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的期限
发布日期:2023-01-29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商标异议期如何计算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的必要程序。任何人都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商标异议实质上是双方对商标认定发生争议,请求商标局作出行政裁决的行为。初步核准的商标受到异议后,其权利将处于不确定状态,在作出生效的异议裁定或司法判决后,才能确定是否核准注册。同时,商标异议期的规定还涉及到一系列后续程序中的各方利益,如注册商标专用权能否生效及其生效的起始日期,注册商标续展后的专有权起止日期等。因此,确定商标异议期的起始日期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人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实践中,商标初审公告后的第二天一般作为异议期的起始日。商标异议应该如何处理
1、商标异议,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商标公告后提出的不同意见,请求商标局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 异议人是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异议人,初步审定的商标称为被异议商标。 2.必须在法定异议期限内提出 为了保护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利益,提高注册效率,《商标法》规定了异议期限,即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 3.需要提交的文件 一、提交商标异议申请。 b、商标异议如果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应附商标代理委托书。 c、有明确的异议请求、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 如果反对者提供的反对文件中有外国文件,必须翻译成中文。 商标局对补正后的异议材料不予受理,异议不成立的,异议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将拟补正后的材料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 商标局收到异议后,如果符合异议程序的要求,经审查手续齐全,将发出《异议受理通知书》,并将商标异议副本发送给异议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异议通知和异议副本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何提出商标异议?
《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任何人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上述规定规范了提出商标异议的四个问题。 首先是限制反对的对象。异议包括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以及经商标局驳回并应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这一限制表明,对已经初步审定但尚未公告的商标、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不得提出异议。这种限制的本质是问全社会是否可以批准已经商标局初步批准,商标评审委员会最终决定的商标注册。 二是将提出异议的期限限定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对初步审定后未公告的商标和自公告之日起已公告三个月以上的商标,不得提出异议。这一规定客观上保障了商标注册的正常进行,维护了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利益,给了想提出异议的人足够的时间获取初审时公布的商标信息。 三是规定异议的主体是任何人。作为行为主体的“任何人”是法律中最广义的概念,无一例外地涵盖了全世界所有的组织和个人。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对与异议对象相冲突的在先权利的尊重,赋予了所有想对异议对象提出异议的人“随时提出异议”的权利。实践中,未行使这一权利的是未及时获得异议对象信息的人,以及未缴纳商标异议费或不愿缴纳且不能免费授予的人。 第四是异议内容的规定。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说明异议内容没有限制。可以理解为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是真正意义上的“无话不说”,给了反对者最大的民主。“异议”一词的本义是“不同意见”,但在商标异议中,则是一致反对,无一例外,主张在初审中公布的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在实践中,异议的内容来自于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缺乏显著性、违反《商标法》第八条的禁止条款、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以前注册和以前申请的商标类似的商标、以欺骗或者《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所列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审查不当,直到应被遵守为止。由于没有限制商标异议的内容,它给了异议者最大的“言论自由”,同时,它把异议裁定的问题留给了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的理由是什么?
为什么商标局审查后公布的商标会受到他人的质疑,商标注册申请人往往不理解。应该说,初审公告后的商标大多在公告后三个月内被核准注册,但每年都会有一定数量的初审公告商标受到质疑。 其中一个原因是商标审查行为的局限性、主观性和不统一性,使得商标注册申请人盲目的日常商标审查无法得到彻底的纠正,一些恶意申请注册的行为无法得到彻底的制止。《商标法》在第一章总则和第三章商标注册审批中,对初步审查可以公告的商标作出了三条原则性规定,即第七条应当具有显著性,第八条不得违反禁止条款,第十八条不得与申请前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商标近似;《商标法实施细则》也规定了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经商标局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不违反上述规定的,可以初步核准并公告。这些规定作为商标审查的原则,是商标审查行为的规范,同时也使商标审查行为不可避免地具有局限性。这些规定明确指出,商标审查不涉及《商标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查原则以外的任何内容。注册商标申请人的抢注、模仿、抄袭、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等行为在商标审查中不能被制止。审查行为的主观性表现在审查结果的差异性上。可以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申请注册的一些商标是否缺乏意义,是否违反了禁止条款,是否与以前申请中相同或类似商品所使用的商标相似。商标评审委员会最终决定后应当公告的商标为商标局驳回的商标;由商标局首先公告的商标,经异议后,可以裁定不予注册。商标审查标准的调整使得具有相同特征的商标的审查结果有时会出现先批驳后批的现象;但是,当具有相同特征的商标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时,也存在这一类被反驳,另一类被准确认定的现象。这些事实不仅说明了审查行为的不统一,也证明了审查行为的主观性。商标审查的对象是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苦心设计的商标难以避免与他人多项在先权利发生冲突,具有很大的盲目性;但有些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明显带有恶意,如抄袭、模仿等。商标注册申请人行为的盲目性在审查中无法完全纠正,恶意行为无法完全制止。所以初审公布的部分商标被质疑是正常的。 第二个原因是反对者主观、盲目,有些明显是恶意的。例如,异议人认为初步审查中公布的商标与他人(包括异议人)此前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标,往往具有高度主观性;提出异议的人在看到公告上的商标信息时提出异议,但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其他在先权利并不了解或不甚了解,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盲目的。一些单位和个人出于商业利益,或者想获取不正当利益,对初审中公布的商标提出异议,明显是恶意的。反对者的主观性和盲目性是可以理解的。应该研究如何及时制止明显的恶意。 商标被商标局驳回,最终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应当核准并公告的商标,其理由仍然可以质疑,一是虽然最终决定应当是终局的,但其决定应当核准并公告,而不是核准注册。因此,最终判决宣告的商标仍然属于异议对象的范畴;二、最终决定是对商标局驳回的商标进行复审,但复审后公布的商标改变了商标局驳回申请的结论,仍然不能完全纠正商标注册申请人的盲目性,制止其恶意。 以上是边肖提供的商标异议期限。希望大家能喜欢!- 上一篇:2016注册商标流程-注册商标流程及费用
- 下一篇:商标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