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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答辩流程

发布日期:2023-01-29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商标异议答辩流程

商标异议抗辩的程序

1.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文件后,一般会进行必要的正式审查。商标异议期限届满一个月后,将经审查合格的商标异议文件及相关材料移交给异议人,异议人自收到商标异议答复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答复。该由持不同意见者决定是否回复。 2.商标局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后,将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作出裁定。期满未答复的,商标局根据未答复的情况作出裁定,裁定结果形成正式文件,送达当事人。 3.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定。

商标异议抗辩的内容

商标异议抗辩是指商标异议案件的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反驳异议理由的法律行为。《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被申请人的答复应包括以下内容: 1.学科资格 必须是反对者或反对者合法委托的代理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答复商标异议的,应当附《商标代理委托书》。商标局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异议裁定,并作出异议裁定告知异议双方。 2.有明确的反对理由 针对《商标异议申请书》中的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应提出相应的答辩理由和证据材料。辩护理由和证据材料是否充分,将在异议案件中起决定性作用。因此,建议委托专业的商标律师事务所或代理机构。

如何回复和申请商标异议?

(1)商标异议权的证明 仅仅提供有争议的商标或其他在先权利的有效证明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对有争议的商标或者在先权利提供有效的证明,这是对方应当承担的最基本的举证责任。如果只有关于异议商标的相关信息,而没有异议商标或在先权利的有效证明,则为不合格商标异议申请。因为没有这样的证明,异议人难以作出答复,明显不公平;没有上述证明材料,异议理由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将失去基础;没有以上文件,审查员无法进行对比并做出裁定。 (2)反对理由 每一个审查员都要负责裁决异议的繁重任务,冗长而疲惫的异议理由无疑会增加审查员的负担。虽然商标异议案件具有很强的复杂性,但异议理由不能相同,但应简明、清晰、重点突出。具体而言,对异议理由的解释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 1.异议商标是注册商标 异议商标为注册商标时,异议人应当先将异议商标与被异议商标在声音、形式、含义等方面进行比较,然后得出两个商标构成类似商标的结论。比如“三菱”和“三边”,“黄冠”和“皇冠”发音相同或相近;“七彩”类似于“玉色”、“路飞”、“费霞”。“FLOWER”、“HAWK”和“eagle”的意思相同或相似。其次,异议人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的区分表,比较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异议商标批准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类似商品,进而得出属于类似商品的结论。最后,在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前提下,进一步指出两个商标已经构成类似商品中使用的类似商标,有争议的商标不应核准注册。 需要注意的是,异议人可以突破同类商品和服务歧视表的限制,对商品的销售场所、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功能、用途等诸多方面进行比较,指出两个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在上述方面(如“酒”与“啤酒”、“烟”与“烟具”、“汽车”与“轮胎”)具有共性,从而进一步指出两个商标的指定 2.异议商标是未注册商标 异议人很难以未注册商标对初步核准的商标提出异议。由于我国《商标法》实行注册和申请在先的原则,注册是获得商标专用权并受《商标法》保护的前提。未注册商标要在异议程序中得到保护,异议人必须证明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恶意的(俗称“抢注”)。完成这一证明过程的三段论是:“异议人在商业中实际使用异议商标+异议人知道异议商标的存在,并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该商标=异议人占居”。标有异议商标的商品、异议人对异议商标的广告和宣传(如宣传海报、各种媒体的广告画、发票等。)、销售、反对者和反对者之间的商业交易(如反对者向反对者或其代理人购买货物的文件,以及反对者是反对者卖方的证明等。).另外,异议人应当对异议商标的独创性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异议商标是普通或固定的文字组合,是普通或普通形状的自然生物,则更难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3.异议商标是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 由于我国对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实行主管机关认证制度,异议人声称异议商标是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的,必须提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有关证明或者证明文件。异议人要求将异议商标的保护范围跨类别扩大的,必须证明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异议商标批准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并且这种联系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异议商标只有驰名、原创,才能获得对各类商品或服务的扩大保护。如医药用“同仁堂”,“康佳”“长虹”“途”商标用在彩电上,“雅戈尔”用在服装上。 4.异议商标是驰名商标 国外异议者大多在提出异议时声称异议商标是驰名商标,这不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原因在于我国对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实行主管机关认定制度。代理人即使符合驰名商标的要求,也不应将外国注册人拥有的驰名商标称为驰名商标,这是维护法律和谐稳定的需要。但是,作为《巴黎公约》的成员,中国有义务对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异议商标给予相应的保护。因此,如果对方声称对方商标是驰名商标,代理人可以参考以下思路说明异议理由:一是根据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帮助对方提供异议材料(如对方商标的使用历史、广告宣传、销量、世界各国的注册状况等),证明对方商标信誉较高。其次,提供证明异议商标在我国受欢迎程度的材料,然后请求将其提到驰名商标的高度进行保护。最后分析异议商标的独创性,异议商标是否会给消费者造成混淆,是否会淡化异议商标,从而要求扩大对异议商标的保护。例如,彩色胶卷中使用的“柯达”(KODAK),饮料中使用的“可口可乐”(COCA-COLA)(COLA已成为一个通用名称)。 5.对手引用了其他优先权利 异议人申请被异议商标注册侵犯其在先权利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比如主张著作权(著作权)的,要提供作品的出版证明、创作证明、商标设计证明;主张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应当提供专利机关出具的权利证明;主张姓名权的,应当提供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登记证书。需要强调的是,异议人引用其他在先权利提出异议的,必须证明异议人是故意或者恶意申请被异议商标注册的,或者证明异议人的行为构成抄袭、模仿、抄袭、剽窃。如果反对者能证明他在商业上使用了引用的图形(作品)、名称和设计,就更有说服力。 “ELTAMTHRIN”是“溴氰菊酯”的别名,形成一个共同的名称,但反对者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 (三)异议材料及其补充材料 代理人应改变“越多越好”的概念,使异议材料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将与异议案件密切相关、具有说服力且可能影响异议裁决结果的异议材料及时发送至我局。例如异议商标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注册证书;实际使用,广告和销售等等。一般来说,注册证尤其是国内的注册证最有说服力,需要提供实际使用、广告、销售等证明材料。只有在证明异议商标受欢迎或被对手“非法占有”时。 由于缺乏对异议裁定期限和异议材料补充期限的规定,导致了异议材料可以随时补充的现状。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情况的存在对反对者是不公平的。尤其是在回复通知发给对手后,对手提交异议材料时,不公平性更为突出。由于异议人看不到补充的异议材料,无法对异议材料做出有利的答辩,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异议人的答辩权。这就要求代理人及时提交异议材料,既保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又尊重了被申请人的答辩权。 以上是边肖为大家提供的商标异议答辩流程。希望大家能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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