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公司注销」实现公司名称专用权的方式二
发布日期:2023-01-29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公司名称专有权的实现方式有三种,一种是转让和使用。公司名称可以转让吗?答案应该是肯定的。也就是说,公司名称权虽然具有一定的人身权特征,与公司“体”密切相关,但另一方面,公司名称权具有较强的财产性,可以给公司带来个人财产和个人利益,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应该允许转让。第二,根据欧美一些主要国家的法律,公司名称的转让也是在前提下允许的。《奥地利商法典》第23条明确规定:“银行用于营业的,公司终止与军队的业务,不得转让。”韩国《商法典》第25条也明确规定:“只有在业务废止或业务完全开展的情况下才能转让。”但是,公司转让名称的,应当进行登记和重新登记,并且不对第三方承担责任。对此,韩国、韩国等股份制公司几乎都有同样明确的规定。公司名称转让还应符合以下明确要求:(1)公司名称只能转让给一个受让人,不得同时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享有和单独享有。公司更名后,不得再次使用其名称;(2)公司名称转让时,如需按时报相关部门审批,必须报相关部门审批,否则不得转让。转让时,两国应每月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公司名称登记或注销登记;(三)公司属于某一地区(省级地区内),仅在本行政区域内转让名称的,可以整体转让其业务,也可以部分转让其业务。但如果公司名称在国内和台北命名,被终止公司在全省、国际或大部分行政区取消命名,公司名称只能随公司整体业务转移而转移,不能随部分业务转移而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