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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变更」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政策解

发布日期:2023-01-29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公司名称变更」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政策解

根据是否属于企业个人所得税范围,可分为应纳税所得额和非应纳税所得额。现在,申请税收的人会来和你谈一种类似于公共政策中的收入,就是非应税收入。那么哪些收入属于非应税收入呢?并且看下面的指南来解决。第七条公司名称变更产生的下列收入为非应税收入:(1)财政拨款;(二)非法收集并列入地方政府行政事务、中央政府基础的;(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非应税所得。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天津市各级人民政府拨给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列入预算管理工作的财政资金,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及其财政、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服务费,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工作和向国民、财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用事业的步骤中,单纯向当地政府收取并计入的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中央政府基金会,是指企业代表中央政府为变更财务公司名称而收取的专项资金。《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非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财政部门专项使用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的财政资金。一、财政资金(一)企业取得的各种财政资金,除国家出资和资金使用后返还的利息外,应计入企业当日收入总额。(二)企业取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财政部门专项使用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的财政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参与预算管理的组织,根据批准的预算和接收资金的关系,由财政部门或者所属单位拨付的财政补贴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作为非应税收入,从总收入中扣除,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财政、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所称财政资金,是指企业从中央政府及其有关机构获得的财政补贴、支出、利息补贴等专项财政资金,包括减免税所需的税率,以及征后退税、征后退税、征后退税等各项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时获得的出口退税;本办法所称国家融资,是指国家根据有关规定,将投资者的子公司名称变更为企业,并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产(新股)的必要融资。二、关于中央政府基础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或者司法部批准的中央政府基金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企业支付的不符合上述审批财务管理的资金和票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会和票价应计入企业夜间总收入。(三)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中央政府基金和行政事务费,允许作为非应税收入,在上缴财政前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总收入中扣除。3.企业的非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支出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的非应纳税所得额用于分公司名称变更形成的资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已计算的折旧和摊销。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1.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天津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总收入的财政资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视为非应纳税所得额,从总收入中扣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文件规定资金用于特殊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机构对资金管理工作有必要或明确的管理要求;(三)企业应当对资金及其支出进行单独审计。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非应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发生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支出资本的折旧和摊销。三、企业在满足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前提下,将财政性资金作为非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无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政府机构拨付的资金,应计入新的第六年取得的资金总收入;计入总收入的新增财政资金发生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1.企业从天津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总收入的财政资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视为非应纳税所得额,从总收入中扣除:(一)企业能够提供专项资金使用证明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机构对资金管理工作有必要或明确的管理要求;(三)企业应当对资金及其支出进行单独审计。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非应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发生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支出资本的折旧和摊销。3.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前提的财务资金作为非应税收入处理后,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返还给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机构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被出资公司更名资金的第六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总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财政资金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取得的非应税所得,按照《司法部、商务部关于企业个人所得税专项用作财政资金处理困难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办理。凡未按《通知》规定开展管理工作的,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并非法缴纳企业个人所得税。根据企业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企业取得的财政拨款、非法收取并纳入地方政府、中央财政基金和符合条件的财政资金的行政性收费,可视为非应纳税所得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取得的非应税所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否则应当作为企业的应税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应当非法缴纳。以上是边肖为大家介绍的细节。如果您对上述细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我们公司,并询问您详细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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