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标注册有哪三个原则?
发布日期:2023-02-26 浏览次数: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资质办理快速响应热线:4006-054-001 微信:15998557370
商标的注册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违反了这些原则,就无法注册商标,或在注册的商标无效。其中最为重要的便是申请在先原则。两个单位都申请同一个商标时,先申请的单位获得这个商标。那么企业商标注册有哪三个原则?下面商标注册公司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1、分类申请原则 一份申请只限于一件商标。在不同类别的商品申请填报同一商标的,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2、禁止恶意抢注原则 商标申请人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由一定影响的商标。 3、申请在先原则 (1)申请在先为原则,使用在先为补偿 申请人对同一商标发生冲突时,以申请在先为原则,使用在先为补偿。 不同一天申请的,则公布申请在先的; 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 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 已经通知但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书面通知。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2)优先权的确定。 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之日起,或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承认的国家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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