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公司难」软件产品的开发和销售有何增值
发布日期:2023-01-29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答:《司法部、商务部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明确规定:(1)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白行开发制造的软件产品,按17%征收增值税后,具体增值税税率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时退税政策。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销售本地化后难以出口的软件产品,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退税政策。本土化改造是指新的设计、改进、转换等。出口软件产品的简化不包括在内。3 .委托纳税人开发软件产品,版权属于受托方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者属于两国共同所有,不含增值税;纳税人经国家版权局登记后在销售时转让全部版权和产权的,不征收增值税。(2)软件产品的定义和分类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计算机系统程序及相关文件和统计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系统软件产品、信息技术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计算机硬件和工厂并与之一起销售的软件产品,构成计算机硬件和工厂的枢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