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理避税」 股权转让如何做避税处理
发布日期:2023-01-29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s2/】股权转让中的合理避税:股权转让中如何避税?-百度知道 展开全部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扩展资料: 股权转让流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公司股权变更所需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5、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注明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 股权转让细节 1、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2、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 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3、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权转让... 收起回答 股权转让中的合理避税:股权变更后有没有合理避税的方法 现在这种状况下,首先,你确定转让的价格是否有增值?如果没有增加,再看看企业的每股对应的净资产,如果每股对应的净资产基本是一致的,税务机关就拿土地增值直接征税是没有依据的。具体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9]285号 四、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所以,这里更多的是要给税务机关做好解释工作,取得他们的认同。 如果搞定,要接我喝酒~~~:) 别忘记采纳 收起回答其他回答:个人转让股份,溢价部分是缴纳个人所得税,20%的所得税,但是通过当地的税收政策,客户可以合理达到3.5%。这种符合性可以经受相关部门的验证和安全 【/s2/】股权转让合理避税:股权转让如何合理避税(个人所得税)-百度知道 展开全部 (1)利用“正当理由”实现低价转让股权根据67号文第十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同时,第十三条指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①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②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③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④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可见,股权低价转让,需要符合法定情形,从本质上讲这一条与第十条“公平交易”并不矛盾,也是为了让交易价值更加符合实际,但是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在形式审查重于实质审查的情况下,利用上述政策,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可以实现较低价格转让。比如,目前在国内外的大背景下,煤炭等能源企业运营困难,相关转让方可以借用上述第一条进行筹划;对于家族企业内部股份转让则可以通过第二条进行筹划;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第三条,具有很大的筹划空间,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相关协议进行“内部”低价转让;第四条则赋予了税务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也为部分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筹划空间。需要提醒的是,该筹划方法的运用,依然面临实质课税被纳税调整的风险。(2)恰当运用“核定”法67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了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种情形,并明确了核定的具体三种方法;对于转让股权原值,第十七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但是,对于核定方法,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实际上是把权限给了各地税务机关,从之前的各地实践来看,比如,陕西省税务机关会结合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银行存款日记账、实收资本(股本)账面记录、公司章程、等进行审核对比以核定原值,海南省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15%)核定计税成本。因此,对于部分近年来迅猛发展的行业而言(如房地产等),如果按照上述方式进行核定的成本大于实际成本,可以适用这一方法进行税务筹划,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然而,由于核定适用情形通常是在会计账册、相关计税凭证不完整的情形下,被转让股权公司面临相关会计制度、税收征管法处罚的风险。(3)变更被转让公司注册地,争取税收优惠或补贴为了招商引资,发展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国家及地方层面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数经济开发区都出台了财政返还政策。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股权转让属于“转让财产”所得,应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各地出台的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返还政策,实际上是降低了实际的税负率。2010年以来,针对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更是一度出现了所谓的“鹰潭模式”、“林芝模式”等,一大批股权转让方实现了成功避税,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元。利用税收优惠或财政返还进行税收筹划的基本做法通常如下:第一步,将转让公司的注册地址变更到目标地区,相应的调整经营范围,以满足特定的政策要求,同时与当地政府签署相关书面协议;第二步,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并按规定进行相应的税务、工商变更,缴纳税款;第三步,根据地方出台的政策及双方协议返还部分税款给转让方。但是,这种方法目前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除了以上三种方式外,在实践中,还有通过向第三方筹措“过桥资金”变债权为股权等林林总总的税务筹划方式,但大多都因操作有诸多不合规之处,潜藏的法律风险巨大,难以实际落地。在上述三种方案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税收优惠政策无效、地方承诺无法兑现、一般反避税被纳税调整等法律风险,尤其需要转让方在企业章程、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合同等文件中对涉税条款进行事先的筹划,鉴于《税收征管法》修改方案中已加入了事先裁定的规则,转让方更应该在重大交易之前通过税务专业人士的精心筹划,再去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裁定,在提高交易税务成本确定性的同时,争取最大的税收利益。 收起回答 【/s2/】股权转让合理避税:个人股权转让如何避税? 投资界大牛云集,有人以自然人名义投资,有人用有限公司,有人用有限合伙来投资,税收上各有什么不同呢? 其实是大有玄机! 以下按自然人投资和有限公司投资为例: 自然人投资模式 例如:投资项目A 100万,1100万卖出,投资收益1000万,期间各种费用超过300万; 投资项目B 500万,最终100万卖出,投资亏损400万; 因为是个人投资,所以期间费用不可抵扣,其他项目投资亏损不可抵扣,个人需要就单个项目缴纳收益个人所得税 需要支付的分红个税为(1100万-100万)*20%=200万。 目前中国的个人投资收益,只考虑赚到的钱的征税问题,没有考虑亏损时候的问题。 自然人投资项目,个人承担无限责任。 自然人不是家庭申报体系,各个家庭成员之间,各个项目之间的投资收益和损失不能对冲。 自然人投资,当年出现的亏损,不可以冲抵以后年度的收益。 有限公司投资模式 例如:投资项目C100万,1100万卖出,投资收益1000万,期间各种费用超过300万; 投资项目D500万,最终100万卖出,投资亏损400万;同时,公司还有其他各种费用300万; 因为是公司,所以收益和费用可以相抵,有限公司最终该项目收益为1100万-100万-300万=700万。 但是,考虑到项目D的亏损,以及公司的其他费用支出,该公司当年实际收益为700万-400万-300万=0元,当年无需缴纳任何所得税。 公司制可以帮助大家解决所有个人自然人投资带来的问题。 通过有限公司投资项目,可以通过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成功规避可能因为项目公司带来的进一步风险。 公司的各种收入和收益,可以被亏损和费用冲抵,各个项目和各个合伙人之间的收入和亏损也可以交叉使用。 有限公司当年的亏损,可以在未来5年内使用冲抵以后年度的收益,也就是亏损可以跨年使用。 最后投资收益到股东个人的时间使用捷税宝产品,综合税负率不超过7%,比着原本分红个税20%可是节省了不少呢。 总之,一个良好的投资架构和模式,将极大程度上帮助老板,创业者,投资人在不同阶段,控制现金流出,控制利润水平和税赋水平。 收起回答其他回答:根据你的说法,个人所得税有两个项目,一个是“财产转让所得”问题,另一个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问题。如何征税解释如下:1。个人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从股东中变更。”也就是说,公司股权发生变动,首先要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然后主动向地税部门申报纳税,办理个人股权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辆等财产取得的所得”。因此,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款“财产转让所得,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因此,股权转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为取得股权相关税费而支付的金额以及转让过程中支付的合理费用)(关于原值和费用的确定,纳税人必须提供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此外,所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为产权转让文件,双方按约定价格的万分之五(所含金额)缴纳印花税。股权转让应先缴纳印花税200万* 0.0005 = 1000元,再缴纳个人所得税(200万-100万-1000万)* 20% = 19.98万元。2.公司未分配利润1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股和分红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规定2。股份制企业盈余公积金分红属于分红和奖金分配,个人取得的分红金额应作为个人收入计税。所以,你享受公司未分配利润10万元。如果不分给你,还是属于股份公司的资产,不属于你个人的资产。所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已经分配到你的个人名下,你在缴纳10万元的时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在缴纳的时候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纳个人所得税= 10 * 20% = 2万元。如因股权转让,将贵公司原拥有的未分配利润10万元转让给新股东享受,新股东在领取该10万元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在缴纳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其他回答:个人转让股份,溢价部分是缴纳个人所得税,20%的所得税,但是通过当地的税收政策,客户可以合理达到3.5%。这种符合性可以经受相关部门的验证和安全 其他回答:由于税率固定,股权转让很难避税,用一般方法能减的税不多。【/h/】如果交了很多税,就要通过税目转移的方式来规避。比如成立合伙企业,将财产转让所得转为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收入,税率就会发生变化,然后通过减税、核定征收等手段可以大幅度降低。现在可以降到市场最低的1.1%左右。 【/s2/】股权转让中的合理避税:如何在股权转让中合理避税? 股权投资和股权转让的利润非常大,大的利润也意味着面临高额的纳税我们提倡依法纳税,做诚实的纳税人。但是20%的税率真的太高了!那么,怎样做才能减轻税负,个人股权转让如何避税才算合规合法呢?下面分享一些合理的股权转让避税方法。1 .利用股息降低股权转让的退出成本个人股东对其持有的股权进行分红时,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或其他组织持有的股权分红,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所以股权转让撤销时,账面利润可以先以分红的形式处理。2变更为按出资比例优先分红《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可以按照出资比例约定不分红,也就是说优先分红在法律上是有效可行的。因此,在退出股权转让过程中,企业可以通过优先向退出企业分配利润来减少退出方的转让利润,从而减少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离岸公司投资国内模式为了设立多级离岸公司在中国投资,多级离岸公司可以合理避税。其股权结构一般设计为:设立一家离岸公司A-设立另一家离岸公司B-在香港设立投资公司C-在内地投资一家从事实体经营的D公司。股权转让撤销时,通过转让其中一家离岸公司,可以隐藏国内工业公司的股权变动。4 .减少公司净资产,降低股权交易税股权转让前一段时间(6个月至1年),通过增加坏账准备等财务安排,有效减少公司净资产;如果自然人股东仍然持有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份,可以通过商业交易,选择合适的交易和适用的税种,减少股权交易税的产生。5利用知识产权避税股权转让前,自然人预先持有的商标、专利或版权将增加公司资本。由于评估价格可控,会大大增加自身权益,进而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交易税。然后是考虑取得股权的成本和税收,是否可以增加抵扣,减少应纳税额。提醒:自然人必须以合法的方式避税,否则很容易构成偷税漏税,违法,损失越来越大。建议咨询相关专业人士,避免不知情的情况下违法。瑞安达财税专注于为企业提供专业的税务筹划、税务鉴证、专项审计、税务咨询、法律服务、金融服务、招商服务和品牌建设。拥有一支由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组成的专业团队,包括多名会计、税务、法律事务和人力资源方面的资深专家,拥有20多家国际专业合作机构和100多家国内财税合作伙伴。有兴趣来谈个五毛钱的吧~ 股权转让中的合理避税:亦舒股权转让如何避税-国内篇 "},"footer":"1.3K 热度 股权转让中的合理避税:亦舒股权转让如何避税-国内篇 最近有几个人问到股权重组的特殊税务处理,就在总局出台新文件规定其操作的时候,我在这里总结一下相关规定,供他人和我自己参考。(本条所有税费减免均指企业所得税,不包括流转税和行为税。在引用文件的原文下划线)其实国内企业股权转让纳税的比例很低,因为股息免税但股权转让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所得为免税所得: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所得;)即使是在死字最多的税务机关面前,只要股权转让先分配后转让,账面利润可以抹去,实收资本可以直接转让。一般来说,如果转让价格不低于所有者权益中相应的股份价值,税务局是不会纠结的,除非是有一定升值空间的房地产。例如,根据企业价值评估的方法,推导出企业价值,并与转让价格进行比较。一般只有反避税者才会用这么高(疯狂)的方法。(别问我为什么知道,最近推三桌管理的人早就崩溃了,T-T)此外,税务局在企业股权投资中只确认成本法,采用权益法的企业之间的差额计入递延所得税。但是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纳税的情况还是很多的,主要是大企业之间的重组。以下是对重组免税规定的总结。首先看股权重组特殊税务处理必须遵守的所有条件:(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主要目的不是减税、免税或者延期纳税。(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3)企业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被重组资产原有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不发生变化。(四)重组交易对价涉及的股权支付金额比例符合本通知的规定。(五)在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有三个主要要求1.符合具体规定的金额和股权比例(后面会逐项详细说明)2.此外,买方在12个月内不得改变企业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卖方不得将收购的股权转让支付(如果他本人在不到12个月内看到股权出售补税,在此次纳税中会有一定的损失)3.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以前这个要求是假的,基本可以忽略不计。但今年7号公告明确规定了涉外转让的合理商业目的后,这次48号公告也明确规定了内资企业的合理商业目的。个人认为,这部分变化是48号公告最重要的变化,标志着我国税法从模糊的自由裁量权向具体的操作手册转变。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税务处理的,应当在申报时从以下方面逐一说明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一)重组交易方式;(二)重组交易的实质性结果;(三)参与重组各方的纳税状况变化;(四)重组各方财务状况的变化;(5)非居民企业参与重组活动。看这五个条件,体会到什么才是真正合理的避税,就是什么都可以告诉税务局,确实可以少缴税,但税务局认为你的行为没有错。下面分几类说一下各种重组。1.无偿重组。其实没有考虑比有一个更麻烦。有考虑就装规定就够了,没有考虑就有太多的歧义,不过好在文件可以打补丁。1.企业法律形式的变化企业法定形式变更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和组织形式的简单变更,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其他重组除外。这个很简单,就是老板换一个风水顾问,就要改名字改地址,或者把有限责任公司转股份公司。但是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方面,企业由法人转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者注册地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应当视为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应当再投资设立新的企业。也就是说,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人变成了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干脆不纳税的人,那么就应该把他们当作老企业,成立新企业,解散清算后纳税。另一方面,因居住地变更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不能继续享受。比如西部开发中享受所得税减免的企业搬到东南沿海,新的地方没有这个优惠政策,那么他已经享受的所得税优惠就不能继续享受了。2.直接转账。今年40号公告具体明确了母子公司全资持股的分配(今年发布了三个公告,可见确实是热点)。本发行文件主要分为四种形式:(1)100%直接控制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母公司按照账面净值向子公司转让其股权或资产,母公司从子公司收到100%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含资本公积,下同)。母公司收购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由转让的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决定。(2)在100%直接控制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母公司按照账面净值向子公司转让其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未收到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抵缴实收资本(含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3)在100%直接控制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子公司按照账面净值向母公司转让其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未收到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或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抵消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根据转让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降低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4)在同一家或多家母公司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中,在母公司的领导下,一家子公司按照账面净值将其股权或资产转让给另一家子公司,转让方不收取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款项。转让方按抵消所有者权益处理,受让方按接受投资处理。简单分析一下:第一种是母公司向子公司分配资产支付对价,母公司安装和分配的资产价值计入长期投资,子公司接受投资。第二种是母公司不支付对价将资产转让给子公司,母公司的价值安装所分配的资产抵消实收资本,子公司接受投资。但这种行为感觉突破了套期保值和减少实收资本的会计规则。(弥补亏损,通过购买公司股份减少资本,回购股份奖励员工)。第三种是子公司无偿向母公司转让资产,子公司分配的资产价值被实收资本抵销,母公司是抵销子公司股权的计税依据。(类似于股权回购)四、一家子公司转让给另一家共同控制的子公司时,转让方按抵消所有者权益处理,受让方按接受投资处理。(再次突破会计规定,感觉操作空间这么大。)2.有偿重组。(一)企业债务重组分为其他重组方式和债转股。选择其他方式重组,债务人: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50%以上,可在5个纳税年度内统一计入每年应纳税所得额。债权人根据差额确认坏账损失。选择债转股:债权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的收入或损失暂不确认,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由原债权的计税基础决定。债务人:59号通知未提及,但公告第48号附件一《企业重组所得税(债务重组)特殊税务处理报告》最后部分为“未经债务人确认的债务重组收入”,说明债务人可能不包括所得税特殊税务处理后的债务重组收入。(2)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股权总额的50%,收购企业在股权收购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按以下规定办理:1.被收购公司股东取得被收购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按照被收购股权的原计税基础确定。2.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按照被收购股权的原计税基础确定。3.被收购企业和被收购企业原有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及其他相关所得税项目保持不变。由于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应税价值是由被收购方的计税基础决定的,有朋友问我,那么股权置换中双方的换股比例是50%以上。谁是收购方,谁是被收购方?个人认为,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企业可以按照最符合自身利益的方法,约定谁是被收购方。(三)资产收购,受让方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总资产的50%,且受让方在资产收购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按以下规定办理:1.转让企业取得的受让方股权的计税基础,按照转让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2.受让方取得的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转让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股权换资产,谁是资产的转让方,谁是资产的受让方一目了然,不存在股权收购的麻烦。(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企业合并时支付的股权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未支付对价的,可按下列规定办理:1.被合并企业接受的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按照被合并企业原计税基础确定。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有关所得税事宜,由被合并企业继承。3.被合并企业可由被合并企业补偿的损失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被合并企业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期限最长的国债利率。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按照被合并企业原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弥补往年亏损时,盈利企业与亏损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按比例限定(主要是防止特殊亏损企业利用亏损抵扣税款,但特殊税务处理根本不让抵扣)。但是对于亏损企业与盈利企业合并没有规定,仍然不够严谨。(五)企业分立时,被分立企业的全体股东按照原持股比例取得被分立企业的股权,被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实质性经营活动,被分立企业股东在企业分立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被分离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由被分离企业原计税基础确定。2.被分立企业分立的资产所对应的所得税项目,由分立企业继承。3.被分离企业未超过法定赔偿期限的损失,可以按照被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被分离企业继续弥补。4.被分离企业股东取得被分离企业股权(以下简称“新股”),需要部分或全部放弃被分离企业原有股权(以下简称“旧股”)的,“新股”的计税基础应当通过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果不需要放弃“老股”,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以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直接确定“新股”的计税基础为零;或者将原来持有的“老股”的计税基础按被分离企业净资产总额的比例降低,然后将降低后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给“新股”。重点看第四点,假设甲公司分为乙、丙两家公司,甲公司注销,股东甲只拥有乙公司的股票,甲公司所持有的乙公司的计税基础是甲公司股票的计税基础。假设D公司继续分离E公司,股东B以D公司相同的股份数拥有相同比例的E公司股份,那么B公司可以选择E公司的计税基础为0,D公司的计税基础不需要改变。也可以选择分离前E公司净资产与D公司净资产的比例,降低D公司股票的计税基础转移到E公司股票的计税基础。(六)重组交易各方不按本条第(一)至(五)项确认交易中股权支付的相关资产转让收入或损失的,非股权支付仍应确认当期相应的资产转让收入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收入或损失=(转让资产公允价值-转让资产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转让资产公允价值)最后,如果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但非股权支付金额低于15%,或者按照转让资产公允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乘以非股权支付与转让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计算收益或损失,该怎么办?总之国家便宜没那么好,特殊的税收待遇基本上是一方不认收入,另一方不认损失;权益不确认收入,但非权益必须确认。但即使这样也能为被迫重组的企业减轻很大一部分税负,有时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