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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商标权的意义

发布日期:2023-01-29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保护商标权的意义

我国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意义、现状及对策

商标专用权是企业通过法定程序取得的民事权利。商标专用权一旦得到正确使用和有效保护,将成为企业开拓市场、参与竞争、发展生产、提高效率的利器;它已成为国家振兴国民经济、发展对外贸易、吸引外资、增强综合国力的强大动力。在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从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历史时期,进一步揭示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意义和现状,分析其侵权原因,制定有效的保护策略,不仅有利于商标注册人,而且对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a)商标是重要的工业产权。保护商标专用权就是保护生产力。众所周知,商标具有声誉价值。商标信誉值是相对的,不稳定的。当一个商标指定的商品能满足人们的消费心理和消费现实时,就能实现更高的信誉价值,使商品流通顺畅,给商标所有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给国家带来无尽的财富。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实现商标的高信誉价值不仅是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使用商标的起点,也是一个国家发展经济的重要战略。然而,要实现商标的高信誉价值,就必须保护商标的专有权。因为商标专用权是影响商标信誉价值的诸多因素中最重要、最活跃的因素。商标专有权保护越彻底,商标的信誉价值越高,企业的竞争实力越强,社会生产力发展越快。相反,商标的声誉价值会受到冲击,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会受到挫伤,进而破坏国家的经济建设。比如广东省东莞市龙城服装有限公司生产的“嘉希娜”系列服装,款式新颖,质量上乘,享誉海内外,是本省不可多得的无仓企业。在普宁、广东、石狮、福建等地遭受打假后,市场销量骤然下降。短时间内积压服装4万多套,占用800多万元,食堂变成仓库,仓库租出去弥补不足。企业忍痛放弃了人们青睐的“嘉善”商标,先后改用“火箭船”和“马建”,但仍难逃不法分子的追踪和假冒。该企业被严重削弱,濒临破产。如果类似于这个企业的现象蔓延开来,不加以制止,就会危及整个社会的生产。企业是社会的细胞,企业繁荣,社会发展。企业的衰落和社会的倒退是市场经济不可抗拒的规律。 商标是消费者购物的指南。保护商标专用权就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我国《商标法》一开始就有明确的表述。在第一条的立法宗旨中,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密切相关。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商标是市场的眼药水。商标起到穿针引线,弥合社会主义生产与人民生活需求差距的作用。然而,商标的这种作用是有条件的。在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商标能够准确反映市场对商标指定商品的供求关系。当供不应求时,意味着商标指定的商品不能适应人们不断变化的消费心理和消费现实,商标可以及时向商标所有人反馈市场信息,促使他不断采用新技术来改进商品的功能和用途,或者不断开发新产品,增加颜色的多样性。以商标吸引消费,以消费刺激生产的最终结果,将达到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但在侵犯商标专用权时,消费者不区分真假,购买假冒伪劣商品,会产生负面后果:一方面是商标所有人使商品滞销,利益受损,侵权产品的冲击使生产能力受挫;另一方面,由于消费者遭受假冒,会出现“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购物信任危机,不愿意或害怕购买商标被假冒的商品。这样会让正品的企业雪上加霜,市场彻底丧失,无法扩大再生产满足人们的需求。多年苦心积攒的消费者被打假抢走了,有的怨声载道,有的心痛不已,有的甚至对社会不满,成为不稳定因素。曾几何时,我国一些地方出现了假冒化肥、农药和种子,使农民深受其害。人们对这种农民对中国农业银行的伤害感到愤慨,投诉和请愿层出不穷。从这个角度来看,商标专用权得不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就无法实现。 商标对规范市场行为具有重要作用,保护商标专用权意味着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只有通过各种市场主体的竞争,市场经济才能发展。然而,这种竞争必须在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中进行。由于其可识别性,商标可以区分各种商品,并按类别和品牌进行展示,一目了然。在商标专用权得到充分保护的情况下,具有较高声誉价值的驰名商标脱颖而出,以其独特的吸引力吸引客户,牢牢把握市场。那些非驰名商标要想在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就必须迎头赶上,或者改进工艺,降低成本;或者更新,推出新的,把产品以物美价廉推向市场。当非驰名商标逐渐被人们认可时,就会对驰名商标提出挑战,驰名商标所有人就会采取相应的对策来保持自己在竞争中的领先地位。比如中国空调整市场竞争激烈,空调整战硝烟弥漫。曾经风靡一时的“华宝”商标受到了“科龙”和“格力”的严峻挑战。“华宝”只有不断创新才能立于不败之地。这种“优胜劣汰、优势互补”的良性循环竞争机制将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但是一旦商标专用权得不到保护,侵权泛滥,假冒伪劣泛滥,公平被蹂躏,秩序被破坏,竞争就会变成敲诈勒索,市场就会混乱,整个社会的生产和交换就会处于无政府状态,市场经济的建设就会被破坏。 商标专用权是法律赋予商标所有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商标专用权,就是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从商标专有权的确立和保护上充分体现了民主法制精神。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是否注册了自己使用的商标,让他们自己动手;对驳回申请、异议裁定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审;他人注册商标争议、申请裁定撤销不当注册商标等。在商标确认过程中,所有的民主权利都是法律赋予人民的吗?广东省珠海市丽珠制药厂的商标“丽珠德乐”经过申请、审查、异议、争议和不当裁定程序,最终被授予专有权。对于侵权假冒,任何人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检察机关起诉或者举报,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以法律形式赋予人民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广泛民主权利,是资本主义国家商标法律制度所无法比拟的。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对侵权和假冒行为的处理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使商标专用权的设立和保护有机地、紧密地结合起来。只有严惩商标侵权假冒行为,切实保护商标专用权,才能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商标法律制度的尊严。否则,人民从商标法律制度中享有的民主权利将会丧失殆尽,各种侵权处罚只能是一张纸空,毫无价值。这样一来,人们就会对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产生怀疑,失去商标注册的积极性,商标事业就会受到严重影响。这也是部分地区假冒伪劣猖獗、侵权行为猖獗、商标业务不景气、商品生产不景气的根本原因。 商标是对外贸易的纽带。保护商标专用权意味着发展中国的对外贸易。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对外开放;要对外开放,必须发展对外贸易;发展对外贸易,必须保护商标专用权。商标在对外贸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美国在世界贸易中的领先地位,与其世界著名的商标如可口可乐、柯达、IBM、麦当劳、万宝路密不可分。我国的商品要想在世界各国中屹立不倒,就必须培育一批信誉高、竞争力强的驰名商标。没有驰名商标,质量再好,也不可能优雅;再新的款式,也只适合街头摆摊。一条我国制造的牛仔裤,用国产品牌最多只能卖十几块钱,而用“李维斯”商标,就值好几倍几十倍。但是,培育驰名商标不是一蹴而就的。除了正确使用商标的策略和策略外,企业还必须有效保护商标专用权。如果商标专用权得不到保护,就会损害商标的声誉,影响商标的知名度。培育驰名商标只能是纸上谈兵。对外开放,要吸引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十多年来,中国在吸引外资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这与中国严格执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认真保护外国企业商标专用权是分不开的。以广东省为例,自《商标法》颁布实施以来,共查处涉外商标侵权假冒案件2891起,查获侵权商标(套)3128万件,罚款2148万元,责令外国企业赔偿经济损失266万元,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9人。良好的执法环境增强了外国投资者在广东投资的信心。截至1995年底,广东共有外商投资企业59600家,总投资2046.3亿元。在这些外资企业中,很多是可口可乐、雀巢、三菱等知名商标企业。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与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有多么密切的关系,从广东的外资就可以看出。 (2)自《商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在保护商标专用权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中国不仅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商标法律体系,得到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赞赏,而且建立了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行政和司法队伍。十年来,中国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近15万起,包括大量假冒茅台、凤凰、可口可乐、索尼等国内外知名品牌的重大案件,依法追究一批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有效保护了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发展了中国的商标事业和市场经济。然而,不言而喻,与世界其他国家一样,我国在保护商标专用权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尽人意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商标专用权的流失、淡化、弱化和损害在一些地区和单位相当严重,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自我保护薄弱。有的商标所有人认为商标一旦注册就万事大吉,高枕无忧,商标专有权自损自灭的情况屡见不鲜。比如广东佛山某企业,到期未能及时续展注册,毁了苦心经营十余年的著名商标。广东省有上千个类似的案例。商标公告中公布的部分商标可能与其注册商标相似,且未及时提出异议或争议的;有些人被利润蒙蔽了双眼,为了赚取高额的许可费不惜伤害消费者。比如南海平洲冰箱上的“日治”商标被许可给浙江十多家企业,不到一年许可费就超过300万元,对被许可方生产的冰箱质量视而不见。因质量低劣,消费者投诉、投诉此起彼伏,商标被商标局撤销。别人不调查分析市场,不指责放任,和平共处。有的甚至无视,不配合执法部门,直到市场被别人占领。 第二,行政干预。一些政府或部门领导干预企业商标专用权。有的一笔一划就判断商标专用权的归属;有的在“照顾整体利益”的冠冕堂皇的美言下,强迫商标注册人许可或转让他人使用;更有甚者,有的滥用职权,千方百计恐吓威胁企业,强迫企业自动取消或放弃商标专用权。这种种对企业合法民事权利的粗暴行政干预,使企业忍气吞声,不敢出声,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有些企业对商标专用权的去向束手无策。一些企业不得不通过下订单来放弃。由此出现了违背商标专用权所有人意愿的“强行嫁接”现象。商标纠纷数量增加;一批曾经脱颖而出,独领风骚的有前途的商标消失了。 第三,地方保护主义。当地保护主义者误以为假冒伪劣商品是当地致富的捷径。他们要么对侵权假冒视而不见,要么默许许可,要么包庇鼓励。执法机关到了,就会通风报信,不法分子就逃之夭夭,逍遥法外;一旦侵权人被查处,就有人迫不及待的为他说情,为他开脱。在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地区,侵权和打假不会趋同,反而会愈演愈烈;有些假冒商标是违法的,5->傲慢无畏。围攻、殴打执法人员,抗拒执法机关检查的。类似湖南宁乡“打假受保护,打假罢官”,也绝不是违法者野心长久,保护者威信扫地的唯一案例。 第四,肆意生产、销售侵权假冒商标商品。目前,这种行为在中国越来越复杂和隐蔽,犯罪的主体、客体、地域和手段都在不断变化。侵权人包括自然人、个体经营者、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不仅有专业外贸公司,还有“三比一补”和“三资”企业。侵权对象从“王老吉”颗粒、“索尼”音像带,到“三菱”空和“切诺基”汽车;从人们离不开的日用品到生产资料的商品,凡是市场上流行的都会被仿冒,凡是名牌都会被抄袭。为了逃避执法部门的追查,不断改变方法,或者不签合同,不立账,不送货上门,以现金交易;或者在农村做假货,在城市卖假货,或者白天死在暗处;或者今天偷偷去广东,明天偷偷去别的地方。他们是匿名的,阴暗的,被当地的雨伞覆盖着。执法机构三头六臂,行踪难觅。他们利用现代电脑排版技术,让真假logos一模一样。不仅消费者容易上当,有时甚至商标注册人也很难被识别。他们故意与海外罪犯勾结。一旦被曝光,海外罪犯跑路,国内罪犯就推卸责任。例如,1992年,美国BOSS运动服制造公司在上海命令几家公司生产50万件带有假冒德国商标“BOSS”和“BOSS”的休闲针织服装。美国”,价值近2000万元,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封,美国非法商人逃亡,案件处理难度加大。侵权假冒的原因有很多,最重要的是制假售假利润高,敢于为50%的利润去冒险;敢于为了100%的利润践踏一切人类法律;敢于为了300%的利润去冒险绞杀。 第五,执法不严。由于执法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水平参差不齐,存在不守法、执法不严的问题。表现在;概念混乱,定性不准确,混淆一般侵权,假冒伪劣,制造销售伪劣商品。适用法律主观随意,明显是商标侵权,但必须根据推测机械处理;显然,侵权的对象是商标,但必须牵强附会,与《产品质量法》捆绑在一起。显然是商标注册人投诉并要求赔偿的案件,但必须规避法律,不得依法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明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但不愿意移交或者接受的;明明不属于本部门职能管辖的案件,却要越权处理。 第六,消费心理异常。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条件的提高,盲目追求高品质名牌的虚荣心理已经出现。似乎只要是名牌,无论真假,都能身价百倍,光彩无比。于是乎,明知是假冒商标商品,也愿意慷慨解囊,津津乐道,洋洋自得。难怪10元会有4双“花花公子”袜子,20元会有一条“金狮”腰带,30元会有一件“鳄鱼”衬衫,40元会有一条“彪马”牛仔裤。人们变态的消费心理客观上为假冒商标商品提供了市场,使得侵权行为容易得逞。 (三)在当今世界,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保护商标专用权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企业生产和社会活动中的热点话题。世界各国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通常采取“不告知或不予理会”的司法方式。但是,在正在摆脱传统计划经济桎梏、刚刚开始市场经济建设的中国,在一个12亿人口、960万平方公里的幅员辽阔的国家,建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司法机关司法保护四位一体的保护机制,不仅必要,而且完全可行, 商标注册人的自我保护与消费者的社会保护当前,针对商标专用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当务之急是加强行政和司法保护,提高商标注册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强化正确的社会保护责任策略。 所谓加强行政司法保护,就是首先要建立一支精干、高效、快捷、灵活、执法严格的行政执法队伍和司法审判队伍,这是保护商标专用权的组织基础。从这支队伍的现状来看,远远不能满足形势的需要。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例,“三少”和“三多”的问题在全国都很普遍。专门的商标管理机构很少,很多商标与其他机构同地办公,有经验的高素质人员很少,不熟练的一般水平人员很多,必要的办案设备很少,设备差,甚至很多基本的办案条件都得不到保证。这是影响当前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原因。商标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其强烈的专业性和法律性质要求有专门的团队来做这项工作。所以要加强这支队伍的建设,让它能善战,战无不胜,假行为肯定跑不掉,不敢动。第二,严格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准确定性、正确适用法律、罚款的罚款、赔偿的赔偿、判决的量刑,是防止“以罚代补、以罚代刑”两种错误倾向的需要。第三,要突出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的重点。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消息灵通,交通便利,经济活跃,便于打假繁殖和生活,应列为重点地区;食品、饮料、药品、家用电器、肥料、种子等。,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是不法分子打击的对象,应列为重点商品;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和价值,深受消费者喜爱的知名品牌,是不法分子猎取的目标,应列为重点商标;生产假冒商品和印制假冒商标对人民生活、市场秩序和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危害最大的单位是侵权假冒的源头,应列为重点领域。对于重点,执法机关要“稳、准、狠”地重兵围剿。第四,加强综合管理,密切部门合作。现代市场经济本身的一大特点就是社会化。它突破了地区和部门的界限,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商标侵权假冒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所以它的出现绝不是孤立的,而是与社会有着广泛的联系。从广东省查处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来看,侵权人、行为地和侵权商品往往涉及多个地区和部门。所以,在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时,光靠执法部门,光靠执法部门,往往力不从心,事倍功半。只有加强不同地区之间的密切合作,相互配合,追根溯源,找准老窝,迅速行动,防患于未然,才能有效遏制其势头。 所谓提高商标注册人的保护意识,就是让企业实现商标专有权保护的两个转变:一是从过去的被动保护转变为主动保护;第二,要从依靠执法部门的保护转变为以自我保护为主。这就要求商标注册人建立和完善商标管理机构和商标管理制度。要借鉴日立、日本等国际知名商标企业的先进管理经验,设立专门的商标或知识产权机构,配备熟悉商标法律知识的人员,建立健全商标档案系统、商标印制和审查系统、商标标识入库系统、商标标识使用和储存系统、市场信息反馈系统等。,使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步入正确、科学、有序的轨道。当发现商标公告与自己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时,会立即提出异议或者争议;及时申请商标续展注册,防止商标专有权自动放弃;对于违背自己意愿的行政干预的强制转移和强制许可,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与之斗争;我们不仅要注意保证自己的商品质量,还要监督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杜绝欺骗消费者,以防止损害我们的商标声誉。在合资、联营、与他人合资等经济活动中,必须始终保持商标专用权,避免无形资产损失;有必要定期调查市场信息并捕捉市场动态。一旦发现侵犯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应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并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执法部门在查处侵权行为时,应当积极配合、协助,积极提供线索,帮助鉴定真伪。商标注册人本身也可以加强防范。他们要根据时差、地域差异、产品差、地段差等不同特点,使用不同的防伪标志,就像天津油漆厂一样,让那些投机钻营的不法分子坠入云端,晕头转向。一旦他们造假,就会轻易屈服。 所谓增强社会保护责任,就是全面宣传《商标法》,提高全社会的商标法意识。打击打假,制止侵权,要从领导和我做起。要认识到,地方保护主义是一只害群之马,它不仅能繁荣地区经济,还会破坏地区产品的声誉,使任何人对它们都不感兴趣,从而使当地经济缺乏动力和活力,始终处于被动和落后的状态。容忍侵权假冒是对人民的残忍。我们应该一起讨论,一起惩罚它。只有引导当地企业正确运用商标战略战术,争创驰名商标,利用驰名商标开拓市场,参与竞争,同时认真查处本地区发生的商标侵权行为,“关心不是保护内部,保护法律不是保护空头”,当地经济才会有美好的未来。广东省顺德市涌现出“万家乐”、“神州”、“华宝”、“美的”等一批著名商标,是顺德繁荣的最好例证。另外,要承认商标专用权是企业的民事权利。在今天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试图用传统的、僵化的、计划经济来干预企业的民事权利,不仅会有所帮助,而且会使问题复杂化。商标法律制度赋予商标注册人独立处分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任何行政干预都是错误和无效的。强化社会保护责任,必须依靠群众,动员全社会打击商标侵权假冒。商标执法部门要深入群众,介绍商标知识和商标法律知识,说明商标侵权和假冒的危害性,引导正确消费,摒弃盲目追逐名牌的心理,掌握识别真假商标的常识,自觉抵制假冒商标商品。要开展“重商标、重信誉”、“给生产、经销假冒商标商品的人黄牌”等活动,以抑恶扬善、奖优罚劣;要建立群众举报制度,严密监控不法分子的动向,让他们像“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可以断言,全社会有意识地采取行动抵制假冒商品的那一天,就是商标侵权和假冒受到毁灭性打击的那一天。

驰名商标保护与普通商标保护的区别

一般来说,“中国名牌产品”必须有市场知名度高的商标。同样,驰名商标的载体——产品必须是质量过硬、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有些产品,比如鄂尔多斯羊绒衫,不仅是中国名牌产品,也是中国驰名商标。这两项荣誉在相互识别的过程中也具有相互借鉴的价值。 然而,中国名牌产品与驰名商标在许多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1.两者的法律依据和执行部门不同。我国的驰名商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5号令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认定的,企业的驰名商标必须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申请,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享有驰名商标的各项权利。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制定的《质量振兴纲要》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号令《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 2.两者内涵不同。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广为人知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是指物理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份额和知名度处于行业前列,客户满意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产品。可见,驰名商标的内涵是商标,名牌产品的内涵是具体产品。 3.他们的对象不一样。驰名商标的认定对象既包括国内企业的注册商标,也包括外国企业在中国注册的商标,而名牌产品的评价仅限于中国企业的产品,不接受在该国(地区)使用外国产品的申请。 4.他们的评价机制是不同的。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复审办法》,驰名商标将由企业荣誉变为法律保护手段,不再由国家组织批量鉴定认定。这一新规定意味着,批量评价驰名商标的历史已经成为过去。《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规定,中国名牌产品评价每年进行一次,中国名牌产品评价产品目录每年由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公布。未列入当年评估目录的产品申请不予受理。 5.两者的鉴定条件不同。驰名商标的构成要件是:商标的历史和使用范围;商标宣传推广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类型、广告量等相关材料;该商标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过往记录;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面积等相关资料。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重点是:身体素质水平;市场份额、出口汇率、品牌知名度、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能力;产品实施的标准水平;企业的计量检测体系、计量保证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企业的售后服务体系和客户满意度必须处于全行业的前列。 6.他们决心的后果是不同的。驰名商标经确认后,比普通商标更能得到保护。认定驰名商标是解决商标侵权纠纷的法律保护手段,采用“案件认定”和被动保护的原则。获得驰名商标的产品遇到侵权纠纷的,可以将该驰名商标作为受保护记录提交商标局仲裁。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审查办法》的规定,没有侵权纠纷,驰名商标对企业没有任何意义。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主要是给企业一种荣誉,这是国家奖励机制的一部分。 以上是边肖提供的《保护商标权的意义》。希望大家能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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