!
金华代理记账:从32起无罪案件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10个无罪论据
从32起无罪案件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10个无罪点 copyright dedecms
【/br/】李泽民: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经济犯罪辩护律师、金牙大庄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庄律师网)经济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黄家波: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研究中心、金牙大形刑事律师团队核心成员(金牙大形律师网)
编者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笔者通过各种公共渠道搜索该罪的无罪案件,并在此基础上,从事实、证据、立案和起诉标准等方面寻找该罪的无罪论据。,用于实际交流。目录主要论点是: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获取客户信息的便利,将付款人介绍给财务公司借钱,属于利用工作之便,而不是利用负责、办理、管理金融业务的便利。不是以工作为导向,不属于“利用职务便利”2.1
主要论点:行为人虽然具有主体地位,收受他人财物,但在申请贷款过程中利用自己的关系进行调解,但没有批准贷款的权限,也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3.1
主要论点:行为人虽有收取他人财物的事实,但在双方后续合作中,以公司名义登记该财物并返还给他人。提供财物一方的行为实际上是“垫付资金”,收受人的行为不能视为“收受贿赂”4.1
主要论点:只有行贿人的证言或共犯的供述,并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被告人有受贿收钱的行为。因此,被告人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5.1
主要论点:当事人有罪供述的证据排除为非法证据,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6.1主要论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行为人收受贿赂,从事代理业务,不具备上述主体身份,不构成犯罪7.1主要论点:行为人虽有在经济交往中收取他人财物的事实,但以公司名义登记了该财物,但并未作为自己的,在双方后续合作中又将该财物补足给他人,故不能认定其主观上有罪。8.1 织梦好,好织梦
主要论点: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故意,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9.1
主要论点:行为人受贿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涉案金额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6万元“大额”标准,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0.1
主要论点:被告虽有受贿罪事实,但由于行贿人下落不明或死亡,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具体涉案金额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一,不客观符合主要论点是: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获取客户信息的便利,将付款人介绍给财务公司借钱,属于利用工作之便,而不是利用负责、办理、管理金融业务的便利。不是以工作为导向,不属于“利用职务便利”1.2参考文件: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行子楚第00348号1.3判断理由:关于被告人吴某某收受被告人王800万元以上的贿赂,被告人刘接受被告人王受贿13.35万元的指控鉴于控辩双方存在争议问题,我方综合判断如下:(1)被告吴某某、刘谋向被告王某某介绍高利润贷款客户是否属于“金融经营活动”。我国《刑法》第184条规定,银行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是,收受财物应当在“金融业务活动”中,即发送财物的当事人和接收财物的当事人应当分别代表银行金融业务的当事人。本案证据证明,王与汉庭公司向其他公司贷款,属于高利润的民间借贷,而非银行金融活动。吴某某和刘谋虽然是银行工作人员,但他们向王某某介绍贷款公司的行为并不是从事金融活动。在王某或汉庭公司与贷款公司的贷款关系过程中,吴某某和刘谋起到了中介作用。吴从王处获得800多万元,刘从汉庭公司获得13.35万元,实质上是两人通过贷款介绍获得的佣金。因此,吴某某和刘谋在向他人介绍客户和收款时,在金融业务活动中不主张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被告人吴某某、刘谋将借款人介绍给王某某并取得利息,是否利用职务之便。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就借款人未利用职务之便介绍王一事,提出了吴某某的辩护及辩护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客观要件之一,是行为人需要“利用职务之便”。所谓“职务便利”,是指犯罪行为应当以职务为导向。在这种情况下,意味着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负责、处理和管理金融业务。首先,本案证据显示,吴某某和刘谋向王某某介绍了贷款公司,知道贷款公司有贷款需求,王某某可以根据其银行工作人员身份提供融资,但这是利用工作便利获得的信息,而不是利用负责、办理和管理金融业务的职务便利。其次,“职务便利”应该是现实的,即行为人收受贿赂时所使用的职务必须是行为时现实的,而不是利用过去已经离职的职务或者即将上任的职务的影响。本案中,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及相关银行资料确认,吴约800万元的利息主要是通过介绍金威集团和龙河矿业公司在王处进行高利率借款而获得,且两家公司的借款行为发生在2010年以后。宝商银行出具的情况说明书和聘用文件确认,吴于2009年12月加入宝商银行。在指控涉及的借款公司中,金威集团和龙河矿业公司不是宝商银行的客户。虽然攀枝花中鼎泰贸易有限公司、攀枝花钛化工有限公司、四川沙磨实业有限公司是承包银行的客户,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吴某某收到的约800万元的款项中有三家公司支付的利息。因此,从其任职的实际情况来看,在宝商银行工作期间,不应该认为是利用职务之便介绍非银行客户向王借款。第三,作为宝商银行行长的吴某某和作为重庆银行业务员的对于王最终是否贷款给两人介绍的贷款公司没有决策权和影响力。能否达成贷款协议,主要看王与贷款公司能否就贷款金额、时间、利息达成协议,与吴某某和的职责无关。因此,吴某某和刘谋在本案中的行为更符合中介行为的特征,不属于“职务便利”。最后,吴某的供述和王某、刘某的证言证明,吴某收取的800多万元是从与王某事先约定的借款中获得的高额利润分成,该部分是以介绍该款项的利润为基础的;刘收到的13万余元也是汉庭公司向他介绍用钱公司的行为。按照约定支付的费用与吴某某、刘作为银行工作人员的职责无关。综上所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吴某某和刘谋利用银行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从事金融活动收受金钱。2.1
主要论点:行为人虽然具有主体地位,在申请贷款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自己的关系进行调解,但没有批准贷款的权限,也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2参考文件: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易发兴重耳字第5号2.3
同时,熊某某要求发放贷款后,必须将贷款归还熊。之后,刘金华伪造虚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向信用社申请贷款400万元作为抵押物。在贷款的申请、调查和审批过程中,熊某某找到了时任青塘信用社主任的廖、信用社业务拓展部主任龚智辉、信贷管理部主任,请他们协助办理贷款事宜。2010年2月1日,骗取的400万元贷款发放成功,熊某某立即前往,要求用发放的贷款偿还熊某贷款70万元。事件发生时,贷款已经到期,刘金华未能偿还贷款,失去了偿还能力。上诉人熊某某收受刘金华4万元,向刘金华索要12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熊某某提起上诉,辩护人辩称熊某不接受4万元,要求赔偿12万元,不符合事实,本院不予受理。但上诉人及其辩护人认为熊的身份不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的意见。本院认为,熊作为安华信用社人力资源部主任、工会党委组织部长,无权批贷,并未利用职务之便直接为他人谋取利益,仅利用其身份从中斡旋。虽然收受了他人财物,但不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熊某某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适用我国刑法第388条关于调解贿赂的规定。根据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构成犯罪,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熊某某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这一辩护理由有效,本院采纳。3.1 内容来自dedecms
主要论点:行为人虽有收取他人财物的事实,但在双方后续合作中,以公司名义登记该财物,并将该财物补足给他人。提供财物一方的行为实际上是“先行”行为,收受人的行为不能视为“收受贿赂”。3.2参考文件: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平计中字第140号3.3
判决理由:2007年4月28日,平顶山育英祥贸易有限公司授予其公司的综合建筑施工项目,被告胡平春作为公司董事长与工程承包人杨xx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根据被告胡平春的提议,杨xx向被告胡平春支付人民币15万元,然后被告胡平春购买了一辆雪佛兰轿车(车牌为于DE5553)。我们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平春作为一家非国有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将杨某某以公司名义以15万元购买的汽车进行了登记,用于公务。主观上,他没有受贿的意思,客观上,他没有把车当成自己的。杨xx表示,胡平春表示,他收到的15万元将在项目启动后补充给杨xx。因此,杨某某提出15万元购车款,实际上是对企业的“垫资”行为,故上诉人胡平春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上诉及答辩意见,本院予以受理。4.1 dedecms.com
主要论点:只有行贿人的证言或共犯的供述,并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被告人有受贿收钱的行为。因此,被告人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4.2参考文件: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7刑一号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仲美法钟惺字第122号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杨字第81号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冬儿发行子楚第1914号张家界市永定县人民法院(2015)张定兴子楚第192号4.3裁决理由:(1)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7罚1号论刘是否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刘自始至终否认收受于50万元现金。公诉机关指控其受贿罪的主要证据有:证人(行贿人)余某的证言、证人姜某的证言及两份会计凭证。姜作为公司股东,两次听取于关于向刘行贿的情况,其证言是转证,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是,这两份会计凭证没有生产者的签名,无法核实这两份付款的来源和目的地。两张凭证记载的金额(23万元、31万元)与俞供认向刘行贿的金额(20万元、30万元)不符,只能证明俞支付了两笔费用,不能证明刘接受了两笔款项。因此,本案中指控刘受贿罪的证据仅是行贿人余某的证言,属于孤立证据,不足以认定刘犯受贿罪和送钱罪。再审后,补充侦查不能补强证据。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刘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证据比较单薄,存在缺陷,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符合刑事证据唯一性和唯一性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性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原审判决应当依法改判。(2)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梅中发刑终字第122号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钟xx指示上诉人肖xx向林xx追加费用45万元,并认定上诉人钟xx从中取得25万元,存入银行20万元。只有同案被告肖xx的供述和汇款人林xx发送的证据记录没有其他证据证实,证据之间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此,认定的事实是不恰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因此,上诉人钟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的理由和依据是充分的,应予采纳。(3)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阳字第81号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就收受王某某、王某某2万元利益费一事提出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调查,王某某受贿的证据仅是证人王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而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间接证据严重缺乏, 如两人挖铝土矿具体施工的相关情节、2万元贿赂的具体来源、向村集体上交“资源补偿费”的情况、王xx阻挠两人挖铝土矿的行为以及为两人牟利的事实等。 ,被告王某某的供述不能证实被告事实。此外,证人穆xx的反证被反对,现有的立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原审判决认定王xx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证据不足。本上诉理由由本院确立并采纳。(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冬儿发行子楚第1914号公诉机关主要以行贿人的证言为依据,指控被告人叶某某收受他人财物,缺乏其他证据证明。而且以上每一种犯罪的时间、地点、行贿人都是不同的,每一种犯罪中的行贿人都不是自己犯罪的证人,是独立的,不能互相证明。由于行贿人承包了祥云公司的出租车,与祥云公司存在利益关系,行贿人的证言真实性和可信度较低。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证据不准确、不充分。此外,本案无证据证明被告叶某某如何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因此,指控被告人叶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家界市永定县人民法院(2015)张定兴子楚第192号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在火车站广场周边环境改造工程拆除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三次收受他人财物。庭审发现,其他工作人员参与了房屋测量等拆迁活动。公诉机关认定谭有“照顾”、“增加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增加补偿单价”、“为他人谋取利益”等犯罪事实。每项指控仅使用被告人谭的供述和一名证人的证言,未使用其他证人的证言和书证作为支持。而且公诉机关认定谭骗取国家拆迁补偿的行为为诈骗罪,实际上否认谭在安置部门的工作有职务行为。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5.1 内容来自dedecms
主要论点:一方当事人认罪的证据排除为非法证据,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5.2参考文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豫发刑字第7号5.3裁决理由:法院认为,根据胡福松和陆XX在调查阶段的供述和证言,虽然胡福松提拔陆XX为桂林信用社主任,陆XX送钱表示感谢,但2000年12月8日,胡福松只是林州信用社的副主任,陆XX被评为先进多年,工作成绩突出。没有证据证明胡福松是如何利用副局长的职务之便对陆XX的升迁给予照顾的,两人都推翻了原口供,在陆XX被调任槐树池信用社主任的问题上,虽然当时胡福松已经是林州信用社主任, 现有证据只能证明胡福松正常履行职责,并出具了任免通知,但没有证据证明陆XX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明确要求,或者胡福松对陆XX有特殊照顾。 2003年2月1日是春节,2003年2月11日陆XX调到槐树池信用合作社。2003年春节前,陆XX给胡福松发了5000元,接近调岗时间,但陆XX一直没有确认发5000元是为了让胡福松在调岗中照顾好自己;胡福松没有坦白自己知道陆XX是为了在调岗中获得关注而给自己寄钱,也没有坦白自己在调岗中如何利用职务之便为陆XX谋利。根据李二x在调查阶段的供述,虽然在日常工作中有送钱的事情得到胡福松的支持和照顾,但对事实并没有确切的支持和照顾,胡福松也没有做出相应的供述。李二x在送钱的时候没有向胡福松提出具体要求,胡福松也没有向他做出任何承诺。其实李二x并没有升职调整。综上,原审判决认定胡抚松利用职务之便为陆XX、李二x谋取利益的证据不足。胡福松投诉李二x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应予采纳。关于检察机关的书面审查意见,经调查,检察机关认为,胡福松从陆XX、李二x处收受人民币5.4万元现金的事实是有效的,陆XX、李二x汇款时没有求助,胡福松的四项有罪供述(超期羁押期间所作)应排除在外。裁判结果如下:1.撤销我院(2008)豫发刑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安经中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书、银都区人民法院(2007)银经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二、被告胡福松无罪释放。第二,主体不符合6.1主要论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行为人收受贿赂,从事代理业务,不具备上述主体身份,不构成犯罪。6.2参考文件: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4)顺庆刑初字第88号6.3裁决理由:......(4)2012年6月,恒信公司取得了南充市龙门中学教师公租房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权,被告张某某联系公司取得了该项目的实际招标代理权。在组织投标过程中,他接受了投标人姜的10万元利益费,以帮助他中标。被告张某某联系龚,帮助其中标。开标后,被告张某某将6.5万元人民币交给龚。其中,5万元用于贿赂评标专家。(5)2012年7月,恒信公司获得了西充中学多福校区教师周转房项目的招标代理权。被告张某某取得该项目实际招标代理权后,在招标过程中接受投标人王的利益费12.84万元。被告张某某向被告龚行贿6万元,用于贿赂评标专家。(6)2011年4月,南充市大型避难项目招标代理公司被认定为重庆大正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正公司)后一天,李某某将该信息告知被告张某某,二人合谋通过张某某获取实际代理权,谋取非法利益。经大正公司南充负责人批准,在组织投标过程中,张某某从投标人姜某某处获得利益费18.8235万元,并帮助中标,其中李某某获得9万元,其余为个人所得。非国家雇员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雇员。被告人张某某虽联系代理公司,实际从事代理业务,但实际上不具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不具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身份,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三,主观上不一致7.1主要论点:行为人虽有在经济交往中收取他人财物的事实,但以公司名义登记了该财物,但并未作为自己的,在双方后续合作中又将该财物补足给他人,故不能认定其主观上有罪。7.2参考文件: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平计中字第140号7.3
杨xx表示,胡平春表示,他收到的15万元将在项目开工后补给杨xx。因此,杨某某提出15万元购车款,实际上是对企业的“垫资”行为,故上诉人胡平春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上诉及答辩意见,本院予以受理。8.1
主要论点: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故意,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8.2参考文件: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孝感中证字第00021号8.3裁决理由:法院认为,被告高某(高某为后湖社区书记)向程铮公司请求电梯业务违约赔偿。经调查,被告高某等人与程铮公司签订了电梯销售意向书,并与电梯经销商协商签订了协议,也发生了一些费用。公司违约后,被告高等人根据事实向公司提出违约赔偿请求。程铮公司郑某在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向被告高某等人支付了5万元赔偿金,原因既有怕得罪被告高某,也有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同时,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双方都存在求助、承诺、为他人牟利的事实。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高在主观上和客观上有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被告人高不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正确认定被告人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四、未达到“大额”备案标准9.1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主要论点:行为人受贿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涉案金额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6万元“大额”标准,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9.2参考文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刑终字第967号定远县人民法院(2016)刑初83号,1125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梅行提字第1号广元市理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802刑初61号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兴重耳字第56号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兴重耳字第58号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15)东兴子楚第66号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5)武兴初字第109号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775号01刑事终结罗平县人民法院(2016)云0324刑初63号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6)甘0102刑初字第119号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6)晋0702刑初字第146号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第45号刑事终结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刑终字第312号0510.1
主要论点:虽然被告有受贿事实,但由于行贿人下落不明或者死亡,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具体涉案金额符合立案追诉标准,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0.2参考文件: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刑初291号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抚中刑二炕字第00010号10.3判断理由:(1)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金0111刑初字第291号2010年9月至2010年11月,被告人张启新在亲属葬礼期间,以收受礼品的名义,非法收受齐国庆现金12万元,利用职务之便为其谋取利益。被告人张启新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首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启新本人承认犯罪,但根据刑法理论,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有罪;其次,本案关键证人张毅已经死亡,无法形成证据链,无法证明被告人张启新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我们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人张启新在亲属葬礼期间收到了齐国庆委托的礼金,现有证据不能确认公诉机关收取的金额。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能成立。(2)中院(2014)抚中刑二炕字第00010号我们认为,原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默红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公诉机关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贿赂款的去向,也未能提供其他客观证据证明金默红收受贿赂款30万元。现在刘、朱某某失踪,仅凭他们的证言,证据链不完整,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仍有不可排除的合理疑点。因此,我院不会依法采纳公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一审法院按照从不怀疑犯罪的原则,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原审被告人金默红无罪,本院依法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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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于201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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