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申请与保护
发布日期:2023-01-29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如何保护驰名商标
关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做出了严格的可操作性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第八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在大量类似商品上注册与其他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的商标的申请;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注销,但恶意注册没有期限。 第九条规定,在不相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并暗示该商品与该驰名商标注册人有关联,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的,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第十条规定,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可能引起公众误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注册;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注销。此外,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将商标称为驰名商标的,属于欺骗公众的行为,将视情节予以处罚。 此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近日明确规定,除知名商标所有人外,任何人不得将同一企业名称注册为知名商标。即使企业名称是在驰名商标认定前注册的,也是侵权行为,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上述规定表明,即使从国际标准来看,中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和力度也非常突出,反映了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过程中保护国内外知识产权的决心。然而,由于特定的历史时期,管理层似乎更重视对外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因为外国驰名商标在中国的频繁假冒已经成为一个非常敏感的国际问题。 事实上,按照上述规定获得的国外驰名商标的保护可能性和力度,不仅远高于国内普通商标,也远高于国内驰名商标,可见管理机关心态的倾向性。异常严格的管理规定只是这个时代酝酿的复杂心态的具体体现,从另一个角度出现了新的问题,其中最明显的就是这样的强有力的保护客观上为一些国外知名企业的非知名商标滥用驰名商标的保护效果提供了相当程度的制度便利,这就是所谓的驰名商标保护效果的搭便车现象。成为驰名商标有哪些途径
驰名商标是指被相关公众广泛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驰名商标是无形资产,是商品或服务的优良品种与良好的商业信誉的完美结合。它们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市场潜力,对消费者有很强的吸引力。在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争创驰名商标已经成为企业的共识。 《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商标使用期限;(三)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记录;(五)其他使商标驰名的因素。 为了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3年4月17日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下列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公众知晓该商标的相关材料。 (二)证明商标使用期限的相关材料,包括商标使用和注册的历史和范围。 (三)证明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的相关材料,包括广告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介的种类、广告数量等相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相关材料,包括该商标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相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面积等相关材料。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企业获得“驰名商标”称号的法律途径有五种: 一、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企业可以向当地工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商标驰名。经工商局调查核实后,逐级推荐上报,由商标局认可。 二是在商标异议程序中向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品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在中国未注册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驰名商标,不予注册,禁止使用。申请注册的不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是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造成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受损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企业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同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由商标局予以认定。 三是在商标争议程序中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企业认为他人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相关材料。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请求裁定撤销注册不当的商标时,应当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 四、在商标侵权行政处理过程中,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企业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市(地)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裁定。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以相同的商标再次请求认定。 第五,在商标侵权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认定涉案注册商标是否驰名。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据此,企业的商标权受到他人侵害的,可以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法院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的法律规定
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及最高法院的三个司法解释,即《商标案件审理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解释》、《关于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讼前和证据保全适用法律的解释》、《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外,我国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如下: 中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有三条关于驰名商标的条款。《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被视为我国驰名商标制度的核心条款和基本原则。《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五个因素,《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了驰名商标所有人主张权利的时间。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四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五款分别对《商标法》第十三条“不注册”和“不使用”的程序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六款规定了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的冲突。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进一步细化了这些规定。 以上是边肖提供的“驰名商标的申请和保护”。希望大家能喜欢!- 上一篇:广州注册分公司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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