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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保护条约

发布日期:2023-01-29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国际商标保护条约

国际商标保护条约的主要内容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缔结于1883年,规定了商标所有人的国民待遇和优先权(见专利权的国际保护)。商标的优先权期限为6个月。在一个成员国注册的商标独立于在包括原产国在内的其他成员国注册的商标,即一个成员国商标注册的期满或撤销不影响在其他成员国注册的有效性。商标申请和注册的条件符合每个国家的国内法。其他成员国也应接受在原产国注册的商标的注册和保护申请。但是,商标侵犯第三人的既得权利,缺乏明显特征,违反道德和公共秩序,特别具有欺骗公众性质的,可以不予注册。公约还规定禁止在商标上使用成员国国徽、官方标志和政府间组织标志。目前,在修订《巴黎公约》的“基本提案”中,发展中国家要求加大对使用“国家官方名称”的禁止力度。 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于1891年4月14日在马德里签署,从1900年到1967年修订了六次。截至1983年3月15日,共有25个成员国。根据协议,只有成员国才能参加。协议成员国的所有国民只有在本国注册商标后,才能向日内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国际注册。注册获准后,由国际局予以公布,并将请求保护的成员国通知申请人。这些成员国可以声明一年内不保护该商标,但必须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向该国主管当局或法院提出申诉。以上声明一年内未作出的,国际注册在该国具有国家注册效力,期限为20年。协议还规定,国际注册五年内,取消原国家注册将导致取消国际注册。商标所有人进行国际注册的好处是,商标在原产国注册后,只需要用一种语言(法语)向机构(国际局)申请并支付费用,而不用用多种不同的语言向每个成员国的政府机构申请。续期也是如此(每20年一次)。对于国家机关来说,工作量也可以减少。国际局的部分费用应转移到申请人请求保护的成员国,当年底有盈余时,也可分配给成员国。 《商标注册条约》于1973年6月12日签署,截至1983年3月15日已有5个成员国。根据该条约,申请人可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或通过其自己的机构)提交商标国际申请。当一项国际申请符合本条约及其实施细则时,国际局应予以登记并在公报上公布,并通知申请人请求保护的每个成员国的主管当局。每个国家的商标注册机关可以在15个月内拒绝国际申请的有效性,否则,国际注册将与在该国注册具有同等效力。国际注册有效期为10年,期限可以续签10年。《商标注册条约》不要求在国际注册前进行国内注册。也没有规定在国际注册后5年内取消原国家注册将导致取消国际注册。续费手续也很简单,只需要在期末向国际局缴纳续费即可。 此外,还有一些区域性商标注册条约,如1929年签署的《泛美保护商标和商业公约》、1962年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签署的《布鲁塞尔公约》、1976年12个非洲国家签署的《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73年苏联等7个国家签署的《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经济技术合作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1963年中国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必须符合两个条件:①申请人所在国与中国就商标注册达成互惠协议;②申请注册的商标已经以申请人的名义在本国注册。同年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也规定,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必须提交自己的注册证书。1978年后,中国根据互惠原则,灵活运用《商标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签订商标注册互惠协议,提交国内注册证书。即对方国家要求签订商标注册互惠协议,并提交自己的注册证书,中国也是如此;对方不要,中国也不要。根据这一原则,中国与加拿大、瑞士、泰国和奥地利相互确认,它们免于自己的注册证书(见《商标法》)。 1983年3月1日起施行的第九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按照其所属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注册国际商标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申请表。所有国家都要求填写申请表。除了美国要求申请人自己填写申请表外,其他大多数国家都没有要求,申请表可以由代理人填写。中国也接受这种申请。由于商品分类国家的规定不同,申请人往往想不出如何填写申请表,所以不得不委托代理人填写事先签署的空白色申请表。 此外,大多数国家规定每个商标应填写一份申请表,少数国家除外,这些国家只允许几个不同类型的商品填写一份申请表,只要商标相同。 (2)委托书。委托书是商标申请人委托和授权代理人申请商标注册的重要文件。大多数国家要求在申请注册时附上委托书。 办理委托书的程序也不一样。一般来说,发达国家的要求比较宽泛,如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要求委托书由申请人签署,不经过公证认证程序。有些国家要求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或认证。我国规定委托书要公证,但如果对方国家不需要公证或认证,我国也是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3)国内注册证明。有些国家,如马德里协定中的一些国家和中东的阿拉伯国家,规定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必须提交该商标在本国注册的证明。有些国家还要求中国注册机关为中国商标法公布前颁发的注册证书提供商标有效期为10年的证明。 (4)国籍证明、企业登记证。国籍证书是证明申请人国籍的文件。申请人是公司组织的,只需要取得按照该国法律组建的公司的证明即可。有的国家规定可以提交企业登记证,也可以用公司、工商登记摘录代替国籍证。 (五)其他文件。少数国家还要求附上一些其他文件,如瑞士要求提供营业地址证明;南也门要求商标所有权声明等。

注册国际商标应注意的事项

1、确定出口国名单,根据名单、产品类型和性质,根据企业实力,有重点、有选择、有针对性地进行注册。 2.产品出口前,在出口国注册商标,扫清障碍。对于先申请或先注册的国家,如日本、韩国、西班牙、意大利等国家,注册的时机应该把握的早一些,而不是晚一些。否则会给别人一个抢注的机会。对于基于在先使用原则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加坡等国家,应尽早在其业务中使用和注册出口商标。 3.需要对主要产品进行注册,并为主要产品提供相应的服务注册。这种战术的好处是可以有效防止海外投机者变相注册。 4.注册海外商标要及时把握注册时机,巧用优先权。另一方面,我们要充分了解相关的国际或地区条约、协议或法规,并根据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及时利用这些资源注册海外商标。 以上是边肖为大家提供的《国际商标保护条约》。希望大家能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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