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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的相对禁止的条件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3-02-26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商标注册的相对禁止的条件有哪些?

  商标提交申请材料以后,商标局会对商标进行审查,不能通过审查就会被驳回。商标法规定了相对禁止的条件,如果申请的商标包含了这些禁止条件就会被驳回,那么具体有哪些呢?下面商标注册公司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地理标记:商标使用地理标记,而又非来自于该地区的违法;   10、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二、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型号是被某一行业共同认可,共同使用的,有的是这一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共有特征。任何人都不应一家垄断,将通用名称、图形作为商标使用也可能损害同行业其他从业者的利益,有悖于公平竞争原则。由于这些标志本身并不具有区别不同经营者的功能,不过当这些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被某一经营者作为商标用于自己的商品,而且通过使用使消费者足以将其标志的商品与其他同种商品相区别,则应当认为其已取得了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禁止直接以表示商品特征的、图形做商标,其理由与前述禁止以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作商标是一样的。须指出的是法律所禁止的仅仅是将“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而“间接”表示或暗示商品某些特征的标志,则不在禁止之列,因为以间接表示或暗示商品某些特征的标志往往可能是具有显著特征的商标。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应具有显著特征本是申请注册商标的积极条件,如果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具有识别性,便不能获得注册,但是经过试用,在商标与商品之间建立起联系,取得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的,可获得注册。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的介绍,国旗、国徽,等标识不能申请商标。仅代表产品的质量、原材料、功能等描述的也会驳回。县级以上的行政地区名称也是被禁止申请商标的。申请人在选择商标的时候,一定要具有显著性,并且避开这些禁止条件,通过率就能提高。如果您还有其他关于商标注册的问题,可以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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