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
发布日期:2023-01-29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
案件简介: 原告是国内知名生产企业,拥有“M”商标的专用权,该商标仍在有效期内。通过原告长期、广泛、广泛的使用和宣传,“M”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近日,原告甲有限公司发现,被告乙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丙鞋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使用了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非常相似的“M”字形,两种产品构成相同或相似的产品,使相关公众混淆了两种产品,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市场声誉影响和经济损失。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责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商标侵权行为;2.责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3.责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乙超市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在购买产品时检查了制造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文件,销售的产品正规合格,有合法的购买渠道。如果有必要承担赔偿责任,供应商也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C鞋业有限公司产品上的图形是否假冒“M”的注册商标图案,超市没有识别能力,被告也不知道其销售的商品是侵权商品,因此不存在过错,没有侵权的意思表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定原告A有限公司取得了“M”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该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为运动服、运动袜、运动鞋等商品。2010年6月8日,原告A有限公司从B超市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双“M”牌运动鞋,取得了发票,发票上加盖了B超市有限公司的发票专用章,发票上记载的商品名称为“鞋”,鞋厂为C鞋业制造有限公司..经比较,这款鞋鞋面上的数字与所涉及的“M”商标基本一致。 法院裁定: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A有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A有限公司购买的鞋子鞋面上的图案与涉案商标“M”相似,因此该鞋是侵犯涉案商标专有权的侵权商品。被告B超市有限公司作为本案涉及的侵权鞋的主要销售者,应当承担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法律责任。虽然B超市有限公司提交了相关的证明材料,说明了所涉及商品的生产来源和购买渠道,但作为销售单位,应该了解市场上所涉及商标的知名度。乙超市有限公司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主观不知道的法律情形,因此被告乙超市有限公司也应承担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A有限公司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不予全力支持。因此,作出民事判决,责令被告乙超市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鞋类产品,赔偿原告甲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并驳回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在具体审理过程中,本案涉及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者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法定免责情形下赔偿责任的免除。 被指控的侵权商品是否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仅限于注册商标和批准使用的商品。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与原告的“M”注册商标相比,被告侵权商品上标注的图形在成分和颜色组合上具有相似性,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侵权商品是原告生产的“M”系列产品或者认为其与原告注册的商品有特定联系。尤其是在原告“M”的注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知名度较高的情况下,这种误解会更加强烈。因此,被告侵权商品上的图形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图形,构成其标志的主体部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被告侵权商品上标注的图形与原告“M”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综上所述,原告是“M”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且该商标仍在有效期内,因此原告依法享有“M”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近似,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类似的商标,因此被控侵权商品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M”的商品。 B超市有限公司如何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不仅规定了侵权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还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免除。《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且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向提供者说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免除侵权人的商标侵权责任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他主观上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是侵权商品;第二,他能客观地证明出售的商品是合法获得的,并能说明提供者,两者缺一不可。 虽然B超市有限公司提交了供货合同、货运合同、发票、收据、供应商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但证明所涉及的货物是合法取得的,可以说明供应商。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卖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另一个前提,除了“证明货物是卖方合法取得并向提供者说明”的前提外,是不知道自己销售的货物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在这种情况下,A有限公司的“M”商标早已被认定为知名注册商标,在市场上知名度较高,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作为运营商,B超市有限公司应该知道这一点。b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不知道其销售的商品是侵权商品,明显不符合“销售不知道的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前提条件。因此,B超市有限公司不符合《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被告B超市有限公司作为侵犯原告A有限公司拥有的“M”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售者,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在销售时不知道其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也不具备免除赔偿的法律理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认定标准
认定或判断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过程有三个基本步骤: 1、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基本依据。 判断商标侵权能否认定或构成所考虑的所有因素都是围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进行的。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仅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准注册的商品。”。 显然,从这一规定来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仅限于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范围由两个因素决定:一是核准注册的商标;二、该商品经注册商标核准使用。二者结合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决定了商标侵权与被控侵权对象的比较标准,从而得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 2.确定指称侵权的具体客体。指称侵权客体的确定由两个因素决定: 首先是被指控侵权的商标 第二种是被指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 确定指称侵权的具体客体的意义在于确定和固化指称侵权的载体,为下一步与商标权保护范围的比较奠定坚实的基础。与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同等重要,是商标侵权的又一比较对象。 3.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确定被控侵权商标和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被控侵权商标使用的商品和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近似。 通过认定侵权的三个基本步骤,特别是将被指控的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认可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后,可以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怎么办
违反法律规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愿意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的工具,可以并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逾期不起诉或者不履行侵权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调解处理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金额;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上是边肖为大家提供的“侵犯商标专用权案”。希望大家能喜欢!- 上一篇:2016公司注册流程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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