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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

发布日期:2023-01-29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

申请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注册商标

一、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 二、处理方式 申请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注册商标有两种方式: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在商标局备案。 (二)申请人直接向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提出申请。 处理过程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在商标局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所有在商标局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在“代理”栏中公布。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申请人可以遵循以下步骤: 准备申请文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文件→在编码窗口编码→在支付窗口缴纳申请费→查看商标局发送的文件 申请材料 (1)应提交的文件 申请人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的撤销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应注明撤销原因); 2.直接去商标注册大厅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盖章或签字。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主要资格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 3.直接去商标注册大厅的,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比对后退回);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2)具体要求 1.申请人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该打印出来。 2.申请人的姓名和加盖在申请人印章(签名)上的印章(签名)应当与身份证明上的姓名一致。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填写身份证明号码。 3.申请人的地址应当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中的地址没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补充相应行政区划的名称。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可以填写邮寄地址。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由代理人签名,并在“代理印章/代理人签名”处加盖代理印章。 5.申请撤销共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填写共同商标代表人的姓名。 6.申请取消部分商品/服务的,应填写“取消商品/服务”栏,该栏应与批准使用的相同商品/服务名称一致(可增加附加页);申请取消所有商品/服务,请在此填写“全部”字样。 7.申请人应当在撤销理由中说明申请商标连续三年未被使用的相关情况(可以增加页)。 8.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印章(签名)”处盖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此签名。印章或签名应完整清晰。 需要注意的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便于联系。 2.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当查询被撤销商标的注册情况,并按照该商标当前的注册人填写《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书》。 3.申请人应当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撤销理由中说明申请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的相关情况。 4.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在商标注册公告发布后三年内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需要说明的是,商标异议裁定公告后2014年5月1日前注册的商标,其撤销申请应当在三年后向商标局提出。 5.申请撤销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的,应当在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被驳回期限届满后3年内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程序仍在进行的,应当自行政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6.当事人对商标局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上述内容于2014年5月进行了修订。以后如有变动,或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符,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如何规定商标撤销审查

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委托我局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撤销注册的不当审查不包括在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争议裁定程序和不当注册裁定程序中被撤销的商标。 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人是指商标被商标局撤销的原商标注册人。撤销注册商标的审查主要集中在注册商标是否连续中止以及注册商标的使用是否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另一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商标注册撤销复审申请书及授权委托书。 2.附上《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书》。 3.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物证。 上述申请所需的申请表和授权委托书由交易所提供,并由公司或企业总裁签署。 4.撤回商标复审申请。 5.商标复审延期申请。 6.申请裁定注册商标争议。 7.申请案件答辩。 以上是边肖为大家提供的商标撤销三年,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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