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做转让
发布日期:2023-01-29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要求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当转让在相同或者近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未一并转让的,由国家商标局通知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一起转让”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公众的混淆和误解。如果注册商标所有人只转让一部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就会导致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使用两个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从而失去商标区分不同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作用,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造成市场混乱。当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不属于“一并转让”的范围。
办理注册商标转让手续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程序由受让人办理。因此,转让注册商标的,受让人应当向国家商标局提交《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书》。申请中的申请人应当既是转让人又是受让人,而不仅仅是受让人。受让人在提交《注册商标转让申请》时,无需同时向国家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证》原件,只需附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以便国家商标局妥善处理《商标注册证》上的事项。收到转让申请后,国家商标局对转让申请进行审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向受让方核准转让证书,并通过发布《商标公告》向社会公告转让情况。在实践中,“转让批准证书”应与商标注册证书一起使用。一般从办理转让申请到获得国家商标局的转让批准证书需要半年左右的时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申请商标转让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了规范商标转让,减少商标转让纠纷,避免虚假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1.申请商标转让时,除《商标转让/注册申请书》等材料外,还应提供能证明双方资格的加盖公章的有效文件复印件。
商标局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公证副本,对在国外形成的文件提供公证、认证副本,对在香港、澳门、台湾形成的文件提供相关证明手续。
二、申请人提供外文转学申请材料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文。中文译文须经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字盖章确认。
3.商标局对商标转让申请进行正式审查后,向受让方发出《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向国内(港澳台除外)的转让方发出《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
4.商标所有人发现其商标未经同意已申请转让并向商标局提交书面报告的,或者商标局对转让的真实性有疑问的,商标局可以向受让人发出更正通知,要求其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提供经过公证的转让协议或者转让人同意转让的公证声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5.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同意商标转让,请求商标局中止审查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司法机关的备案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根据这一申请,商标局可以暂停商标转让申请的审查程序。
六、商标所有人发现其商标未经同意已经转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商标局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作出商标转让的决定。
七、注册商标的转让,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受让人取得商标专用权后,方可申请再转让。转让商标申请权,受让人在取得转让批准通知书后,方可申请再转让。
八、本规定自2009年8月10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以上是边肖提供的“商标转让申请书”。希望大家能喜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